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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的高校招生录取行为是法律授权组织行使的具有明显公权力色彩的管理活动。招生权虽然是大学自治精神的体现,但基于司法最终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司法的有限审查。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个案的累积形成相应的司法判断规则,进而弥补法院因法律规定不足而无法有效介入审查高校招生管理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