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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的申请量与授权量逐年增加。但在我国,由于专利转化交易渠道不畅和一些专利中介不正规以及专利转化率低等原因,导致了一些骗子将眼光瞄向了专利权人。
前不久,笔者获得了一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在收到专利证书时还同时收到了几十封专利中介的来信,在网上查了查这些中介的相关信息,发现了这些中介几乎全被列入了一些曾经受骗过的专利权人所发布的“黑名单”中。由此笔者总结了骗子行骗的几种手段,以及专利权人受骗的一些原因。
一是借报刊或杂志社的名义进行“专利”推广。“您的专利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投资开发价值,经初步筛选,拟纳入我社重点推广项目,请您尽快提供项目简介、专利权人简介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很多报社中介的内容大致如此,然而当专利权人将其资料传送过去后,这些中介就会找出各种理由让专利权人出钱,比如什么前期推广费、考察费、中介费等。如果不交钱,这些骗子就会打电话一个劲儿地催促,甚至有的还动用QQ与专利权人聊天,劝专利权人交费。但交费之后,再想和该专利“项目负责人”联系就不容易了,他们会找出该社没有此人或该项目负责人出国了等一些借口来搪塞专利权人。曾听说一位专利权人收到过一封某报社“事业发展中心”的来信,称愿帮其“转让”专利,该专利权人去了该报社的总编办了解情况,结果该报社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事业发展中心”。
二是中介公司与投资公司合伙骗取中介费和评估报告费。“有外商看中你的专利,关于合作及转让事宜,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当专利权人回函后,中介公司就会宣称,该专利项目价值几百万元,只要交了中介费或立项费,就能保证该项目转让成功。专利权人交了这些费用后,中介公司就会给出投资公司的联系方式或让投资公司来联系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与投资公司直接来商谈专利“转让”事宜。这时,投资公司会让专利权人出具一份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他们称制作评估报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只有其指定的评估单位(同伙)出具的评估报告,他们才能相信。而作这样的一次评估报告需要花去专利权人成千乃至上万元的费用(有些“外商投资公司”还让专利权人交翻译费,说是要送往总部),当这些骗子公司将钱拿到手后,专利权人与他们再联系,他们同样会以各种理由来躲避专利权人。
三是借“评奖”收取评审费和工本费。“您的专利技术荣获同家科技发明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国家专利技术发明奖金奖和国家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科技创新奖银奖,望您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将专家评审费及工本费人民币580元,汇款至赞助协办单位”,这是笔者收到的一封获奖通知书中的内容,在通知书的封面上还印着一个红色显眼的标志——国徽,最后还印着几个评奖机构的大红章,但是非常令人可笑的是两家不同的颁奖机构却分别先后都授予了笔者国家专利技术发明奖。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骗子宣称专利权人或专利成果被选入了某某书籍,让专利权人交钱,领证书或某某书籍等。
总之,骗子的手法是各种各样,为了能骗到钱,他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引专利权人上当。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受骗很大部分还是自身的问题。
首先,对自己的专利价值估计不准。骗子中介或投资公司等一股都宣称愿花几百万或几千万元来买断专利权人的专利。事实上,这种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不菲价值的专利项目非常少,对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尤其如此。而目前往往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价值估计过高,有急于将专利项目转让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中介或投资公司正是抓住专利权人的这种心理来设下圈套(以“高价”买断专利),引诱专利权人上套。
其次,对专利中介的背景不了解。在我国,专利中介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有一些骗子的诡计的确不容易识破,然而一些专利权人在对中介机构背景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的与中介联系或者出钱让其帮着推广转让专利,这非常容易导致上当受骗。要预防此种情况的发生,专利权人可利用网络和其它一些手段去了解一下中介的背景,看是不是有一些负面信息或调查一下该中介是否有真正推广实施的经验案例等。
再次,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一些专利权人不了解相关法律,不能识破骗子的阴谋,也是导致专利权人受骗的一个原因。例如,当专利公布以后,往往是专利证书和骗子中介的信件一起收到,而信件中一般都宣称该项目经过专家筛选评定和市场调研,具有投资和开发价值,但是看一看信件的发函日,就会发现它与专利公布日竟然为同一目,而专利公布前,除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关的人外,一般人是得不到该专利的技术资料的,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筛选评定和市场调研。另外,还有一些中介宣称可以对其专利项目进行国际性推广或拍卖,事实上,在我国授予的专利权,只有在我国才具备其专利权利,外国人在外国实施该专利是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专利费用的。
随着我国每年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多,专利骗子的活动也是越来越猖獗,(有的专利权人一件专利能收到一百多封中介信),如果不制止,则将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公众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不利的。
知识产权当以保护创造力为已任 乔新生
近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欧洲媒体记者采访时强调,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那样软。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保护创造力的重要制度。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奋起直追,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工作。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立法上的突飞猛进,与执法中的力量不足,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在有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公开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在极个别市场还十分猖獗。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之外,还必须深刻反思我国业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垄断制度,它通过授予发明人、创作者知识产权,从而达到保护创造力的目的。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思想活动,如果知识产权法仅仅局限于在物质层面保护发明人或者创作者的利益,但却在客观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那么,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保护创造力,反而会扼杀人们的创造力。人们不能想象,一个发明家在冥思苦想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会顾及到专利制度的存在;也不能想象,一个作家在展开想象的翅膀自由翱翔的时候,会想到知识产权牢笼的存在。
当然,正如法国著名作家纪德所说的那样,艺术诞生于束缚,但却死于自由。正是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束缚,艺术家才有了超越极限,挑战束缚的创作冲动;但是如果失去了束缚,那么,艺术就没有了价值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存在只能是为了催生创造力,而不能成为限制自由的狭小牢笼。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直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之外,挑战知识产权规则还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已有的知识产品妖魔化,变成公众嘲弄的对象或者批判的靶子;一种是彻底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思想表达空间。近一段时间,中国流行的所谓“恶搞艺术”属于前一种情况,创作者把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进行可笑的加工,从而获得破坏快感。这样做虽然充分满足了破坏者的发泄欲望,实现了思想的颠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权。而后一种则是纯粹的自由创作,作者不主张权利,只关心表达。博客网站的出现就属于这种情形。虽然作者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不限制他人阅读自己的作品,这种把思想的传播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行为,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得有些尴尬。即使在信息产业,这种现象同样存在,著名的linux软件就是开放源代码的软件,为了确保这种软件的可靠性,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工程师免费投入劳动,从事创造性的维护工作。与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相比,linux软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任何创作者都不得将整个产品申请专利。
正是这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叛行为,使得人类文明多姿多彩。假如我们只关心知识产权对已有创造的保护作用,而没有看到它对潜在创造力的束缚;只看到它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它激发创造力的功能,那么,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可笑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阶段,人们从静态的角度保护已有知识的制度。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把时间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品就成为了人人可以享有的公共产品。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千方百计地阻止知识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而中国应该走出这个误区,在保护已有的知识产品与激发创造力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应当更加注重公民创造力的培养,鼓励人们利用人类的智慧,从事创造性的劳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前不久,笔者获得了一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在收到专利证书时还同时收到了几十封专利中介的来信,在网上查了查这些中介的相关信息,发现了这些中介几乎全被列入了一些曾经受骗过的专利权人所发布的“黑名单”中。由此笔者总结了骗子行骗的几种手段,以及专利权人受骗的一些原因。
一是借报刊或杂志社的名义进行“专利”推广。“您的专利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投资开发价值,经初步筛选,拟纳入我社重点推广项目,请您尽快提供项目简介、专利权人简介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很多报社中介的内容大致如此,然而当专利权人将其资料传送过去后,这些中介就会找出各种理由让专利权人出钱,比如什么前期推广费、考察费、中介费等。如果不交钱,这些骗子就会打电话一个劲儿地催促,甚至有的还动用QQ与专利权人聊天,劝专利权人交费。但交费之后,再想和该专利“项目负责人”联系就不容易了,他们会找出该社没有此人或该项目负责人出国了等一些借口来搪塞专利权人。曾听说一位专利权人收到过一封某报社“事业发展中心”的来信,称愿帮其“转让”专利,该专利权人去了该报社的总编办了解情况,结果该报社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事业发展中心”。
二是中介公司与投资公司合伙骗取中介费和评估报告费。“有外商看中你的专利,关于合作及转让事宜,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当专利权人回函后,中介公司就会宣称,该专利项目价值几百万元,只要交了中介费或立项费,就能保证该项目转让成功。专利权人交了这些费用后,中介公司就会给出投资公司的联系方式或让投资公司来联系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与投资公司直接来商谈专利“转让”事宜。这时,投资公司会让专利权人出具一份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他们称制作评估报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只有其指定的评估单位(同伙)出具的评估报告,他们才能相信。而作这样的一次评估报告需要花去专利权人成千乃至上万元的费用(有些“外商投资公司”还让专利权人交翻译费,说是要送往总部),当这些骗子公司将钱拿到手后,专利权人与他们再联系,他们同样会以各种理由来躲避专利权人。
三是借“评奖”收取评审费和工本费。“您的专利技术荣获同家科技发明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国家专利技术发明奖金奖和国家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科技创新奖银奖,望您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将专家评审费及工本费人民币580元,汇款至赞助协办单位”,这是笔者收到的一封获奖通知书中的内容,在通知书的封面上还印着一个红色显眼的标志——国徽,最后还印着几个评奖机构的大红章,但是非常令人可笑的是两家不同的颁奖机构却分别先后都授予了笔者国家专利技术发明奖。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骗子宣称专利权人或专利成果被选入了某某书籍,让专利权人交钱,领证书或某某书籍等。
总之,骗子的手法是各种各样,为了能骗到钱,他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引专利权人上当。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受骗很大部分还是自身的问题。
首先,对自己的专利价值估计不准。骗子中介或投资公司等一股都宣称愿花几百万或几千万元来买断专利权人的专利。事实上,这种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不菲价值的专利项目非常少,对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尤其如此。而目前往往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价值估计过高,有急于将专利项目转让获取经济利益的心理,中介或投资公司正是抓住专利权人的这种心理来设下圈套(以“高价”买断专利),引诱专利权人上套。
其次,对专利中介的背景不了解。在我国,专利中介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有一些骗子的诡计的确不容易识破,然而一些专利权人在对中介机构背景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的与中介联系或者出钱让其帮着推广转让专利,这非常容易导致上当受骗。要预防此种情况的发生,专利权人可利用网络和其它一些手段去了解一下中介的背景,看是不是有一些负面信息或调查一下该中介是否有真正推广实施的经验案例等。
再次,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一些专利权人不了解相关法律,不能识破骗子的阴谋,也是导致专利权人受骗的一个原因。例如,当专利公布以后,往往是专利证书和骗子中介的信件一起收到,而信件中一般都宣称该项目经过专家筛选评定和市场调研,具有投资和开发价值,但是看一看信件的发函日,就会发现它与专利公布日竟然为同一目,而专利公布前,除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关的人外,一般人是得不到该专利的技术资料的,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筛选评定和市场调研。另外,还有一些中介宣称可以对其专利项目进行国际性推广或拍卖,事实上,在我国授予的专利权,只有在我国才具备其专利权利,外国人在外国实施该专利是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专利费用的。
随着我国每年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多,专利骗子的活动也是越来越猖獗,(有的专利权人一件专利能收到一百多封中介信),如果不制止,则将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公众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不利的。
知识产权当以保护创造力为已任 乔新生
近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欧洲媒体记者采访时强调,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那样软。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保护创造力的重要制度。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奋起直追,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工作。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立法上的突飞猛进,与执法中的力量不足,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在有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公开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在极个别市场还十分猖獗。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之外,还必须深刻反思我国业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垄断制度,它通过授予发明人、创作者知识产权,从而达到保护创造力的目的。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思想活动,如果知识产权法仅仅局限于在物质层面保护发明人或者创作者的利益,但却在客观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那么,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保护创造力,反而会扼杀人们的创造力。人们不能想象,一个发明家在冥思苦想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会顾及到专利制度的存在;也不能想象,一个作家在展开想象的翅膀自由翱翔的时候,会想到知识产权牢笼的存在。
当然,正如法国著名作家纪德所说的那样,艺术诞生于束缚,但却死于自由。正是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束缚,艺术家才有了超越极限,挑战束缚的创作冲动;但是如果失去了束缚,那么,艺术就没有了价值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存在只能是为了催生创造力,而不能成为限制自由的狭小牢笼。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直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之外,挑战知识产权规则还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已有的知识产品妖魔化,变成公众嘲弄的对象或者批判的靶子;一种是彻底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思想表达空间。近一段时间,中国流行的所谓“恶搞艺术”属于前一种情况,创作者把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进行可笑的加工,从而获得破坏快感。这样做虽然充分满足了破坏者的发泄欲望,实现了思想的颠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权。而后一种则是纯粹的自由创作,作者不主张权利,只关心表达。博客网站的出现就属于这种情形。虽然作者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不限制他人阅读自己的作品,这种把思想的传播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行为,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得有些尴尬。即使在信息产业,这种现象同样存在,著名的linux软件就是开放源代码的软件,为了确保这种软件的可靠性,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工程师免费投入劳动,从事创造性的维护工作。与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相比,linux软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任何创作者都不得将整个产品申请专利。
正是这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叛行为,使得人类文明多姿多彩。假如我们只关心知识产权对已有创造的保护作用,而没有看到它对潜在创造力的束缚;只看到它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它激发创造力的功能,那么,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可笑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阶段,人们从静态的角度保护已有知识的制度。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把时间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品就成为了人人可以享有的公共产品。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千方百计地阻止知识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而中国应该走出这个误区,在保护已有的知识产品与激发创造力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应当更加注重公民创造力的培养,鼓励人们利用人类的智慧,从事创造性的劳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