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应引入性别因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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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四川省绵阳市特困县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贫困女性通过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可以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或者通过救助实现温饱,但女性贫困的脆弱性特质依旧存在。在面对重大变故的时候,容易重新陷入贫困的泥沼。这一方面是女性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的妇女扶贫还需要加强对性别因素的考虑。
  扶贫阻力与问题
  不善于学习,观念陈旧
  农村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观念陈旧的妇女,仍然坚守“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思想,安于现状,不善于学习,对政策的知晓程度低,主动参与政府、妇女组织及社会扶贫项目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罹患重大疾病的妇女,对生活丧失信心,拒绝与外界沟通。更有甚者存在听天由命、得过且过的思想,依赖政府救济,“等、靠、要”的懒惰情绪作祟。
  这些负面情绪不仅是导致女性贫困的原因,也是阻碍女性脱贫的绊脚石。女性如果不能有自我脱贫的意识,就等于没有迈出脱贫的第一步,会继续沦陷在贫困的怪圈当中。
  缺少女性贫困的性别统计
  目前,在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没有分性别的贫困人口数据,导致大量贫困妇女没有被统计到。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女性贫困的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对贫困的性别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会影响到女性扶贫政策的制定以及减贫效果的评估。
  我国的性别统计存在很大的缺口,致使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性别问题不易被发现,建议通过性别统计的专项调查或在人口普查中增加更多有关性别的统计。这需要时日,但是从精准扶贫的角度,对女性贫困的性别统计已然迫在眉睫,因为只有准确掌握女性贫困的相关统计信息,才能做出科学的反贫困决策并付诸实施。
  女性可行能力被剥夺
  女性可行能力被剥夺,首先体现在教育上。根据2012年的统计,在职业中学中,女性比例明显低于男性,技工学校中女生更是不足30%。这侧面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对女性需求的疲软,很多取得经济收入的机会从来就不属于女性,而社会和家庭对女性家庭劳动经济价值的否定,加之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传统认知,最终导致对女性的社会排斥,使之陷入贫困。



  从我国目前来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且出现隐性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就业机会中的性别歧视、职业待遇的性别歧视、发展机会的性别歧视。女性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消极回应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使得女性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目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就业性别歧视或将加剧。性别歧视的存在对解决女性贫困问题是非常不利的。
  具体政策执行有疏漏
  一些针对女性的政策,比如小额信贷,初衷是助力贫困妇女创业脱贫,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一些地区还款次数从一年24次,降低为10次;贷款审核条件也不断放松,取消了担保机构的审查,导致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冒用妇女的名义进行贷款,并恶意拖欠,不仅加大了财政的负担,更使一些有真正需求的贫困妇女贷不到款。更有甚者,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男性也可以获得此种优惠贷款。政策执行的走样,导致大量贫困女性失去被救助的机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政策建议
  宣传发动
  “贫困文化对穷人的影响,表现为知识贫乏,生活无计划,意识到地位低下并接受这一事实,有自暴自弃或自毁的倾向。”农村贫困女性要想真正摆脱贫困的状态,就要转变传统的性别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文化观。
  首先,贫困地区要在妇女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脱贫攻坚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各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点举措和任务要求,使广大妇女正确理解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
  其次,教育和引导贫困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贫困妇女求富裕求发展的内生动力。大力宣传妇女依靠自力更生、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用典型事例带动更多贫困妇女实干兴家、发展立家,改变贫困面貌。
  最后,通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种养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家政服务和农村电商等产业脱贫,提高妇女精准脱贫的参与率。
  切实维权
  女性因生儿育女导致的在就业市场中的劣势,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修正。当前的“不能辞退孕期妇女”等政策对妇女的保护作用非常有限,而且还会因为这一保护措施导致企业不愿意雇佣女性劳动者。因此,需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提高对贫困女性经济救助的额度,在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中体现出对女性保护的侧重。
  其次,在相关法律中切实保护妇女权益。通过劳动法的修订,规定各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的比例和应该享受的待遇;通过婚姻法的修订,加强妇女的家庭地位,在财产分配上充分考虑到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生儿育女的付出,不能简单以婚前财产等盲目客观生硬的法律条文将婚姻变成单一的经济问题,必须将女性生育给自身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都纳入法律的设计中。在离婚诉讼中,应有专项对女性生育的赔付。
  最后,强化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類法律之间的衔接和联系,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技术培训
  女性掌握科学技术是摆脱贫困的必由之路。对此,政府需保障贫困妇女平等接受教育培训,平等享有普惠性政策资源。
  首先,通过举办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班,如生猪养殖、网箱养鱼、水果种植、蔬菜种植、药材种植,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和创业技能,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收入,实现妇女居家脱贫致富。
  其次,结合女性的特点,发展妇女手工,组织贫困妇女巧手脱贫。要结合当地实际,引导贫困妇女宜绣则绣,宜剪则剪,宜编则编。
  最后,各级政府一方面要为妇女技术培训提供资金的支持,一方面要为妇女创业提供优惠条件,各地妇联组织要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采取“公司+协会+农户”的方式,形成集培训、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妇女创业产业链。重点发展一批妇女创业龙头企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引领带动更多贫困妇女实现灵活就业、脱贫致富。
  小额信贷
  首先,努力推动降低小额信贷的政策门槛,帮助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妇女解决资金困难,将小额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策重点向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倾斜。
  其次,通过“女能人+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妇女”等方式,帮助贫困妇女采用带资入股、参股分红或就业分红来增加收入,提高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力争通过金融扶持实现创业一人、脱贫一户。
  再次,加强小额信贷工作的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给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做到不遗漏不虚增,增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叠加效应,提高贫困妇女贷款的可获得性。
  最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担保基金的筹集责任,建立担保基金专户,没有建立担保基金的县市区,不得发放给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方式仅限于委托当地担保机构运作管理,或者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按照规定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财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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