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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地区发生的林权争议,是林权争议处理中的难点。行政区域界线是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毗邻地区的建设项目、木材采伐、林权登记等,应当由本行政区域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行使职能,越界无效,在有林权争议的区域也不例外。行政区域界线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但在毗邻地区无证林地划界、重复登记林地划界、确认林权证书记载的四至位置等情形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