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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关系,笔者曾于2001年~2004年在阿富汗工作。当时阿富汗战乱初息,与世隔绝多年之后重新成为国际媒体焦点,赢来一片同情之声。2002年1月,也即在阿富汗临时政府成立后的第三个月,各国在日本东京举行会议,核心议题就是为阿富汗战后重建提供援助。会议上,各国共承诺向阿富汗提供45亿美元援助,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达387亿元,数目之大一度被称为是新版“马歇尔计划”。然而,实际使用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
问题一:口惠而实不至。据阿富汗政府统计,45亿美元中一年内真正到位的大约有6.6亿美元,其余援助款项能不能到,什么时候到,无从而知。2003年,阿富汗财政部长加尼曾公开批评亚洲开发银行(ADB)未按承诺提供援助,修建喀布尔—坎大哈高速公路。但ADB发言人说,亚行本年度已提供了2亿美元,其中3/4是软贷款,其余是无偿援助,而且,绝大部分软贷款都将用于喀布尔—坎大哈高速公路建设。对这种解释,阿富汗并不认同,坚持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使用无偿援助而不是贷款。双方各执一词,一条被卡尔扎伊总统称为阿富汗经济发展“生命线”的公路在相当时期里都是气息奄奄。
问题二:各方对援助使用的透明度看法不一。在阿富汗的各类援助机构超过200家,各有财源,各有门路。阿富汗政府财力窘迫,自然希望国际援助为己所用。但绝大多数捐助国怀疑阿富汗政府能力,倾向于把钱交给援助机构落实。援助机构这一“中介”作用,其透明程度如何,不时引起阿富汗政府的质疑。如阿富汗计划部长就曾公开表示,许多国际援助落入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腰包。在阿富汗各类援助会议上,如何平衡阿富汗政府、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三类机构间巨大的薪水差异,时常是最具争议的主题。
问题三:政府内讧不断。重建初期,对谁牵头接受并指导国际援助这一问题,不但外国人无从知晓,连阿富汗政府也没有统一答案。2002年2月,阿富汗援助协调委会应运而生。与其他阿富汗政府部门不同的是,这里的工作人员多是联合国各专业机构里的西方人。对这个机构的职责和作用,阿富汗政府内部莫衷一是,时而说要加强职能,时而又要予以取消。结果,各国驻阿使馆经常收到阿富汗各部委的援助要求,将政府内部的勾心斗角暴露无遗。
时至今日,阿富汗在接受国际援助的同时,是否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我已不得而知。从当时的情况看,阿富汗接受数额不菲的国际援助数额,但实践中各种问题却层出不穷。反思其原因,最重要的一条是缺少确保协调外援主管机构的公信力的有力措施。这些措施形式多样,但宏观上可分为两类:一是确保“进”的透明,防止空头支票;二是确保“出”的透明,防止贪渎滥用。这两类措施的核心,都在于“透明”二字。
平心而论,虽然阿富汗政府质疑各类国际援助机构透明度,但仅从这些机构的各种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看,其对援助承诺落实情况的跟踪、对各类支出的去向记录都相当准确,精确到甚至列出每一美元使用的项目、地点和人名,将账目定时上网更新并交由阿富汗政府机构审计。各援助机构报告的差别,不在于是否应透明收支,而在于维持机构本身运转费用占捐款比例的高低。如在全世界拥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国际救援组织CARE,就称其行政支出少于捐款的10%,其余全部用于各类援助。从这点上看,阿富汗政府对“透明”的要求可谓相当之高。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民间财富,增长迅速,各项慈善事业也日益活跃,这是国民两利的好事。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捐赠人捐款时都或多或少会有疑问:这些钱和物会不会真正用于灾民?除了在原则上保证捐赠的透明使用,还有没有确保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特别是捐赠者可公开、可验证捐赠去向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慈善法》出台尚需时日。在1999年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受赠方使用有关捐赠财产仅原则性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至于受赠人是否应参照国外援助机构通行模式,向全社会公开账目,透明收支,接受监督,法规上并无明确要求。
还要看到,与发达国家无处不在的民间慈善机构相比,在我国,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仍是接受并落实各项捐赠的主体,在吸收社会爱心资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捐赠人如质疑慈善机构操作透明度,处理不当,就容易转化为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因此,要避免在捐赠使用过程中产生类似于阿富汗的问题,就要在制度上形成捐款人、慈善机构和受助人三者互信的模式,而实现这一点,确保慈善机构透明使用捐赠既是前提条件,也是核心要求。
作为普通捐款者,对慈善机构“透明”的要求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慈善机构的账目应向全社会公开,如通过网络公开及定期更新,做到资金进出明晰,方便查询,对每一笔款项的来去均能追踪;其二,慈善机构应定期接受审计,公开审计报告;其三,法制上应完善慈善的相关立法,同时设立相应的诉讼制度,保证捐赠者等利害关系人,甚至普通民众均可对慈善机构使用捐赠的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对其不当使用捐赠的行为享有诉权,真正从制度上实现对慈善机构使用捐赠款物的社会监督。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对慈善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清捐款人、慈善机构和受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又一紧迫课题。
公开、透明地使用好世界各地、社会各界对此次大地震的捐赠,其意义绝不仅是维护几个慈善机构的运转。
透明地使用捐赠的每一分钱,让爱心的涓流终成大海,载起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之舟。
问题一:口惠而实不至。据阿富汗政府统计,45亿美元中一年内真正到位的大约有6.6亿美元,其余援助款项能不能到,什么时候到,无从而知。2003年,阿富汗财政部长加尼曾公开批评亚洲开发银行(ADB)未按承诺提供援助,修建喀布尔—坎大哈高速公路。但ADB发言人说,亚行本年度已提供了2亿美元,其中3/4是软贷款,其余是无偿援助,而且,绝大部分软贷款都将用于喀布尔—坎大哈高速公路建设。对这种解释,阿富汗并不认同,坚持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使用无偿援助而不是贷款。双方各执一词,一条被卡尔扎伊总统称为阿富汗经济发展“生命线”的公路在相当时期里都是气息奄奄。
问题二:各方对援助使用的透明度看法不一。在阿富汗的各类援助机构超过200家,各有财源,各有门路。阿富汗政府财力窘迫,自然希望国际援助为己所用。但绝大多数捐助国怀疑阿富汗政府能力,倾向于把钱交给援助机构落实。援助机构这一“中介”作用,其透明程度如何,不时引起阿富汗政府的质疑。如阿富汗计划部长就曾公开表示,许多国际援助落入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腰包。在阿富汗各类援助会议上,如何平衡阿富汗政府、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三类机构间巨大的薪水差异,时常是最具争议的主题。
问题三:政府内讧不断。重建初期,对谁牵头接受并指导国际援助这一问题,不但外国人无从知晓,连阿富汗政府也没有统一答案。2002年2月,阿富汗援助协调委会应运而生。与其他阿富汗政府部门不同的是,这里的工作人员多是联合国各专业机构里的西方人。对这个机构的职责和作用,阿富汗政府内部莫衷一是,时而说要加强职能,时而又要予以取消。结果,各国驻阿使馆经常收到阿富汗各部委的援助要求,将政府内部的勾心斗角暴露无遗。
时至今日,阿富汗在接受国际援助的同时,是否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我已不得而知。从当时的情况看,阿富汗接受数额不菲的国际援助数额,但实践中各种问题却层出不穷。反思其原因,最重要的一条是缺少确保协调外援主管机构的公信力的有力措施。这些措施形式多样,但宏观上可分为两类:一是确保“进”的透明,防止空头支票;二是确保“出”的透明,防止贪渎滥用。这两类措施的核心,都在于“透明”二字。
平心而论,虽然阿富汗政府质疑各类国际援助机构透明度,但仅从这些机构的各种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看,其对援助承诺落实情况的跟踪、对各类支出的去向记录都相当准确,精确到甚至列出每一美元使用的项目、地点和人名,将账目定时上网更新并交由阿富汗政府机构审计。各援助机构报告的差别,不在于是否应透明收支,而在于维持机构本身运转费用占捐款比例的高低。如在全世界拥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国际救援组织CARE,就称其行政支出少于捐款的10%,其余全部用于各类援助。从这点上看,阿富汗政府对“透明”的要求可谓相当之高。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民间财富,增长迅速,各项慈善事业也日益活跃,这是国民两利的好事。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捐赠人捐款时都或多或少会有疑问:这些钱和物会不会真正用于灾民?除了在原则上保证捐赠的透明使用,还有没有确保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特别是捐赠者可公开、可验证捐赠去向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慈善法》出台尚需时日。在1999年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受赠方使用有关捐赠财产仅原则性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至于受赠人是否应参照国外援助机构通行模式,向全社会公开账目,透明收支,接受监督,法规上并无明确要求。
还要看到,与发达国家无处不在的民间慈善机构相比,在我国,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仍是接受并落实各项捐赠的主体,在吸收社会爱心资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捐赠人如质疑慈善机构操作透明度,处理不当,就容易转化为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因此,要避免在捐赠使用过程中产生类似于阿富汗的问题,就要在制度上形成捐款人、慈善机构和受助人三者互信的模式,而实现这一点,确保慈善机构透明使用捐赠既是前提条件,也是核心要求。
作为普通捐款者,对慈善机构“透明”的要求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慈善机构的账目应向全社会公开,如通过网络公开及定期更新,做到资金进出明晰,方便查询,对每一笔款项的来去均能追踪;其二,慈善机构应定期接受审计,公开审计报告;其三,法制上应完善慈善的相关立法,同时设立相应的诉讼制度,保证捐赠者等利害关系人,甚至普通民众均可对慈善机构使用捐赠的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对其不当使用捐赠的行为享有诉权,真正从制度上实现对慈善机构使用捐赠款物的社会监督。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对慈善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清捐款人、慈善机构和受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又一紧迫课题。
公开、透明地使用好世界各地、社会各界对此次大地震的捐赠,其意义绝不仅是维护几个慈善机构的运转。
透明地使用捐赠的每一分钱,让爱心的涓流终成大海,载起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之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