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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逐渐摆脱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体现,当事人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当事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这一重要程序性权利却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在刑事诉讼立法种确立当事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