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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把获得的贷款借给典当行,仅利差就相当可观。”上海市民文女士近来开辟了新的投资方向——民间借贷。她把已还清贷款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拿到60万元贷款。然后,将这笔钱交给朋友的典当行,投入民间借贷的洪流之中。
由于房子市场价值较高,文女士从银行套出60万元贷款不难,一年期贷款利率仅8%,略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拿到贷款后,文女士将钱投进典当行,典当行大方地开出了一年24%的利率。“一转手,一年就能坐享16%的利差,60万元资金一年就能净赚近10万元。”文女士表示,身边有越来越多的朋友把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投到民间借贷中去,轻轻松松就可获得巨大利差。
业内人士表示,高息民间借贷正呈现在全国蔓延的趋势。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民间借贷合法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何保证资金安全?
首先,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理论上只有具备“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其次,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以及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人;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放贷;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切勿借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手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非常多,因此民间借贷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利息高低。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借款人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找不到借款人的情况比比皆是。
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间借贷,客观上一直存在,但也颇受争议。专家警告,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高利贷会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最终被压垮,而民间放贷者可能血本无归。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貸”而不予保护。
律师提示: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3: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示: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本刊记者陈萌整理)
由于房子市场价值较高,文女士从银行套出60万元贷款不难,一年期贷款利率仅8%,略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拿到贷款后,文女士将钱投进典当行,典当行大方地开出了一年24%的利率。“一转手,一年就能坐享16%的利差,60万元资金一年就能净赚近10万元。”文女士表示,身边有越来越多的朋友把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投到民间借贷中去,轻轻松松就可获得巨大利差。
业内人士表示,高息民间借贷正呈现在全国蔓延的趋势。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民间借贷合法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何保证资金安全?
首先,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理论上只有具备“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其次,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以及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人;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放贷;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切勿借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手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非常多,因此民间借贷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利息高低。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借款人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找不到借款人的情况比比皆是。
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间借贷,客观上一直存在,但也颇受争议。专家警告,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高利贷会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最终被压垮,而民间放贷者可能血本无归。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貸”而不予保护。
律师提示: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3: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示: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本刊记者陈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