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司法警察在追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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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成为必然要求.我国的信访制度在实现公民监督权中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监督权实现的功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导致大量群众转而上访,使我国信访数量大、解决率低、涉法问题集中等现象更加凸显.加之制度本身的原因,信访制度并不能很好地成为公民实现监督权的工具.以信访活动为支点,通过研究我国信访活动现状以及存在的典型问题,从而对改进信访活动、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提出建议.
违法建设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的一个顽疾.违法建设因不符合消防规范与城市规划,导致房屋容积率居高,房屋间距狭窄,房屋建筑质量无人把关,留下巨大的消防安全、与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成为城市建设中的毒瘤.其治理的困难体现在:违建数量多、相关法律滞后,违法成本低,执法难度大.本文第一部分是介绍当前违法建筑的现状和原因;第二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城市管理违建执法的具体建议.
本文分析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以及监督的具体类型,同时介绍了近两年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十家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实践,提出了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当构建对派出所监督的相应机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中若是存在未遂,既遂和未遂又如何界定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均历来争议不断.现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更加清楚和准确地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刑法中讨论违法性,现今的刑法理论在于通过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来探讨违法性的本质.德日主流学说都是各自为营,却也有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融合之势,发展成为新的二元论说.而两大理论之争自引入我国以来,也是引起了广泛讨论,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展开.而本文拟就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于理论之争的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甲的行为显然符合该规定第(三)项所规定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实践中关于该规定第三项是只处罚纠集者还是对所有参与毁坏财物者均要处罚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分析该规定所规制的行为及认定共同犯罪的思维顺序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所侦查案件具体案件性质,综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和评估.明确实行非羁押侦查的条件和要求,探索非羁押状态下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