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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条约必须遵守”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条约;“情势变迁”认为在基本情势产生变化之时,缔约方可终止、暂停或修改条约。二者同为国际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看似矛盾对立,实则紧密联系。本文旨在阐明上述两原则概念、意义的前提下,探讨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条约必须遵守 情势变迁 国际秩序
作者简介:覃抒戎,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47-02
条约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同为国际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二者在矛盾对立中紧密联系,构成了条约履行原则体系,保证了国际条约稳定而不失灵活的履行。
一、“条约必须遵守”
(一)“条约必须遵守”的概念
国际条约的效力主要涉及条约对各缔约方的约束力。在条约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经各缔约方同意同意,条约对缔约国存在法律拘束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历史悠久且广为认可。它要求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严格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国内法中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源头。从近代国际法产生开始,国际法学界一直把此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尊重由条约产生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在其序言和规定中,明确了条约必须尊周原则的内容,肯定了此原则的地位。
(二)遵守此项原则的意义
1.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际法最重要的载体。条约的不充分遵守将导致国际法规则的缺位,最终形成国际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无法得到维持的局面。
2.在权利平等的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超越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无可避免的“弱法”属性,更要求各缔约方自觉自愿遵守条约,以维持条约中权利义务的运行。
如果“条约必须遵守”不能充分贯彻,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之上的国际交往将会变得脆弱不堪,国际社会的秩序维持将令人难以想象。
然而,我们并不能用一种绝对的眼光看待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条约中有着合法条约与非法条约、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的划分。在帝国主义列强通过武力侵略等手段迫使弱小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就适用这一原则就显得有失公正,受害国对此类不平等条约显然不负有遵守的义务。由此可见,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之下,并不是每个条约都需要遵守,也并不是每个条约都得到了实际遵守。
另外,在情况发生了重要的变更之时,若按照原定条约的规定履行会让一方当事国陷入不公平的境地,终止履行条约是对其利益的维护。此种情形涉及终止条约的情形之一:情势变迁。
二、“情势变迁原则”
(一)“情势变迁”的概念
情势变迁原则指明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并同意受其约束时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缔约时的情况在履约时保持不变,一旦该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事国可要求终止、暂停实或修改条约。
“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中有着的两重性,容易走向极端。若是在条约履行时,情势发生了真正的、根本的变化,允许缔约国变更或解除条约,显然更能维护公平。然而,这一原则又很容易被滥用,有些国家常以此作为借口片面毁约,背信弃义,损害其他缔约方的利益。这样的属性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需要严格地限定,以防止其被滥用,从而保证条约得到实际地、公平地履行。
(二)“情势变迁”的适用条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进行了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当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遵守并履行条约的必要依据,而此种情况改变的将对条约的履行产生根本变动的情况下,缔约国才能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该条约。
为了维护国际法律秩序,防止情势变迁原则的滥用,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情势变迁原则的引用一定要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称“情势”必须是缔约时的基本情况,并且作为缔约的决定因素;
2.所谓变迁,必须是重大的、根本的变化,那些非根本性变化和原先意料不到的变化,都不得视为情势变迁。变迁必须是对条约亟待履行的义务产生影响的变化,那部分义务如果继续履行下去,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可能导致缔约一方的利益受损和甚至危及生存。
3.情势确实发生根本变化时,缔约国一般可以终止对条约的履行。
由此可见,情势变迁是根据法律主张权利,它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情势发生变化为当事方事先所不能预料。
(2)发生变化的情势为重要的构成条约的基础。
(3)情势变迁导致条约履行不能。
(4)情势变迁原则不适用于边界条约。
(5)得援引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作为引起变化的情势不。
三、二者的关系:原则与例外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并非绝对,它作为一项总体原则有例外情况存在。例外情况中包含着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对在国内法层面对“条约必须遵守”的渗透
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对以稳定的客观环境有所要求。然而,从19世纪初开始,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于泛滥,严重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情势不变条款受到严厉批评并逐渐被抛弃。一战后,情势变更问题重新受到重视,原因在于战后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许多契约的中原先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契约的履行显失公平。1920年德国最高法院的做出的一个长期租赁合同的判决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新登场拉开了大幕,该案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重新阐释了情势变迁的运用。法国行政法院对某些行政合同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变更。
现如今,情势变迁作为严守契约的例外已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英美法中有着与此概念相对应的“合同落空制度”。之所以承认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是在于对契约履行有着重大影响的客观实际如有变化却以为死守契约,极有可能造成对一方当事者的不公。
(二)“情事变更”在国际法层面对“条约必须遵守”的渗透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17世纪初才被正式引入国际法领域,但早在1585年的英、荷纠纷一案中,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就认为在情势保持在相同状态时,条约才能得以遵守。情势变更原则由此开始在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此后,情势变更原则开始了其在国际实践中的广泛适用。20世纪以来,该原则得逐渐到国际法院以及有关国际仲裁机构的重视,被纳入其裁判依据的范围。这些情况都表明情势变更原则已融入国际习惯法之中,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情势变更作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已为大多学者所接受,但对于此原则产生并适用的原因则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基于缔约国的意思而存在。而客观说则主张,情势变更的存在基于公平原则,因为条约的缔结和维持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一旦客观事实发生改变,缔约一方带来超过其承受能力的负担,该条约应予终止或修改。
(三)原则与例外
作为原则与例外,我们需要看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不能忽略“情势变迁原则”这一例外情况,既要看到“情势变迁原则”的重要作用,同时又不能放任其被滥用。如果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理解绝对化片面化,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切事物都处在发展变化中的客观规律,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
如果滥用“情势变迁原则”,多国以此作为片面撕毁条约、逃避义务的理由,则国际交往的诚信基础必然遭到重创,长此以往,国际社会难以维持,国际秩序陷入混乱。只有把握好二者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遵循适用条件,让这两项原则得到正确的、合理的适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际交往中的公平与诚信,保护国际条约中各缔约方的权益,达成在条约订立时,各方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四、结语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不容置疑的一项基本原则,凡有条约义务的国家都应该贯彻执行该原则,这是保障条约的完整、实际履行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所必需要求。然而,历史和事实证明:完全绝对地恪守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且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气象万千,国际法不能无视这种变化而禁止任何终止或修改条约的行为。必须指出的是,情势变迁原则的运用是必要的,但不能随心所欲,一定要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援用,并主张在援用这条原则时,必须以恪守上述若干准则为前提。
参考文献:
[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铁崖,周忠海,周鲠生.国际法论文选.北京海天出版.1999年版.
[4]万鄂湘,等.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版社.1998年版.
[5]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赵建文.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房邵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条约必须遵守 情势变迁 国际秩序
作者简介:覃抒戎,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47-02
条约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同为国际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二者在矛盾对立中紧密联系,构成了条约履行原则体系,保证了国际条约稳定而不失灵活的履行。
一、“条约必须遵守”
(一)“条约必须遵守”的概念
国际条约的效力主要涉及条约对各缔约方的约束力。在条约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经各缔约方同意同意,条约对缔约国存在法律拘束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历史悠久且广为认可。它要求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严格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国内法中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源头。从近代国际法产生开始,国际法学界一直把此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尊重由条约产生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在其序言和规定中,明确了条约必须尊周原则的内容,肯定了此原则的地位。
(二)遵守此项原则的意义
1.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际法最重要的载体。条约的不充分遵守将导致国际法规则的缺位,最终形成国际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无法得到维持的局面。
2.在权利平等的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超越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无可避免的“弱法”属性,更要求各缔约方自觉自愿遵守条约,以维持条约中权利义务的运行。
如果“条约必须遵守”不能充分贯彻,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之上的国际交往将会变得脆弱不堪,国际社会的秩序维持将令人难以想象。
然而,我们并不能用一种绝对的眼光看待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条约中有着合法条约与非法条约、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的划分。在帝国主义列强通过武力侵略等手段迫使弱小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就适用这一原则就显得有失公正,受害国对此类不平等条约显然不负有遵守的义务。由此可见,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之下,并不是每个条约都需要遵守,也并不是每个条约都得到了实际遵守。
另外,在情况发生了重要的变更之时,若按照原定条约的规定履行会让一方当事国陷入不公平的境地,终止履行条约是对其利益的维护。此种情形涉及终止条约的情形之一:情势变迁。
二、“情势变迁原则”
(一)“情势变迁”的概念
情势变迁原则指明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并同意受其约束时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缔约时的情况在履约时保持不变,一旦该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事国可要求终止、暂停实或修改条约。
“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中有着的两重性,容易走向极端。若是在条约履行时,情势发生了真正的、根本的变化,允许缔约国变更或解除条约,显然更能维护公平。然而,这一原则又很容易被滥用,有些国家常以此作为借口片面毁约,背信弃义,损害其他缔约方的利益。这样的属性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需要严格地限定,以防止其被滥用,从而保证条约得到实际地、公平地履行。
(二)“情势变迁”的适用条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进行了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当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遵守并履行条约的必要依据,而此种情况改变的将对条约的履行产生根本变动的情况下,缔约国才能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该条约。
为了维护国际法律秩序,防止情势变迁原则的滥用,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情势变迁原则的引用一定要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称“情势”必须是缔约时的基本情况,并且作为缔约的决定因素;
2.所谓变迁,必须是重大的、根本的变化,那些非根本性变化和原先意料不到的变化,都不得视为情势变迁。变迁必须是对条约亟待履行的义务产生影响的变化,那部分义务如果继续履行下去,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可能导致缔约一方的利益受损和甚至危及生存。
3.情势确实发生根本变化时,缔约国一般可以终止对条约的履行。
由此可见,情势变迁是根据法律主张权利,它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情势发生变化为当事方事先所不能预料。
(2)发生变化的情势为重要的构成条约的基础。
(3)情势变迁导致条约履行不能。
(4)情势变迁原则不适用于边界条约。
(5)得援引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作为引起变化的情势不。
三、二者的关系:原则与例外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并非绝对,它作为一项总体原则有例外情况存在。例外情况中包含着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对在国内法层面对“条约必须遵守”的渗透
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对以稳定的客观环境有所要求。然而,从19世纪初开始,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于泛滥,严重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情势不变条款受到严厉批评并逐渐被抛弃。一战后,情势变更问题重新受到重视,原因在于战后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许多契约的中原先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契约的履行显失公平。1920年德国最高法院的做出的一个长期租赁合同的判决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新登场拉开了大幕,该案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重新阐释了情势变迁的运用。法国行政法院对某些行政合同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变更。
现如今,情势变迁作为严守契约的例外已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英美法中有着与此概念相对应的“合同落空制度”。之所以承认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是在于对契约履行有着重大影响的客观实际如有变化却以为死守契约,极有可能造成对一方当事者的不公。
(二)“情事变更”在国际法层面对“条约必须遵守”的渗透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17世纪初才被正式引入国际法领域,但早在1585年的英、荷纠纷一案中,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就认为在情势保持在相同状态时,条约才能得以遵守。情势变更原则由此开始在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此后,情势变更原则开始了其在国际实践中的广泛适用。20世纪以来,该原则得逐渐到国际法院以及有关国际仲裁机构的重视,被纳入其裁判依据的范围。这些情况都表明情势变更原则已融入国际习惯法之中,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情势变更作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已为大多学者所接受,但对于此原则产生并适用的原因则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基于缔约国的意思而存在。而客观说则主张,情势变更的存在基于公平原则,因为条约的缔结和维持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一旦客观事实发生改变,缔约一方带来超过其承受能力的负担,该条约应予终止或修改。
(三)原则与例外
作为原则与例外,我们需要看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不能忽略“情势变迁原则”这一例外情况,既要看到“情势变迁原则”的重要作用,同时又不能放任其被滥用。如果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理解绝对化片面化,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切事物都处在发展变化中的客观规律,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
如果滥用“情势变迁原则”,多国以此作为片面撕毁条约、逃避义务的理由,则国际交往的诚信基础必然遭到重创,长此以往,国际社会难以维持,国际秩序陷入混乱。只有把握好二者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遵循适用条件,让这两项原则得到正确的、合理的适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际交往中的公平与诚信,保护国际条约中各缔约方的权益,达成在条约订立时,各方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四、结语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不容置疑的一项基本原则,凡有条约义务的国家都应该贯彻执行该原则,这是保障条约的完整、实际履行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所必需要求。然而,历史和事实证明:完全绝对地恪守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且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气象万千,国际法不能无视这种变化而禁止任何终止或修改条约的行为。必须指出的是,情势变迁原则的运用是必要的,但不能随心所欲,一定要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援用,并主张在援用这条原则时,必须以恪守上述若干准则为前提。
参考文献:
[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铁崖,周忠海,周鲠生.国际法论文选.北京海天出版.1999年版.
[4]万鄂湘,等.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版社.1998年版.
[5]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赵建文.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房邵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