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法源规范的狭义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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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法律"和"习惯"为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由此在《民法总则》中形成了一种二元的法源规范结构。但对如何理解"法律"和"习惯"的含义则存在较大的分歧。以最广义的角度理解《民法总则》第10条会取得系统自足并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但面临着无法解决的解释障碍,不宜采取。采取狭义的解释方式,则在立法意图、价值考量、文义分析、功能实现等方面都较为合理。对于采取狭义解释方式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后续作业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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