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学生开放资源获取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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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通过网络获取与使用开放资源,遵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而不侵犯其著作权。是近几年法学界和教育界最新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从高职学生获取和使用的开放资源的范围及网络著作权法上的法律界定、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及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意在对以高职学生为例的个人合理使用开放资源突出法律建议,推动高职学生高效合理利用开放资源。
  【关键词】开放资源;开放资源获取;合理使用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利用跨越时空的网络,通过免费获取的开放资源,获取知识、完成作业、写作论文、进行科研创新活动。网络环境下高职学生对数字信息资源获取与利用带来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譬如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高职学生如何合理利用开放资源而不侵犯其著作权。这是近几年法学界和教育界最新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高职学生所能获取的开放资源概述
  (一)开放学术资源
  开放资源(Open Access,简称OA),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和图书情报界利用网络推动知识交流和信息共享的一种理想模式。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通过网络可获得免费学术资源。近几年来,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国内外开放期刊、开放知识库和开放论文数量大幅增加,所涉猎的研究领域更宽广,所涵盖的研究主题更多样。OA文献是数字化的、在线的、免费的且是不受大多数版权制约和权利限制的创造性作品的出版物[1],因此吸引了成千上万致力于学习和科研的高职学生。
  (二)开放教育资源(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
  迅猛发展的开放存取推动了开放教育资源的应运而生。开放教育资源是以传播和分享学习内容为主的数字化材料。包含与课程有关的课件及视频等教学资源;使用及传递学习内容的软件工具和相关的实施资源。来自世界各大知名高校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网易和新浪网的学视频公开课、从2012起迅速发展的慕课(MITOCW)、中国精品课程、远程教学等都属于共享开放教育资源,它们对在线的学习者和潜在学习者免费开放。
  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网络获取开放学术资源和开放教育资源。作为受教育者的高职学生,无疑会成为这些开放资源的受益者和推动者。本文所指的开放资源是广义的开放资源,既包括开放的学术资源,也包括开放教育资源。
  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开放资源
  (一)开放资源具有网络著作权
  开放资源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2)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3)有独创性;(4)可复制性。这与《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规定是一致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没有要求,既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纸质作品,也包括数字作品。网络环境下的开放资源也具备这四个要件,当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2001年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也享有受保护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全方位融入“地球村”,全球化与网络信息共享的背景下,在开放资源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也在与时俱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在即,网络著作权保护必将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二)开放资源蕴含的网络著作权的新特点
  网络与数字技术对传统著作权法的最大冲击,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方式,即网络传播权的产生以及给传统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带来了巨大挑战。
  1. 复制权的扩张。
  复制权是作品著作权所涉及的财产权中最常用、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开放资源以数字化作品的形式存在,这些数字化作品可以脱离版权人的控制更轻易地被复制,并且在全球范围内被访问和下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共有四种方式构成网络数字特点的“复制”。(1)作品直接上网;(2)上载,指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网络供其他用户浏览或下载;(3)下载,从网站和相关网址将数字化作品下载到计算机硬盘上;(4)发件,将数字化作品传输到对方的计算机。通过上述四种方式,数字作品都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形成复制件,并且由此给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如“作品直接上网”和“上载”可以使任何对该作品感兴趣的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器自由下载。“下载”到自己计算机中的作品可长期保持,反复阅读和利用。而“发件”直接将作品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输送。
  上述四种开放资源的复制行为最终会转化为数字作品在计算机硬盘中形成稳定的,可以被随时直接调用的复制件。除此之外,网上行为中的“浏览”还可产生临时复制,言外之意,就是数字信息在浏览过程中在计算机随机存储器暂存,并不涉及下载,但可供再次浏览。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暂时复制”是否构成“复制”也广有争议。
  2.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交叉的特点,属于著作权的内一项独立的权能[2]。信息网络传播权反映了开放资源的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的特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公约,被称之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持一致,一方面促进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三、高职学生获取开放资源的途径
  丰富的网络资源与快捷的信息传输将因特网打造成一个巨大的课堂、超级图书馆, 甚至可以说是一所国际联合大学。它为高职学生提供了最广泛的学习资源和丰富的学习情境。但是海量的网上开放资源内容庞杂,质量参差不齐,若想高效快捷地获取与利用这些资源,就需要高职学生不断地提高检索能力,运用高效地检索方法。
  (一)利用数字图书馆
  高职院校的数字图书馆是知识宝库和信息资源的中心。图书馆除了馆藏书目数据库,还提供馆藏书目的网上信息免费查询服务。高职学生通过图书馆的主页,检索馆藏目录及图书摘要。更重要的,这些高校的图书馆还提供图书馆馆员和专家搜集、整理的免费网络资源。当然,各个高校自己建设的网络课程资源和精品课课程资源也都能在本校的数字图书馆免费获得。
  (二)利用开放获取资源
  网上开放的学术资源和开放的教育资源是服务高职学生重要的共享资源,一般提供期刊论文的全文免费阅读和有关课程的课件、全程录制的视频和练习、拓展训练的文章书目及有关的链接。这些开放资源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众多的学科门类,数量巨大,内容丰富,国内外的开放资源都可随时随地的查阅。国内的主要站点有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开放阅读期刊联盟。国外世界前四大学术期刊出版商出版了全球30%的科技学术期刊[3]。
  (三) 利用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是高职学生查询网络上开放资源的强有力的工具,也是搜索开放资源最常用的方法。搜索引擎有综合和专业之分,综合搜索引擎覆盖面广,专业搜索引擎面向特定专题或学科领域,主要服务对象为教学科研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及大学生。Google、Baidu是高职学生常用的综合搜索引擎,而Google Scholar 和Scirus 是最有名的专业搜索引擎。
  (四)利用专业网络学术数据库
  高职学生比较了解的中文数据库有CNKI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这三大数据库资源丰富、数量巨大、并且它们都想用户提供题录、文献的免费检索服务。尽管这些数据库的全文资源是有偿的,但由于高职院校的图书馆购买了有关的数据库的服务,而针对高职在校学生则免费使用。
  四、高职学生对开放资源个人的合理使用及认定标准
  (一)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个人使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知识产权强国的压力及我国立足于文化强国的开拓创新,开放资源中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当前,世界各国为了提高个人和社会的智力发展,平衡著作权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普遍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22条以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或者说规定了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我国,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第三,使用目的应该是非营利性质;第四,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归纳起来,针对高职学生,其作为开放资源的获得和使用者,毋庸置疑是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主体,但是在免费使用开放资源时,应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并进行来源标记。否则就侵犯了开放资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出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与读者有关的有以下几点:(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我国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的探讨
  针对高职学生的个人使用行为,根据以下要素衡量合理使用作为标准:
  1.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界定个人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个人合理使用的目的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即非出于商业目的。对于个人基于学习和和研究的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本身顺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使用是以促进优秀作品传播、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但是为了欣赏而为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著作权无关,只是个人的自由使用。而且由于数字网络下的欣赏会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个人随时随时随地以欣赏而为的开发资源的使用目的应排除在个人使用目的之外。总的来说,各国都认可个人合理使用的非商业目的,很多国家规定为个人学习和研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也应考虑这点。
  2.个人使用方式上,网络数字背景下复制的简单、便捷以及超低的成本和高效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最大。从高职学生的复制行为看,作品直接上网、上载、下载和发件都是符合网络著作权的复制行为,那么,通过“使用”将包括复制、演绎等可能影响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五、结语
  为了保障高职学生为主体的对开发资源的获取和合理使用,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和个人形成的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著作权制度在数字网络背景下必须在“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不仅要综合考虑传统著作权在网络数字背景下的合理成分,更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在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达到著作权保护和科技发展、文化进步之间的协调。著作权法修订的科学合理,才能推动高职学生高效合理使用开发资源,使之成为文化强国中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之一。
  本文为天津市高等职业技术研究会课题《高职学生基于著作权法的开发资源获取与合理使用研究》(课题编号XIV445)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应宽,王元杰.国外开放存取出版最新研究进展与发展动态[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10 )第26卷.
  [2] 张晓秦.论信息化时代著作权的演进与法律保护[DB/OL].知网(2007)博士论文, 84页.
  [3] Noorden R V. Nature owner merges with publishing giants [EB/0L].[2015一08一12]http//www. Nature.com/ news / nature-owner-merges-with-publishing-giants.16731.
  [4] 黄丽颖. 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6)下.
  [5] 李杨.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个人使用”界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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