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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办理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但是,由于对非正常死亡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影响了这一部分的工作.作者通过对9例案件的分析,从检察法医实践的角度进行讨论,对非正常死亡的内涵和条件进行了论证,并以此对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规定阐述了新的理解,认为确定非正常死亡并不能成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