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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四十年间,中国法理学界对法律的“性”、“化”研究蔚然成风.然而,由于忽视对法治命 题以及法治实现方法的研究,致使没有形成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话语 体系、法治理论体系等.长期以来借用政治哲学概念、术语所展开的贴标签式“性”、“化”研究,使得法理 学所揭示的法律属性远离法律本体与方法,难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各种“性”、“化”研究试图“跳出法 律看法律”,没有突出捍卫法治的“法治之理”,致使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价值、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等没有占据话语系统的“制髙点”.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