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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是书面的法律,但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必然面临被执行的命运。法律一旦被执行就变得活生生的,但同时也多少变得和书面的法律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在我国因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办案考核机制的存在而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某种程度上,考核制度成了隐性的诉讼法律,且因为其中隐含的利益导向机制而被优先选择适用。这种制度的存在对个案的处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司法价值的位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