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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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商法两大法律体系是当今社会中比较核心的两项法律体系.在如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制.商法的规范设置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完成的,民法总则的设置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如何设置出合理的商法和民法是民法总则设计中的一个关键.设定民法总则时,商法应该加入到民法总则的设置中还是专门开设一部商法法则一直是相关人士比较注重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成了设置民法总则时的一个大难题.本文主要讨论了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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