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1月3日,民政部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全面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及其决议主要精神。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唐登杰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作的报告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气势磅
为削弱美国互联网企业对本土网络的巨大影响,欧盟于2016年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出“数据可携权”制度,对其权利演进、具体内容和法律构造等进行理论分析,对我国是否引入可携权两个方面的观点进行梳理。在肯定引入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明确可携权本土化可能面临的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建议我国宜限缩权利主体范围,循序渐进、审慎地引入可携权制度,以期实现其加强用户数据控制和优化市场竞争环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或地区已经设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付诸实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明确规定了该权利,但具体落实规范仍待细化,并且对于构建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利弊权衡,目前学界仍尚存争议。研究数据可携权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进一步厘清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归属和转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