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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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作为技术规范性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或证据加以援引,但并非一定能作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抗辩事由。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强制性标准须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作为规章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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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研究”,是以张保生教授为首席专家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也是教育部为发展高校社科问题研究,于2006年正式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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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研究”是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朱勇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德国明斯特大学、日本东京大学等校著名教授参加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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