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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批准并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决定程序,事实上只是行政协定。一般认为,行政协定不具有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住,否则会造成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犯。然而,中国国内法现有的相关冲突协调规则却规定,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而适用,由此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文章提出了对冲突协调规则的建议.即将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与国内税法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