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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修辞相伴相生,修辞不是调整语辞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修辞建构了法律。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手段包括理性论证、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其中,理性论证是判决书说服力的主要依托,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则是必要凭靠。三者有机结合以寻求判决书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是中美判决书共同的修辞目的。但由于受不同法律体系、社会文化传统、语言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中美法官在判决的修辞论证中展示出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在理性论证如论证结构与风格、叙事剪裁、推理过程以及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该研究不但为法律语篇的修辞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