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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法治腐的传统,我国自古有之,尤以明代“重典治吏”文化最富特色,为此,笔者从探析明代治腐文化角度出发,以史为鉴,学习借鉴传统文化思想中可取之处,从而为现代企业廉政建设提供有益、具有建设性的思路,推进新时期廉政建设。
关键词:治腐文化;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01
一、明代治腐文化简介
明建之初,太祖朱元璋为清除前朝腐败风气,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确立了重典治国的基本策略,严厉打击官吏贪污腐化,从而使得吏风大为改观,日趋清廉,具体而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法严密,设置详尽。朱元璋视法律为“防民之具,辅治之术①”,为此,历经三十年修订制定《大明律》、《明大诰》等条例作为惩治官吏贪赃犯罪的主要依据。其制定法典不仅数量众多,立法也极其严密②。就同一腐败行为,不仅规定量刑标准,同时还拾遗补缺,细化规定不同情形,概括了可能发生的一切犯赃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保证各类腐败行为都能为法律所涵盖。
2.制度制约,全面监督。除完备的法律制度外,明朝还建立了严厉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中央建立了“都察院”“六科”中央监察机关,设地方“提刑按擦使”监察机构,同时还增设 “巡按御史”“特务网络”等监察机构。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建立“民拿害民官”的举报制度,赋予平民阶层捉拿贪官的权利,打击贪官污吏。数套监察系统并存,各个阶层相互制约,组成一个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
3.严惩贪吏,遏止腐败。明代治腐文化以严惩贪官污吏而著称,不仅刑法种类繁多,处罚野蛮残酷,甚至出现了“剥皮揎草”之类极刑,最大限度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力,将重典制度推到一个全所未有的严厉程度③,同时,在贯彻落实中,也严格执法,对贪贿案件深挖深查,毫不留情,并一改以往“刑不上大夫”古训,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④。
二、明代治腐文化对现代企业的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目前反腐倡廉的今天,我们可以从明代“重典治吏”文化中受到一些启示、借鉴和反思。
1.重典治腐举措的积极意义。明初治腐举措,对于廓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起到积极作用,在重典和酷刑措施下,官吏不敢纵肆,一时吏治日趋清明,官场风气逐渐好转,对此,《明史》赞誉称:“吏治有两汉遗风,且驾唐宋之上⑤”。赞誉虽过分,但重典治吏作为腐败治理的有效举措,仍应给予肯定。目前企业廉政建设多偏向于构建以文化建设为核心的廉政体系,注重通过评价认同、价值取向、人文引导角度解决信仰缺失和价值缺位问题,从而巩固廉政思想道德基础,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思想根源,但从人的普遍本性上讲,廉政是一种被动的社会行为,虽可通过道德教育等举措培养廉政意识,但在现代经济中,面对金钱、美女等实际利益的现实诱惑,内化的信仰总显得抽象而空洞,缺乏实际的约束力。因此,更实现廉政需要有惩戒这种外在力量制约人的本能欲望。以惩戒遏止人的腐败本能,从而放弃腐败行为,强化廉政信仰⑥。
2.重典治腐举措的局限性。明政坛清廉局面仅昙花一现,腐败屡禁不止,后期起腐败有甚前朝。究其原因,一是在于封建专制中集权专制,君主凌驾于制度之上;二是惩罚失度,严刑峻法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官员的主动性;三是重惩罚,轻预防,一味使用峻法惩罚腐败、用监察制度发掘腐败现象,却缺乏研究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历史经验告诫我们,治理腐败,首先应杜绝人治因素,从制度上加强制度的监督;其次应立足于民主和法治,才能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向成功。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对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现代企业廉政建设也应以教育为基础,以法制为保证,以监督为关键,搭建起支撑廉政建设的三根支柱。
三、明代治腐文化与企业现有廉政建设对接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廉政建设中,我们应借鉴传统文化,在企业内部设立、健全纪律管理规定、民主决策制度,辅以透明公开的奖惩模式,加大对于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追究,在员工中树立对于产生对廉政的敬畏,从而树立起廉政的信仰基础。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举措进行落实:
1.细化管理,设立健全纪律规范。邓小平同志早在南巡谈话时,就指出反腐败“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为严惩腐败行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国家制定了《刑法》、《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令⑦来进行反腐败,全面建立了法治反腐的立法体系。具体在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法律反腐败惩罚制度,根据国家《刑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建立简明、清晰、针对性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管理规范。
2.内化流程,监督制衡权力运作。廉洁意识企业管理制度和制度流程中的内化,一方面要对事权、财权、物权、人权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用权行为的约束,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约束力强的制度机制,着力做到职权、事权明确,并按照制度流程操作;另一方面需着力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使权力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监督和控制, 对照法律,查制度的合理性;对照制度,查程序的严密性;对照程序,查台账的准确性;对照台账,查资金的安全性;对照资金,查流向的合理性,做好各项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以突出对权力规范运作的监督制衡。
3.责任落实,提高腐败成本。廉政教育苦口婆心,和风细雨,对腐败分子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除结合法律法规建立惩罚劳动纪律规定、党纪、政纪考核外,对于违反公司廉政规定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可进一步提升奖惩制度威慑力,对于腐败行为,对比内部劳动纪律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直至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儆效尤。同时把廉洁考核作为考察、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 四、小结
朱元璋所创立的以法治腐文化是对腐败顽症的一次尝试,对其所起作用虽存在争议,但学习借鉴其中可取之处,从中筛选出有益于现代的举措,通过改造来发展现代企业廉政建设,把外部法律约束和内部道德督促结合起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在企业管理中实现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好廉政氛围,对于维护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不无裨益。
注释:
①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http://ielaw.uibe.edu.cn/html/faxuejiaoyu/faxuejiaoyuyanjiu/20090223/11698_2.html。
②以“官吏受财”为例,不仅区分官、吏、家人求索等多种情况还分别对“枉法赃”和“不枉法赃”,“ 事先受财和事后受财 ”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还设置了“坐赃致罪”的规定。
③朱元璋曾下令:官员贪污超过六十两银的,要受“剥皮揎草”的极刑。
④以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为例,户部侍郎郭桓等吞盗官粮被御史告发,朱元璋令审刑司拷讯,牵涉礼部尚书赵瑁等人,于是,赵瑁等皆弃市,系狱拟罪者数万人。史称“自郭桓之狱,诛戮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 故《明史·刑法志》称“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⑤明朝清廉尤以朱元璋在位期间为甚,《明史》的《循吏传》共收有明一代270余年清官40人,而其中正统以前81年的清官就达30人,占总数3/4。
⑥《创新宣传模式,培育廉政信仰,积极探求廉政基础建设新途径》罗志斌,http://www.zjkjw.gov.cn/showNewsAction.do?newsId=20437。
⑦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1]李步云,罗静.“搞法制靠得住些”——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J].求是,2004(16).
[2]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OL].http://www.faxuemingjia.com/Html/mjxl/135043647_9.html.
[3]杨一凡.明初重典考[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
[4]明太祖实录[M].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5](清)张廷玉.《明史》卷九三《刑法一》[M].中华书局,1974.
[6](清)张廷玉.《明史》卷九四《刑法二》[M].中华书局,1974.
[7]罗志斌.创新宣传模式,培育廉政信仰,积极探求廉政基础建设新途径[OL].http://www.zjkjw.gov.cn/showNewsAction.do?newsId=20437.
[8]谭世贵.廉政,历史的课题[J].人民检察,1994(06).
[9]吴晗.朱元璋传[M].三联书店,1965.
[10]肖光辉,黄晓明.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J].山东法学,2003(5).
关键词:治腐文化;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01
一、明代治腐文化简介
明建之初,太祖朱元璋为清除前朝腐败风气,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确立了重典治国的基本策略,严厉打击官吏贪污腐化,从而使得吏风大为改观,日趋清廉,具体而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法严密,设置详尽。朱元璋视法律为“防民之具,辅治之术①”,为此,历经三十年修订制定《大明律》、《明大诰》等条例作为惩治官吏贪赃犯罪的主要依据。其制定法典不仅数量众多,立法也极其严密②。就同一腐败行为,不仅规定量刑标准,同时还拾遗补缺,细化规定不同情形,概括了可能发生的一切犯赃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保证各类腐败行为都能为法律所涵盖。
2.制度制约,全面监督。除完备的法律制度外,明朝还建立了严厉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中央建立了“都察院”“六科”中央监察机关,设地方“提刑按擦使”监察机构,同时还增设 “巡按御史”“特务网络”等监察机构。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建立“民拿害民官”的举报制度,赋予平民阶层捉拿贪官的权利,打击贪官污吏。数套监察系统并存,各个阶层相互制约,组成一个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
3.严惩贪吏,遏止腐败。明代治腐文化以严惩贪官污吏而著称,不仅刑法种类繁多,处罚野蛮残酷,甚至出现了“剥皮揎草”之类极刑,最大限度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力,将重典制度推到一个全所未有的严厉程度③,同时,在贯彻落实中,也严格执法,对贪贿案件深挖深查,毫不留情,并一改以往“刑不上大夫”古训,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④。
二、明代治腐文化对现代企业的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目前反腐倡廉的今天,我们可以从明代“重典治吏”文化中受到一些启示、借鉴和反思。
1.重典治腐举措的积极意义。明初治腐举措,对于廓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起到积极作用,在重典和酷刑措施下,官吏不敢纵肆,一时吏治日趋清明,官场风气逐渐好转,对此,《明史》赞誉称:“吏治有两汉遗风,且驾唐宋之上⑤”。赞誉虽过分,但重典治吏作为腐败治理的有效举措,仍应给予肯定。目前企业廉政建设多偏向于构建以文化建设为核心的廉政体系,注重通过评价认同、价值取向、人文引导角度解决信仰缺失和价值缺位问题,从而巩固廉政思想道德基础,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思想根源,但从人的普遍本性上讲,廉政是一种被动的社会行为,虽可通过道德教育等举措培养廉政意识,但在现代经济中,面对金钱、美女等实际利益的现实诱惑,内化的信仰总显得抽象而空洞,缺乏实际的约束力。因此,更实现廉政需要有惩戒这种外在力量制约人的本能欲望。以惩戒遏止人的腐败本能,从而放弃腐败行为,强化廉政信仰⑥。
2.重典治腐举措的局限性。明政坛清廉局面仅昙花一现,腐败屡禁不止,后期起腐败有甚前朝。究其原因,一是在于封建专制中集权专制,君主凌驾于制度之上;二是惩罚失度,严刑峻法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官员的主动性;三是重惩罚,轻预防,一味使用峻法惩罚腐败、用监察制度发掘腐败现象,却缺乏研究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历史经验告诫我们,治理腐败,首先应杜绝人治因素,从制度上加强制度的监督;其次应立足于民主和法治,才能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向成功。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对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现代企业廉政建设也应以教育为基础,以法制为保证,以监督为关键,搭建起支撑廉政建设的三根支柱。
三、明代治腐文化与企业现有廉政建设对接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廉政建设中,我们应借鉴传统文化,在企业内部设立、健全纪律管理规定、民主决策制度,辅以透明公开的奖惩模式,加大对于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追究,在员工中树立对于产生对廉政的敬畏,从而树立起廉政的信仰基础。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举措进行落实:
1.细化管理,设立健全纪律规范。邓小平同志早在南巡谈话时,就指出反腐败“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为严惩腐败行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国家制定了《刑法》、《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令⑦来进行反腐败,全面建立了法治反腐的立法体系。具体在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法律反腐败惩罚制度,根据国家《刑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建立简明、清晰、针对性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管理规范。
2.内化流程,监督制衡权力运作。廉洁意识企业管理制度和制度流程中的内化,一方面要对事权、财权、物权、人权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用权行为的约束,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约束力强的制度机制,着力做到职权、事权明确,并按照制度流程操作;另一方面需着力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使权力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监督和控制, 对照法律,查制度的合理性;对照制度,查程序的严密性;对照程序,查台账的准确性;对照台账,查资金的安全性;对照资金,查流向的合理性,做好各项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以突出对权力规范运作的监督制衡。
3.责任落实,提高腐败成本。廉政教育苦口婆心,和风细雨,对腐败分子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除结合法律法规建立惩罚劳动纪律规定、党纪、政纪考核外,对于违反公司廉政规定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可进一步提升奖惩制度威慑力,对于腐败行为,对比内部劳动纪律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直至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儆效尤。同时把廉洁考核作为考察、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 四、小结
朱元璋所创立的以法治腐文化是对腐败顽症的一次尝试,对其所起作用虽存在争议,但学习借鉴其中可取之处,从中筛选出有益于现代的举措,通过改造来发展现代企业廉政建设,把外部法律约束和内部道德督促结合起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在企业管理中实现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好廉政氛围,对于维护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不无裨益。
注释:
①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http://ielaw.uibe.edu.cn/html/faxuejiaoyu/faxuejiaoyuyanjiu/20090223/11698_2.html。
②以“官吏受财”为例,不仅区分官、吏、家人求索等多种情况还分别对“枉法赃”和“不枉法赃”,“ 事先受财和事后受财 ”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还设置了“坐赃致罪”的规定。
③朱元璋曾下令:官员贪污超过六十两银的,要受“剥皮揎草”的极刑。
④以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为例,户部侍郎郭桓等吞盗官粮被御史告发,朱元璋令审刑司拷讯,牵涉礼部尚书赵瑁等人,于是,赵瑁等皆弃市,系狱拟罪者数万人。史称“自郭桓之狱,诛戮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 故《明史·刑法志》称“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⑤明朝清廉尤以朱元璋在位期间为甚,《明史》的《循吏传》共收有明一代270余年清官40人,而其中正统以前81年的清官就达30人,占总数3/4。
⑥《创新宣传模式,培育廉政信仰,积极探求廉政基础建设新途径》罗志斌,http://www.zjkjw.gov.cn/showNewsAction.do?newsId=20437。
⑦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1]李步云,罗静.“搞法制靠得住些”——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J].求是,2004(16).
[2]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OL].http://www.faxuemingjia.com/Html/mjxl/135043647_9.html.
[3]杨一凡.明初重典考[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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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张廷玉.《明史》卷九三《刑法一》[M].中华书局,1974.
[6](清)张廷玉.《明史》卷九四《刑法二》[M].中华书局,1974.
[7]罗志斌.创新宣传模式,培育廉政信仰,积极探求廉政基础建设新途径[OL].http://www.zjkjw.gov.cn/showNewsAction.do?newsId=20437.
[8]谭世贵.廉政,历史的课题[J].人民检察,1994(06).
[9]吴晗.朱元璋传[M].三联书店,1965.
[10]肖光辉,黄晓明.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J].山东法学,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