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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内分别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理念到制度都历经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担保法》第35条因违背法理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故应予删除;刑法第193条(四)亦应删除。我国动产抵押权之登记对抗主义亟需高效、安全的登记制度的支撑。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信托法建构一套特殊的公示机制来保障交易相对人,即:课予抵押人一定的告知义务,以达到缓解双方资讯不对等与节省资讯成本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