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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通判职能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变。宋太祖、太宗时期开始设置通判,通判具有与长吏均理郡政的行政权,监督知州的监察权,兼管农田水利和部分税收的经济权。宋真宗、仁宗时期通判权力扩大,体现在通判专理郡政,监督武臣知州,兼管常平仓、屯田等方面。宋神宗至北宋末年,通判成为州府的"倅贰",其行政权削弱,并失去了对知州的监察权,但此时通判兼管钱谷、盐茶等,经济权扩大。南宋时期,通判"倅贰"地位无大的变化,监察权淡化,经济权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