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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困境并非全都肇端于制度缺陷。实际上,它既是社会结构变动所引发的体制摩擦和阶层分化所导致的整体社会环境欠佳的副产品;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超前设置了司法理想目标的不良后果。缓解司法困境,促进司法和谐,应当以和谐思想为引领,转换改革范式,规划司法和谐之理想图景,在司法治理过程中引入交往沟通技术,并着力培育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