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记忆与集体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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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记忆之于文明延续重要意义的重视由来已久,“历史学之父”希罗多德在《历史》开篇就强调,书写历史是为了“保存人类的功业,使之不致由于年深日久而被人们遗忘”①,柏拉图甚至认为“一切的知识都不过是回忆”②。长久以来,人们认为文明与历史的大厦,是建立在记忆的坚实基础上的。然而,正如济慈墓志铭上所写的,“此地长眠者,声名水上书”(Here lies one whose name was writ in water),面对个体和文明消亡的自然规律,为了保存记忆,人类又不得不为了“抵抗”遗忘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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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常将形成权所涉诉讼统归形成之诉范畴。但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形成权细分为私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侧重私权自治,即形成权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后者侧重公力救济,即权利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因此,上述两种形成权所涉诉讼形态也有所不同。亦即,只有形成诉权涉讼可构成形成之诉,而私法形成权涉讼应构成确认之诉。具体而言,私法形成权一经行使,原有法律关系即生变更。如当事人对形成效果再行争议则缺乏形成之诉的利益,只能提起确认之诉。该诉在审理过程中不会与形成异议、给付请求发生
本文首先梳理了思想史对人类社会中媒介技术根本意义的认识,同时认为在媒介研究日益成为人文社科研究前沿的条件下,需要对僵化的学科建制保持警惕,媒介研究应该是学科间性的。古典原子论思想引出一种非线性、非因果决定论的历史观,这与"事件""生成"等新近哲学思想相互阐发,帮助我们重新理解媒介的系谱学,新与旧交叠,重访历史上的新媒介,重新开启媒介研究曾经拥有过的那些紧张的、异位的可能性,视其为"惊异(即新的价值)的发生器"。本文随后梳理了作者从媒介历史研究转向媒介考古学的学术路径,带入"扩展了的阐释学"
从艺术发展的历史来看,媒介在不同阶段的地位不同。在古典阶段,艺术的媒介或形式不受重视,受重视的是艺术的内容或主题。到了现代阶段,出于对身份的追求和捍卫,艺术不仅区别于其他文化形式,不同门类的艺术之间也相互区分开来。作为艺术身份的确证,媒介的地位被突显出来。进入后现代之后,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边界日渐模糊,媒介在艺术中的重要性被解释取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打破了现实与虚拟之间的边界,非媒介与全媒介之间的边界消失。在一切都是被媒介的情况下,媒介有可能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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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余年来,影像在当代艺术系统中已经成为主导性媒介。相比以往,不仅艺术家创作的议题在扩张和延展,影像语言本身也呈现出异常丰富的面貌。也是在此期间,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影像艺术家和影像作品,马秋莎、鄢醒、沈莘、陈轴、王拓、苗颖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6位年轻艺术家。本文透过个体的创伤诉说、"模仿生活"及参与现实三个不同层次,意在呈现当代影像艺术实践的多维性和复杂性。并借以重申,作为"后媒介时代"的媒介实践,当代影像艺术是如何在虚构与非虚构、媒介与后媒介及影像与社会之间扮演一个批判者的角色而建构或介入现实,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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