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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三个法院启动了建立调解制度的尝试。试验性的法院调解制度仅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凡符合法院调解管辖前提的申诉会被很快送往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经过非正式的取证,最后作出裁决。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则启动正式的司法程序。之前的调解和裁决均归于无效。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宪法都载入当事人寻求公正司法救济的权利。若当事方对调解结果没有正式提出任何异议,调解员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