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卢梭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1762年,卢梭写成《社会契约论》一书,提出人生来自由且平等,人民有权根据合意订立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描绘了一幅“理想国家”的蓝图。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世界思想史上有着卓越影响力,为我们研究人权、国家起源和政权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从“社会契约”、“主权在民”、“选举和直接民主”深入分析卢梭“理想国”的逻辑推导过程,并对本书在今天的地位和价值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会契约主权在民直接民主选举
作者简介:吴丹,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本科生。
一、卢梭的“理想国”蓝图
在卢梭的“理想国”里,自由和平等的权力是天赋的人权,国家是自由的人民在自由协议下订立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那么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拥有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权应该掌握在最广大人民的手中,因此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豍。“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这两个理论有力的冲击了传统的政治权利“君权神授”观点,否认了君主制的合法性,为人民摧毁君主专制的王权,建立民主政治的人民主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下面,从书中挑选几个笔者感兴趣的问题分析一下。
(一)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不是卢梭的首创,由伊壁鸠鲁最早提出来豎。1575年赛奥多尔·贝茨在《论行政官的权利》中提出政治官员权利应当用条约加以规定和限制豏。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杰出代表人物。霍布斯的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他首先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是这一理论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洛克第一次系统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充分论述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并提出分权原则,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继承和发展者。卢梭他从自然权利出发阐述国家的本质和起源,充分论述了社会契约理论,体现了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第一次将社会契约理论系统化,是这一理论无愧的集大成者。
卢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天赋的人权,而不是君王赐予的。人类社会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卢梭看来,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的绝对相等,更不是要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这种平等应该是法律上的平等,它不会因任何一个人的否认或剥夺而失去。因此,在这个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对于别人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只有约定才能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为了论述社会契约建立的必要性,卢梭假设了一种“自然状态”。他设想: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在那种原始状态下人类如果不改变其单独的生存方式,就会灭亡。因此,只有人类集合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自然状态下的生存阻力,而“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的问题就是找到一种结合力量的形式。因此,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社会契约根据公意来确定,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社会自由的命脉。社会契约下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自身,其仍是独立、自由的。建立社会契约需要每个个人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身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的社会契约并没有也不会摧毁人自然的平等,人们尽管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契约约定和天赋人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弥补和取代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达到本质上的人人平等。
“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发展到卢梭这里最大的不同在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人民同君主缔结的,人民将自己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君主,且让渡后无权收回。因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一旦订立就不能被废除,其本质上维护了君主专制;而在卢梭看来,订立社会契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每个人都必须平等转让;第二,每个人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转让对等权利;第三,权利的转让必须是转让给全体这个集体,而非个人。每个人都让渡出权利,且转让是平等的,這就能在社会契约下保障人人平等,否认了任何特权阶层存在的可能性。平等转让能避免因个人保留权利膨胀而使社会契约成为空话或变为暴政。第三个条件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区别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一点,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不能由个人(甚至是君主)掌握,只能是由结合体即全体公民掌握。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联合体这个集体而非君主,并且只要需要就有权收回已经交出的权利。因此,卢梭反对君主制,主张主权在民、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
(二)主权在民
卢梭认为,公意从本质上来看就是社会契约,它体现了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在公意的支配下必然产生主权,社会契约下必然有主权的存在。公意即社会公理的标准,社会公理最根本的要求是实现社会的正义。人民是国家政权权力的源泉,而不是所谓“神授君权”的封建专制君主。因此,国家主权是人民权利的集合,是人民权利的保障,它理应掌握在人民的手中,而不应该由君主或者寡头所控制。
在卢梭看来,主权有两重属性。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即是公意的运用,是人民的合意,所以它永远不能转让;权利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主权是人民意志的集合,代表了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集体的生命,是不可转让的。由此卢梭批判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提出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论调,反对君主专制体质,提出主权在民,建立民主政治。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意志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一经宣示即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社会最根本的法律;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它至多是一道命令,而不是一种个别意志或一种行政行为。在此,卢梭批判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在他看来,洛克和孟德斯鸠将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或其本身,这是认识上的错误。主权只能是公意的体现,是一个整体,不能被分割。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从属于主权,执行最高意志并永远以主权所代表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只有主权存在,才能执行和实现立法、司法和行政的职能。主权是绝对的、完整而不可侵犯的,是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政党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一旦出现僭越、凌驾、篡夺主权的主体或行为,人民就可以并且有权通过合意推翻它,夺回自己的主权。
主权的这两个属性充分说明了人民是权利的主人,能够用契约的形式选择和更替主权者。任何不合公意的主权行为都是可以被否定和推翻的,这样才能从长远意义上保证人民的天赋人权,实现人民的幸福和自由。
(三)选举和直接民主
在政治体制的运作中,有两种重要的形式:投票和选举。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投票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公民的权利。当人们在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从本质上来说,人民要回答的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这项法律,而是这个法律是不是符合公意,是不是可以约束一切人的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法律就可以通过约束其参加投票的所有人,因为公意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所以法律才是公正的,人民才是自由的。选举有两种途径:一是选定;二是抽签。孟德斯鸠高度赞扬了抽签的好处,以抽签来进行选举是民主制的本性,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卢梭认可抽签的好处,不过在他看来,在民主制那里,选举是一种政府职能,不是因为抽签能保证每个公民对祖国事物的参与,而是因为民主制下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职能愈好,所以选举这一政府职能也就愈好。
卢梭向往小国寡民的民主制,他推崇直接民主制。在他看来,公意不可转移,主权不可转让,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享有,决不能被代表。因此,他批判英国的代议制度,指出“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卢梭看来,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的意志将不再能成为公意,他們也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主权也就不再是人民的了。
二、笔者的思考
卢梭自己都说,他的书很难读,《社会契约论》作为其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便更是难读。刘小枫说:“读古典大书得跟一个自己曾有过深入阅读且已经深入思考过一番的先行读者一起读,在这位有经验的读者带领下,学生们(尚没有阅读经验的人)的阅读能力才会有所提高豐。”虽然,笔者对于本书虽然已经阅读几篇,查看了一些名家读本书的解读和评论,但是书中仍有很多东西欠缺深入领会,很多见解仍欠妥当。下面提出几点思考:
首先,卢梭深受柏拉图《理想国》的影响,社会契约只是其理想的王国和政治理念,他所推崇的民主共和国是理想化的产物,至今没有一个国家能真正将其付诸实际。
其次,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书中很多论点都是唯心主义的。卢梭作为小资产阶级的代表,社会契约也只是卢梭时代的产物。
最后,卢梭的社会契约下,最终是否走向专制?这一点古往今来学者批判最多。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和自由主义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卢梭笔下的契约实质上是打着民主和自由的旗号对人民自由的剥夺豑。在卢梭的“理想国”内,多数人的意志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意,这就带有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在卢梭的“自由国度”里,自由是绝对的,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然而,人的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差异的存在那么人民的自由就不会是互不干扰的。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产物,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之间绝对的有冲突,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必然损害到另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因此,自由只能是人们之间各自妥协的产物。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下,不允许有任何不让渡自己全部权利的人存在,否则将会被排斥出这个社会。如果你不自由,那么整体将强迫你自由,而这极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所以,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看来,这种质疑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描绘了卢梭“理想国”的蓝图,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权原则的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豒,书中的政治理念在世界政治史上影响深远。两百年后的今天,我们应该怀着批判和理性的态度审视这本著作,既要看清其历史局限性,切勿生搬硬套,又要学习用批判的精神思考我们社会历史的起源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更好地指导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
注释:
豍[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3).译者前言.
豎李红霞.从社会契约到契约社会.理论探索.2004(5).第17页.
豏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名家解读经典名著丛书.第94页.
豐[美]吉尔丁著.尚新建,王凌云译.设计论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说明.
豑李筠.始于自由,终于专制——伯林眼中的卢梭.政法论坛.2006(2).
豒李宇先.追溯社会政治的基础.犯罪预防·导刊.2006(2).
参考文献:
[1]黄群.如何阅读卢梭——读吉尔丁《设计论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国图书评论.2007(4).
关键词社会契约主权在民直接民主选举
作者简介:吴丹,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本科生。
一、卢梭的“理想国”蓝图
在卢梭的“理想国”里,自由和平等的权力是天赋的人权,国家是自由的人民在自由协议下订立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那么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拥有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权应该掌握在最广大人民的手中,因此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豍。“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这两个理论有力的冲击了传统的政治权利“君权神授”观点,否认了君主制的合法性,为人民摧毁君主专制的王权,建立民主政治的人民主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下面,从书中挑选几个笔者感兴趣的问题分析一下。
(一)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不是卢梭的首创,由伊壁鸠鲁最早提出来豎。1575年赛奥多尔·贝茨在《论行政官的权利》中提出政治官员权利应当用条约加以规定和限制豏。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杰出代表人物。霍布斯的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他首先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是这一理论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洛克第一次系统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充分论述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并提出分权原则,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继承和发展者。卢梭他从自然权利出发阐述国家的本质和起源,充分论述了社会契约理论,体现了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第一次将社会契约理论系统化,是这一理论无愧的集大成者。
卢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天赋的人权,而不是君王赐予的。人类社会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卢梭看来,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的绝对相等,更不是要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这种平等应该是法律上的平等,它不会因任何一个人的否认或剥夺而失去。因此,在这个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对于别人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只有约定才能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为了论述社会契约建立的必要性,卢梭假设了一种“自然状态”。他设想: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在那种原始状态下人类如果不改变其单独的生存方式,就会灭亡。因此,只有人类集合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自然状态下的生存阻力,而“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的问题就是找到一种结合力量的形式。因此,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社会契约根据公意来确定,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社会自由的命脉。社会契约下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自身,其仍是独立、自由的。建立社会契约需要每个个人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身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的社会契约并没有也不会摧毁人自然的平等,人们尽管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契约约定和天赋人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弥补和取代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达到本质上的人人平等。
“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发展到卢梭这里最大的不同在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人民同君主缔结的,人民将自己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君主,且让渡后无权收回。因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一旦订立就不能被废除,其本质上维护了君主专制;而在卢梭看来,订立社会契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每个人都必须平等转让;第二,每个人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转让对等权利;第三,权利的转让必须是转让给全体这个集体,而非个人。每个人都让渡出权利,且转让是平等的,這就能在社会契约下保障人人平等,否认了任何特权阶层存在的可能性。平等转让能避免因个人保留权利膨胀而使社会契约成为空话或变为暴政。第三个条件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区别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一点,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不能由个人(甚至是君主)掌握,只能是由结合体即全体公民掌握。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联合体这个集体而非君主,并且只要需要就有权收回已经交出的权利。因此,卢梭反对君主制,主张主权在民、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
(二)主权在民
卢梭认为,公意从本质上来看就是社会契约,它体现了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在公意的支配下必然产生主权,社会契约下必然有主权的存在。公意即社会公理的标准,社会公理最根本的要求是实现社会的正义。人民是国家政权权力的源泉,而不是所谓“神授君权”的封建专制君主。因此,国家主权是人民权利的集合,是人民权利的保障,它理应掌握在人民的手中,而不应该由君主或者寡头所控制。
在卢梭看来,主权有两重属性。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即是公意的运用,是人民的合意,所以它永远不能转让;权利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主权是人民意志的集合,代表了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集体的生命,是不可转让的。由此卢梭批判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提出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论调,反对君主专制体质,提出主权在民,建立民主政治。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意志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一经宣示即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社会最根本的法律;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它至多是一道命令,而不是一种个别意志或一种行政行为。在此,卢梭批判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在他看来,洛克和孟德斯鸠将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或其本身,这是认识上的错误。主权只能是公意的体现,是一个整体,不能被分割。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从属于主权,执行最高意志并永远以主权所代表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只有主权存在,才能执行和实现立法、司法和行政的职能。主权是绝对的、完整而不可侵犯的,是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政党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一旦出现僭越、凌驾、篡夺主权的主体或行为,人民就可以并且有权通过合意推翻它,夺回自己的主权。
主权的这两个属性充分说明了人民是权利的主人,能够用契约的形式选择和更替主权者。任何不合公意的主权行为都是可以被否定和推翻的,这样才能从长远意义上保证人民的天赋人权,实现人民的幸福和自由。
(三)选举和直接民主
在政治体制的运作中,有两种重要的形式:投票和选举。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投票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公民的权利。当人们在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从本质上来说,人民要回答的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这项法律,而是这个法律是不是符合公意,是不是可以约束一切人的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法律就可以通过约束其参加投票的所有人,因为公意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所以法律才是公正的,人民才是自由的。选举有两种途径:一是选定;二是抽签。孟德斯鸠高度赞扬了抽签的好处,以抽签来进行选举是民主制的本性,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卢梭认可抽签的好处,不过在他看来,在民主制那里,选举是一种政府职能,不是因为抽签能保证每个公民对祖国事物的参与,而是因为民主制下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职能愈好,所以选举这一政府职能也就愈好。
卢梭向往小国寡民的民主制,他推崇直接民主制。在他看来,公意不可转移,主权不可转让,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享有,决不能被代表。因此,他批判英国的代议制度,指出“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卢梭看来,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的意志将不再能成为公意,他們也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主权也就不再是人民的了。
二、笔者的思考
卢梭自己都说,他的书很难读,《社会契约论》作为其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便更是难读。刘小枫说:“读古典大书得跟一个自己曾有过深入阅读且已经深入思考过一番的先行读者一起读,在这位有经验的读者带领下,学生们(尚没有阅读经验的人)的阅读能力才会有所提高豐。”虽然,笔者对于本书虽然已经阅读几篇,查看了一些名家读本书的解读和评论,但是书中仍有很多东西欠缺深入领会,很多见解仍欠妥当。下面提出几点思考:
首先,卢梭深受柏拉图《理想国》的影响,社会契约只是其理想的王国和政治理念,他所推崇的民主共和国是理想化的产物,至今没有一个国家能真正将其付诸实际。
其次,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书中很多论点都是唯心主义的。卢梭作为小资产阶级的代表,社会契约也只是卢梭时代的产物。
最后,卢梭的社会契约下,最终是否走向专制?这一点古往今来学者批判最多。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和自由主义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卢梭笔下的契约实质上是打着民主和自由的旗号对人民自由的剥夺豑。在卢梭的“理想国”内,多数人的意志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意,这就带有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在卢梭的“自由国度”里,自由是绝对的,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然而,人的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差异的存在那么人民的自由就不会是互不干扰的。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产物,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之间绝对的有冲突,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必然损害到另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因此,自由只能是人们之间各自妥协的产物。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下,不允许有任何不让渡自己全部权利的人存在,否则将会被排斥出这个社会。如果你不自由,那么整体将强迫你自由,而这极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所以,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看来,这种质疑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描绘了卢梭“理想国”的蓝图,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权原则的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豒,书中的政治理念在世界政治史上影响深远。两百年后的今天,我们应该怀着批判和理性的态度审视这本著作,既要看清其历史局限性,切勿生搬硬套,又要学习用批判的精神思考我们社会历史的起源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更好地指导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
注释:
豍[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3).译者前言.
豎李红霞.从社会契约到契约社会.理论探索.2004(5).第17页.
豏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名家解读经典名著丛书.第94页.
豐[美]吉尔丁著.尚新建,王凌云译.设计论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说明.
豑李筠.始于自由,终于专制——伯林眼中的卢梭.政法论坛.2006(2).
豒李宇先.追溯社会政治的基础.犯罪预防·导刊.2006(2).
参考文献:
[1]黄群.如何阅读卢梭——读吉尔丁《设计论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国图书评论.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