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丹宁法律职业思想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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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现法律职业化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学教育是推动实现法律职业化的最直接的动力。我国当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实际需求,因此,借鉴法律职业教育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成为必然选择。丹宁作为二十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誉世界的法学家,以自己的亲身实践经验和著作理论对法律职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并被许多国家认可和采用。据此,本文在丹宁法律职业思想视域内,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提出符合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实际的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 丹宁 法律职业思想 法律职业教育
  基金项目:宁夏法学会2014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项目NXFX--H15。
  作者简介:张秉民,银川能源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殷跃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降龙,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6-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加快建设一支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是现阶段我国建设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和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丹宁作为英国二战之后重要的法律改革家,他对法律职业形成了自己相关理论和思想。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产生严重脱节的现状,我们有必要通过鉴读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结合我国实际,汲取法治成熟国家相关经验,进而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建设。
  一、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概述
  (一)法律职业者特有的职业伦理
  在讲求诚实信用、敬业、勤业等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有着相同的要求。但丹宁认为,法律职业伦理除了这些共性的要求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性。
  第一,基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应当通过其自身实际行动表达出来。尽管丹宁不赞成对一些陈旧过时判例的严格遵循,但他强调法律职业者在面对法律规范时,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对其进行解释、补充,并且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补充等行为不得有悖于法律的精神。
  第二,基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成为社会正义的真正守护者。丹宁认为,所谓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就是法律的精神,即法律人的“德行”,这就是要求法律人要守护住建立在法律公平正义之上的精神家园。法律职业者不应一味地追名逐利,而应当通过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为实现社会的福祉奉献终身。
  第三,程序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要求。丹宁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就提到,法庭之上,法官不能对当事人怀有恻隐之心,更不能因为当事人个人拥有财产的多寡而对其抱以有差别的态度,要防止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合法性”与“形式合理性”。丹宁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职业者时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合法的正当程序,基于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公正地将法律作用于具体的当事人。
  (二)律师公正
  在英国,律师是一个精英职业阶层,有着丰厚的薪酬待遇,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法律职业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法律的适用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丹宁认为,在英国,律师作为司法公正追随者,应当尽其不断追求和实现公正的天职,律师公证在法律职业化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丹宁主张律师自身在思想观念上应追求公正,律师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起一般的原则,并且,当其发现自己所建立的原则不适用于实际情况时,就应果断抛弃其所建立的原则。
  其次,丹宁认为律师应不断地加强专业学习,有了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公正执业。由于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都需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积累和庭审经验对成文法进行解释,探寻与在审案件最为相似的判例来适用,进而结合律师本身所养成的判断力和推敲鉴定力,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
  再次,丹宁认为律师还应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保障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公正。在英国,律师法律援助最早是处于一种慈善行为,是针对无经济条件的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法律职业者在道德和良心上的义务追求,但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渐渐地,法律援助成为了国家的一种政治责任。丹宁倡导的律师法律援助正好符合当下社会本位思想的主流,他认为这也是律师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三)法官公正
  在英国,法官在法律职业中属于少数精英集体,人们对其充满了厚望与敬畏,这就注定了法官的神圣使命是实现司法公正。在英国,每一位法官在其就职宣言中都要声明,他将尽力对所有人做到公正。
  首先,法官要对法律进行公正的解释。司法公正的前提就是要求法律公正,而这样的解释往往发生在个案的审判过程当中。在此,丹宁认为,法官在庭审案件时,要以公正为基本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对成文法进行灵活的解释。丹宁主张法官应当以一种适于我们生活的时代所需要的办法去解释成文法。
  其次,法官的法庭行为应该规范。丹宁提出,民众根据法官的行为举止,形成他们对司法制度的看法。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不能有任何掩饰地将案情叙述清楚。另外,为了使法官在客观外在上看起来更像一个公正的执法者,在法庭上,法官应当佩戴假发、穿着法衣。
  再次,法官要公正地做出判决。丹宁坚持裁判公正的原则,努力权衡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奉行严格“判例主义”的英国,但丹宁认为,只要发现之前所做判例是不正确的,就不能再对其进行援用,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判。丹宁以自己的法官工作实践阐释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内涵,表示了法官在法律职业者中的核心地位和重大意义。   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构成及其问题
  (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构成
  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实现法律的职业化,因此,我国也没有实现职业能力专门化培养的法学教育,只是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素质教育,主要包括法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目前,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层次,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构成如下:
  第一,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法律职业素质指的是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对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通过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使法科学生熟练通晓法学的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法学科研能力,拥有广泛的社会人文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对国内外法学前沿问题有敏锐的捕捉能力的高水平的法律人才。
  第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法律职业能力教育是法学专科和部分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通过这种模式的法律职业教育,应当使相关学生可以大致全面地掌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容,了解我国法律运行过程和机制,可以无障碍地将其所学理论运用于处理实际案件的过程当中,成为实用型强,有良好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
  (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当下法律职业化的趋势,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针对性地做出了相关调整,但是,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等诸多原因,使得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第一,教学以书本教育为主,缺乏职业教育特色。由于我国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不明确,直接导致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无所适从,无论是专科、本科还是研究生教育,大多采取的仍然是以书本教育为主。这就导致我国的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与其他一般大众的知识教育相混同。纵观我国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所开设课程科目大同小异,表面上似乎涵盖各个法律部门,但实质上忽略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并没有将法律职业化真正融入到当下的教学内容之中。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僵化,缺乏职业教育能动性。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方法仍然是以“讲授式”和“参与式”为主。“讲授式”就是指以教师为教学活动的中心,以学生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主要以教师说教为主,师生之间很少进行讨论和交流,这种教学方式存在于我国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当中。“参与式”主要是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主,就某一民事或者刑事案件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参与其中,以亲身感受模拟法庭中的庭审氛围。首先,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庭审场景,而且参与指导模拟法庭的教师多数没有案件庭审实践,学生对此并无太多热情,因此模拟法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就全国高校来看,只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等十余所著名高校将模拟法庭教学落到实处并建立相应的教学制度,其余大学在硬件和软件上对模拟法庭教学实践落实的并不是很好,也很难充分发挥其给学生带来的切实益处。
  第三,理论脱离实践,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由于多数高校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他们在讲授专业过程中,往往是重在对法律条文的叙述,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操作技巧的训练。学校对学生的能力评估大多是通过卷面知识进行考核,而不重视学生将书面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能力。
  三、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近年来,社会对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然而,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却导致了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造成了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龃龉。通过对丹宁法律职业思想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在英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密不可分,法律职业者的门户也仅向那些具有专业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开放。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下,面对我国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诸多问题,借鉴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是很有裨益的。
  (一)明确法学教育目标,优化教学课程内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现阶段的理论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要想使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相接轨,我们必须重新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可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是全方面综合性的。因此,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基础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其核心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实用型人,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其一般目标是,培养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如在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中的法律工作者。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授课内容仍然是以教授抽象性理论知识为主要教学任务,对实践课程的教学并不是很重视。根据丹宁的法律职业思想可知,为了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应适当增加与法律相关的实践性课程的设置,减少传统的法学抽象理论性课程的讲授。然而,我国法学教育的盲点和弱点正在于法律实践性课程的设置。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可以在法学教育培养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按时定期地组织不同批次的学生前往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现场观摩学习,通过这种直接的、真切的接触法律程序,渐渐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增加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该课程是学生在进入法律职场之前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最直接的接触,也是塑造学生未来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关键所在,因此,这是完成法律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变革法学教育模式,变通法学教学方法
  丹宁认为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应当以法律职业化为导向,构建多元的法学教育模式。结合我国实际,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即指,夯实法学本科教育,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逐渐加强法律职业化培训教育,从而正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典型的通识性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传授法学知识体系,这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法律硕士教育要强调其实践特性,不应套用法学硕士的理论教学模式或者简单的重复法学本科教学内容。接受法律硕士教育的学生大多是比较成熟的人员,他们可以更好地领悟司法实务和法律实践的教学内容。法律职业培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经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使之可以更好地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师的岗位。   丹宁比较推崇“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还要变通现有的法学教学方法,可以采取“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律诊所”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在法律诊所中,由全职指导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指导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在老师的帮助下为处于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是由于各个法律院校的条件参差不齐,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院校都可以通过法律诊所这样的平台让所有的学生参与真实的案件教育。因此,我们就需要结合“模拟法律诊所”教学法,即利用真实案例,让学生分工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通过调解、协商、辩论等律师技能的训练,为学生提供拟真的代理案件和参与办理案件过程的机会,进而体会和掌握处理案件的具体操作技能。
  (三) 改变法学考核方式,加强法学教育监管
  众所周知,“严进宽出”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原则,学生通过一次选拔性考试进入高校后,只要顺利完成相关学业课程和毕业论文,基本上都可以如期毕业。丹宁认为,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应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考核内容。结合我国法学教育考核模式的现状,我们可以适当的做出些许改变和调整,例如,对于一些部门法律课程的考查,除了传统的考试内容和方式外,还可以针对所学内容增加口试考核方式,用于锻炼和考查学生对该部门法的实际表达和应变能力;对于某些实践性课程的考查,可以通过学生之间互相点评,和专业老师点评的方式对其实践内容进行初步评审,随后让学生提交课程心得用于检查其对课程的反思和吸收效果。
  在我国,政府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机构,而切对法学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也是由政府承担。因此,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结构与市场经济法律人才需求结构相脱节的现象,缺乏相应灵活的自主性。并且,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层次系统的混乱现状。丹宁认为,国家的法学教育一定要以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强化其自身独立培养人才的能力。因此,想要使法学教育真正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原动力,应当改变现有的法学教育监管体制,增强大学的自主能动性和灵活性,逐渐引入专门的司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打破法学教育培养单位和政府之间的龃龉。同时,法学教育培养单位要按时定期地接受专门机构的评估,并接受社会各界对评估结果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针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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