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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学》是一门研究物证技术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科,其使命是要为办案部门查明案情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而研究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和鉴定物证的科学方法。《物证技术学》是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多门学科与法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主干专业课,有着非常重要的学科地位。但在最近几年的教学中,笔者了解到国内多数院校的法学专业的《物证技术学》教学出现了与其要求不相适当的问题,直接影响本科生走出校门后的工作能力,不可等闲视之。
一、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重要性弱化和课时大幅压缩
《物证技术学》内容多,实验多,操作多,包括了记录和检验物证常用的影象技术、检验各种物证常用的显微镜技术、分析《物证技术学》各种微量物证常用的仪器分析技术等基础技术。又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牙齿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形象痕迹技术笔记检验、伪造和变造文书检验,打字机打印文书和复印文书检验、文书物质材料检验、字迹书写时间检验等文书物证技术及化学物证技术和生物物证技术、音像电子物证技术等这么庞杂的内容讲授兼实验需要较多的课时量。而实践中正好相反,一些院校的课时从108降至72后又降至36课时。这点课时根本上就无法完成对《物证技术学》的教学工作。在课程性质上,一些院校将《物证技术学》由专业必修课改为限选甚至任选,直至实际上就不再上这门主干课,存在这种现象的不只一般院校,甚至包括一些顶尖的法学院校。享受这种待遇的课程还包括法医学等课程。
(二)将《物证技术学》改头换面换为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的鉴定,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在遇有专门问题时,依法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和要求,运用勘验、检查、分析、比较、综合评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的法学边缘学科。不可否认,《物证技术学》和司法鉴定学在部分内容上相近《物证技术学》或相同,但司法鉴定学不能代替《物证技术学》。在《物证技术学》教学中,即包括鉴定物证的技术,又包括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的技术,发现、记录、提取物证技术是司法鉴定学不存在的内容而这几项技术对司法实践来说则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不能发现、记录、提取物证发现、记录、提取物证则谈不上鉴定物证;因而两门课程是不能相互替换的。
(三)师资不足甚至持续弱化
《物证技术学》是法学专业课中的异类,是以理科技术为背景的学科一定的理科基础。而实际中有些院校则直接从普通法学任课教师甚至不经培训即上讲台直接上课,这些教师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但纯文科背景使其上课倍感吃力。有一些教师甚至就根本没有出过现场,没有接触过一线的实际物证。这种现象多出现在法学专业建设时间不长的院校。而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随着一些老教师的不断退休甚至去世,新替补的师资出现了自身技术不过硬的现象,下基层锻炼实践的也越来越少。这些都直接导致课程授课质量下降。
二、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主要原因
相关法学院系的负责人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按此目标,法学本科生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应注意能力的培养,法学本科生主要将成为法律的实际工作者而不是成为法律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按此要求对法律科学体系分类应首先将其分为三部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操作技术,以此三足鼎立来实现法律的正义。其中技术性学科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学、检察学、审判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等。其中重中之重是《物证技术学》。如果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把握体现着一位法律人的法律水平,掌握《物证技术学》则能为本科生走出校门,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师资的招聘和培养中的问题是另一个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招聘师资的起点条件为硕士以上。应当说在当前就业市场供远大于需的情况下,博士已不是太抢手。各法学院系利用当前人才市场的有利条件多吸收的一些新鲜血液,进行了一定的人员储备。但这些人才多数专业分布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实体法和程序领域,操作技术尤其是《物证技术学》硕士、博士极少,当前我国培养《物证技术学》《物证技术学》博士的院校仅公安大学和人民大学等两、三家。硕士点也仅刑警学院、西南政法、公安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寥寥无几的几家,每年培养人数极为有限。多数毕业生都去了京、沪、深等条件优越的大城市的公、检、法机构,能流到院校的凤毛麟角。在师资培养上当师资梯队出现问题时,跨学科培养不失为一种选择。如将学实体法的人才培养为讲程序法的教师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将学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纯文背景的毕业生培养为有理科背景的《物证技术学》的主讲教师则非常困难。“由理转文易,由文转理难”的现象确实存在。《物证技术学》的一个特点就是实践性极强,它需要专任教师在上岗之前有相当一段时间沉到基层一线办案单位去出现场、去实践、去体验,并在整个职业生涯中过一段时间就去基层充充电。据笔者调查这一点国内很多院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教师从未接触过基层,
授课照本宣科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因人设课是《物证技术学》弱化的另一个原因
随着近几年国内高校人才大扩招许多高校出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人才过剩和操作技术人才不足同时出现的现象。当实体法和程序法人才过剩时抢课现象由然而生。又恰好操作技术人才不足,于是撤掉《物证技术学》等操作技术课,增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门类及课时就成了一个必然选择。这样就保证了老师们都有课上,这就是因人设课成了《物证技术学》弱化的另一个原因。
(四)一些院校投入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
和实体法、程序法类课程教学相比,《物证技术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投入的要求较高。它要求学校要有足够的空间建设实验室,要求有大量的甚至是昂贵的仪器,每年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耗材,即使建一个简单的教学实验室要一两千平米的建筑面积,加上上千万的设备投入,每年几十万以上的耗材,这些费用使本科生的培养成本超过了一些文科院校的硕、博士培养成本。让一些财力紧张的院校很难达到。而不做实验的《物证技术学》课程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物证技术学》教学中投入不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
三、改进《物证技术学》存在的问题的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改进的对策亦应是多方面的。首先笔者认为应通过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确定位认识《物证技术学》教学的重要性。在执法、司法时,每一项执法任务和司法任务是有时间上和结果上的要求的。对于一位法律工作者来说,只有掌握了执法和司法技术,才能达到快速、准确、公正的结果。因此,站在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高度,重新认识《物证技术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必要的。另外,在师资招聘和师资培养方面要招聘专业师资和培养现有师资相结合,尤其是应鼓励现有师资下基层锻炼实践,提高其对物证技术的直观认识和操作能力,并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在法学院系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作好实验室建设,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学生的操作技能,深化其对课程、证据甚至司法实践的理解,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法庭运转的核心是证据”。
参考文献
[1] 《侦查论丛》第一卷,赵永琛、何家弘主编.
[2]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曾宪义 张文显主编.
[3] 《证据学论坛》第六卷,何家弘主编.
[4] 《司法鉴定学》贾治辉,徐为霞.
[5] 《物证技术学》徐立根主编.
一、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重要性弱化和课时大幅压缩
《物证技术学》内容多,实验多,操作多,包括了记录和检验物证常用的影象技术、检验各种物证常用的显微镜技术、分析《物证技术学》各种微量物证常用的仪器分析技术等基础技术。又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牙齿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形象痕迹技术笔记检验、伪造和变造文书检验,打字机打印文书和复印文书检验、文书物质材料检验、字迹书写时间检验等文书物证技术及化学物证技术和生物物证技术、音像电子物证技术等这么庞杂的内容讲授兼实验需要较多的课时量。而实践中正好相反,一些院校的课时从108降至72后又降至36课时。这点课时根本上就无法完成对《物证技术学》的教学工作。在课程性质上,一些院校将《物证技术学》由专业必修课改为限选甚至任选,直至实际上就不再上这门主干课,存在这种现象的不只一般院校,甚至包括一些顶尖的法学院校。享受这种待遇的课程还包括法医学等课程。
(二)将《物证技术学》改头换面换为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的鉴定,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在遇有专门问题时,依法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和要求,运用勘验、检查、分析、比较、综合评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的法学边缘学科。不可否认,《物证技术学》和司法鉴定学在部分内容上相近《物证技术学》或相同,但司法鉴定学不能代替《物证技术学》。在《物证技术学》教学中,即包括鉴定物证的技术,又包括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的技术,发现、记录、提取物证技术是司法鉴定学不存在的内容而这几项技术对司法实践来说则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不能发现、记录、提取物证发现、记录、提取物证则谈不上鉴定物证;因而两门课程是不能相互替换的。
(三)师资不足甚至持续弱化
《物证技术学》是法学专业课中的异类,是以理科技术为背景的学科一定的理科基础。而实际中有些院校则直接从普通法学任课教师甚至不经培训即上讲台直接上课,这些教师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但纯文科背景使其上课倍感吃力。有一些教师甚至就根本没有出过现场,没有接触过一线的实际物证。这种现象多出现在法学专业建设时间不长的院校。而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随着一些老教师的不断退休甚至去世,新替补的师资出现了自身技术不过硬的现象,下基层锻炼实践的也越来越少。这些都直接导致课程授课质量下降。
二、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主要原因
相关法学院系的负责人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按此目标,法学本科生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应注意能力的培养,法学本科生主要将成为法律的实际工作者而不是成为法律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按此要求对法律科学体系分类应首先将其分为三部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操作技术,以此三足鼎立来实现法律的正义。其中技术性学科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学、检察学、审判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等。其中重中之重是《物证技术学》。如果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把握体现着一位法律人的法律水平,掌握《物证技术学》则能为本科生走出校门,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认识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师资的招聘和培养中的问题是另一个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招聘师资的起点条件为硕士以上。应当说在当前就业市场供远大于需的情况下,博士已不是太抢手。各法学院系利用当前人才市场的有利条件多吸收的一些新鲜血液,进行了一定的人员储备。但这些人才多数专业分布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实体法和程序领域,操作技术尤其是《物证技术学》硕士、博士极少,当前我国培养《物证技术学》《物证技术学》博士的院校仅公安大学和人民大学等两、三家。硕士点也仅刑警学院、西南政法、公安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寥寥无几的几家,每年培养人数极为有限。多数毕业生都去了京、沪、深等条件优越的大城市的公、检、法机构,能流到院校的凤毛麟角。在师资培养上当师资梯队出现问题时,跨学科培养不失为一种选择。如将学实体法的人才培养为讲程序法的教师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将学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纯文背景的毕业生培养为有理科背景的《物证技术学》的主讲教师则非常困难。“由理转文易,由文转理难”的现象确实存在。《物证技术学》的一个特点就是实践性极强,它需要专任教师在上岗之前有相当一段时间沉到基层一线办案单位去出现场、去实践、去体验,并在整个职业生涯中过一段时间就去基层充充电。据笔者调查这一点国内很多院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教师从未接触过基层,
授课照本宣科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因人设课是《物证技术学》弱化的另一个原因
随着近几年国内高校人才大扩招许多高校出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人才过剩和操作技术人才不足同时出现的现象。当实体法和程序法人才过剩时抢课现象由然而生。又恰好操作技术人才不足,于是撤掉《物证技术学》等操作技术课,增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门类及课时就成了一个必然选择。这样就保证了老师们都有课上,这就是因人设课成了《物证技术学》弱化的另一个原因。
(四)一些院校投入不足是《物证技术学》教学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
和实体法、程序法类课程教学相比,《物证技术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投入的要求较高。它要求学校要有足够的空间建设实验室,要求有大量的甚至是昂贵的仪器,每年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耗材,即使建一个简单的教学实验室要一两千平米的建筑面积,加上上千万的设备投入,每年几十万以上的耗材,这些费用使本科生的培养成本超过了一些文科院校的硕、博士培养成本。让一些财力紧张的院校很难达到。而不做实验的《物证技术学》课程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物证技术学》教学中投入不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
三、改进《物证技术学》存在的问题的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当前《物证技术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改进的对策亦应是多方面的。首先笔者认为应通过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确定位认识《物证技术学》教学的重要性。在执法、司法时,每一项执法任务和司法任务是有时间上和结果上的要求的。对于一位法律工作者来说,只有掌握了执法和司法技术,才能达到快速、准确、公正的结果。因此,站在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高度,重新认识《物证技术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必要的。另外,在师资招聘和师资培养方面要招聘专业师资和培养现有师资相结合,尤其是应鼓励现有师资下基层锻炼实践,提高其对物证技术的直观认识和操作能力,并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在法学院系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作好实验室建设,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学生的操作技能,深化其对课程、证据甚至司法实践的理解,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法庭运转的核心是证据”。
参考文献
[1] 《侦查论丛》第一卷,赵永琛、何家弘主编.
[2]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曾宪义 张文显主编.
[3] 《证据学论坛》第六卷,何家弘主编.
[4] 《司法鉴定学》贾治辉,徐为霞.
[5] 《物证技术学》徐立根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