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探讨

来源 :北方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m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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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论
  
  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中指出:今年要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继续搞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创新和发展。随着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全面股改第35批名单,股改公司的比例已占内地股票市场上的60%以上,股改可以说是进入了攻坚阶段。目前,各个公司推出的股改方案不一,有配售方案、基金方案、权证方案、回购方案、转股方案,到底谁是谁非也无定论。但是股改的目标是明确的,就是实现股份全流通,发挥证券市场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股权分置(或称股权分裂、股权割裂等),是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离的现象,约有三分之二的股份尚未流通,仅有三分之一的股份流通。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约占股份总数的一半,占全部非流通股的七成以上。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就是解决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减持、转让和上市流通问题,实现全流通。中国目前正处于发展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着无法估量的作用,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建立在信息真实基础上的资本市场透明度无法构建,资本市场公平、稳定的预期机制就难以形成。股权分裂的现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机制,是阻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对股权分置产生的问题分析
  
  中国证券市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成立,当时计划经济在中国还处于主导地位,在意识形态方面,防止和平演变被一些人所强化,在一些人心目中市场经济就等同于资本主义,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要在中国建立证券市场其难度可想而知。制度的设计者要面临制度失败和一系列政治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坚持改革开放的人士看来,又急需为饱受资金困扰的国有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使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出生便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证券市场就是为国企解困服务为主基调,体现了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的思想,因而没有也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制度规则,只是对政府而言当时的股权分置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而已。但是,股权分置制度只是单方面维护了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利益,限制了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按制度经济学来说,股权分置制度的交易费用是高昂的,有着极高的制度设计、运行、变革费用。这一制度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点:
  
  (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大跌。2001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股减持办法,使得沪深股市连跌四成,市值蒸发5400多亿。在这种形势下,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工作。2002年1月26日晚,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减持阶段性成果,主要采取折让配售方案,当股市开盘后股价又大跌,到2003年11月相当部分股票的价格跌到其净资产附近,时至今日这种巨大的付出还没有得到任何的收益。许多人甚至认为由于股权分置造成的潜在过量股票供应,导致了整个中国股市过去5年的一蹶不振。
  
  (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上面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在股权分置制度下,股东的利益目标是不一致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公平的。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但是,到底需要补偿多少,很难界定。而且在公司治理方面,非流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而他们的收益来源与流通股股东有很大的差别,它更热衷于通过证券市场高溢价发行流通股,通过利润操纵获得配股、增发等再融资权,通过二级市场利用内幕信息非法炒作本公司的流通股获利,而对搞好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缺乏动力,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控股权僵化的问题
  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有着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而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四)证券市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上无法充分发挥
  证券市场应该比传统的银行体系更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主要依赖于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投资变现功能和风险分散功能。社会上的资金应该投入到哪些产业、哪些企业中去,应该从哪些产业、哪些企业退出,证券市场通过对各产业、各企业股票价格的发现,就能迅速地引导资金进出流动。所以,股价是证券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杠杆,价格发现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如果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失灵,就会误导资金流动,扭曲经济结构。证券市场如果是有效的,就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的发行、二级市场的交易来发现股票的真实价格,也可以通过并购来发现企业的真实价格。当然,证券价格比一般商品价格难以发现得多,所以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发现价格的主导力量。但是,由于中国的股权分置制度人为地限制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甚至影响了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与完善。
  
  三、应以缩股全流通作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最关键是要处理好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问题。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之间巨大的持股成本差异是造成我国股票市场股权不平等的根源,也是导致股权分置问题难以根本解决的症结所在。因此,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真正实现股权平等,必须先做到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具有基本一致的持股成本,最终实现股份全流通。目前,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国有股、法人股进行缩股全流通为主,再辅以其它措施。
  所谓缩股全流通,即将国有股和法人股按一定比例缩小股份数量转变成流通股,而公众手中的股份数不变。国有股、法人股缩股全流通不仅可以彻底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存量与公众股并轨流通问题,而且还可以延伸至一级市场中,使新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就做到同股同权同利,不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从理论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
  首先,股票市场长期以来是高溢价的。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通常以现金或现有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上述经评估后按净资产值作价折合成股份。溢价收入被平均分摊到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中。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不仅没有为公司再融资尽义务,而且无风险地享受着净资产成倍增加的利益,是股权分置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国有股、法人股获得流通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其与流通股之间巨大的持股成本差异进行纠正的一种较佳措施。
  其次,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股份时,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是招股说明书中的一项条款或承诺。公众投资者正是基于这一承诺才愿意以高溢价买卖可流通股份。国有股、法人股流通之前的市场价格已经把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的预期反映在内。在市场供不应求,股价必然会下跌。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获得流通权本身是对公众股股东的一种违约,是股票市场的制度性转轨,由此带来的股价下跌的损失是制度转轨成本。流通股股东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国企解困的重大贡献者,决不能再成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受害者。他们的这种非投资性损失理应而且必须由违约方和股权分置改革受益方进行补偿。否则就是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不应有的侵犯。国有股、法人股缩股就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对价补偿。
  最后,股权分置事实上隐含着一种交易关系,国有股和法人股以放弃流通权和资本运作平台为代价,换取既无需为公司再融资尽义务,又无风险地获取股利并获得净资产增值的好处。而流通股股东以对公司高溢价融资为代价,换取股份流通权并以期获取高抛低吸的资本利得。任何交易都要付出成本,国有股、法人股缩股就是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二)从缩股全流通可能带来的好处来看
  由于缩股后,总股本减少、每股收益提高、市盈率大幅下降,股价只能上涨。至于能涨多少?一是和缩股比例有关,二是和后续资金有关。而且由于每股收益的提高,涌现出一大批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会使保险基金不断扩大入市比例,基金也会随着蓝筹股的上涨其净值不断提高而逐渐加速发行。所以,实施缩股全流通不仅可以解救目前股市的危机而且还可以消除股权分置的各种弊病,比如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完善、上市公司诚信缺失、首发与增发的圈钱饥渴症、分红上的同股不同收益率、上市公司高管没有被收购的压力和做业绩的特殊动力、缺乏股票期权激励措施、大股东占用、侵吞、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等等。而悬念巨大的净资产配售方案和送股方案却没有如此明显的好处。
  总之,实现缩股全流通,符合国家、上市公司、广大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由于股本的全流通,那么在二级市场上将能通过购并、重组、收购上市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关键是,缩股后的非流通股上市,不会对股市形成大的冲击,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对股市也不会形成大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从根本上实现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标
  
  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解决目前股权分置带来的弊端,真正发挥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当然,要真正达到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标,还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的同时进行,否则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这一点很容易被目前正把所有精力都放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所忽视,所以这里要特别强调。
  
  (一)正如林毅夫指出的:中国经济的一切改革的真正成功应该从提升企业的自生能力入手,提高公司的质量入手
  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成立那天起就是在国有企业不具有自生能力的条件下,在政府的保护和扶持下一步步过来的,为国有企业的融资服务的。但是国有企业上市前普遍存在社会性负担和战略性负担,虽然为了上市,国有控股母公司会把冗员和养老等问题从要上市的子公司剥离,由母公司承担起来,但是子公司缺乏自生能力的战略性负担问题并未解决,这样企业就无法持续给股东分得高到值得长期持股的红利能力。同时母公司却大量非法挪用上市子公司在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和经营收益,或干脆将上市子公司作为母公司在股市融资的手段。所以,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注意力不应该仅仅在股东的利益冲突上,改进企业的素质、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也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股票市场的治本之道应按剥离社会性和战略性政策负担的思路,对上市公司,包括其母公司进行改革,使其具有自生能力,只要正常经营就可以预期这些企业能够获得正常的利润率;同时,让更多
  具有自生能力的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和三资企业上市。
  
  (二)应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
  证券监管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结合具体国情不断健全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以前,我国政府对于股票市场的违规操作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更多是因为制度的原因,使监管处于两难境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更多定位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公信力受到怀疑,证券监管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视市场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观要求。从长远考虑监管部门应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因为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只有这样,股权分置改革才能取得真正预期目标,实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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