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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工作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在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同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经济制度等进行制度反腐、预防腐败犯罪也愈发成为共识。纵观我国当前的情况,大额现金消费的管理制度缺乏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建立一套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对于及时洞察腐败行为的存在,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腐败势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提高发现重大腐败案件的能力
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首先是一个腐败线索的发现机制,能大大提高司法机关对于腐败案件特别是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现能力。腐败案件天生具有秘密性,重大腐败分子一般均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其中将财产现金化,避免财产出现在实名账户中是较常使用的方法,这也缘于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产公示制度的逐步推进给腐败分子窝赃空间带来的挤压,故通过现金消费形式使用赃款是腐败分子兑现腐败收益的的重要途径,如果能在现金消费领域建立管制制度必然能有效及时地发现腐败案件特别是重大腐败案件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
(二)让腐败分子无法享用犯罪所得,降低实施腐败的动力
腐败分子贪腐的最直接原因是要享用犯罪所得,否则他们冒着遭受刑罚的风险去实施腐败犯罪显然是不合理的。从遏制腐败的角度出发,斩断犯罪所得的消费途径能从源头上降低腐败的动力,从而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增量。如前所述,当前,反洗钱等一系列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产公示制度的逐步推进,司法机关能较为容易地从实名账户的电子化交易中发现犯罪线索或证据,腐败分子已经很难以非现金消费的形式消化巨额的犯罪所得。除去电子化支付,现金支付将是唯一的通道。因此,只有再在现金消费领域设置管制制度才能织密网络,让腐败分子的大量赃款无法使用,成为一堆废纸,自然也就降低了人们进行腐败的动力,遏制腐败的势头。
(三)有助于推动廉政文化的传播
一项重要制度的实施要求人们以新的行为方式行事,必然会冲击人们的传统思维,进而会传播其中所蕴含的理念。廉政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实现“不想腐”的文化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传播廉政文化固然是很重要的形式,但效果却不那么明显。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如果实现,将会让人们感受到反腐的无处不在,感受到国家打击和遏制的决心,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的约束,潜移默化地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
二、域外考察
美欧等金融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除了对金融领域的大额现金支付、转移等规定了严格的报告及审查义务外,对金融业之外的大额现金消费同样也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美国
美国对现金存取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实施严格的报告制度,主要职责是防止偷漏税和洗钱,重点规范金融机构,但在现金消费领域则将金融机构以外一切商户和个人包含在内。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人不仅为金融机构,任何人在一项或系列交易中接收与其业务相关收入超过10000美金现金的,必须15日内向联邦税务局报告有关交易信息和付款人信息。
(二)英国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额现金交易是15000欧元现金或等价的其他货币,如要接收大额现金交易,销售方应该每年向税务和海关总署登记备案,交纳一笔登记费用,并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接收监督。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或高额罚款处罚。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将现金交易商的报告责任分成四类,其中第一类消费领域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规定所有不低于10000澳元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交易必须进行报告,违反交易报告规定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该特别工作组建议对贵重金属交易商、珠宝商等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与客户进行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应采取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要求。
三、我国已基本具备实施的条件
(一)电子化支付手段已大面积普及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兴起之后,电子化支付手段得到了极大的普及,改变了以往消费基本依靠现金的状况。特别是在大额消费领域,从安全性和便捷性出发,大多数人都放弃了现金支付,选择银行转账等电子化支付的手段,或是使用银行票据。
(二)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已经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3月1日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反洗钱制度。账户实名制对资金的支付转移、大额现金的存取、外币的汇兑等的管理等使得金融机构基本有能力防控洗钱风险。这就意味着腐败分子通过金融机构消化犯罪所得已不安全,势必有部分人会试图通过现金支付手段,因此缺乏在现金消费领域的管制,反洗钱网络是不闭合的,仍然会有漏洞可钻。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已基本不再发放现金
这个条件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对实施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却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难度过大的制度注定没有生命力。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通过银行卡发放使得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具有了可行性。如果通过现金发放薪资,在审查过程中使用人如辩解该大额现金是自己正常的薪资积累将使得审查变得困难,难以成为合理解释。因为通过银行卡发放薪资的情况下,将账户内的资金取出变为现金保存不具有合理性,这无疑减少了司法机关侦破贪腐案件的难度,对腐败分子形成更有效的威慑。 (四)人民对制度反腐要求强烈
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打老虎、拍苍蝇,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坚决拥护和欢迎,人民希望反腐斗争能继续持续下去,直至建立起一个廉洁政府。但很多人也同时意识到,仅仅依靠严厉的打击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继续保持对腐败打击的力度的同时,注重各种制度的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新的腐败分子又出现,仍然达不到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
四、制度的内容
(一)概念的确立
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是指行为人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进行消费时应在商户处实名登记,商户再将此信息报告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现金的来源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对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司法备案的制度。
从适用范围看,该制度适用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商品买卖,也包括服务。重点在房地产、贵金属、大宗家电、奢侈品、旅游、医疗等。
从参与主体看,至少包括资金的使用人、商户和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审查的内容是针对大额现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职务犯罪所得或是其他犯罪所得。根据审查结果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于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另一种是对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司法备案,日后发现行为人有犯罪可能的,可作为线索或证据使用。
(二)制度的设计
1.确定大额现金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确定应当依据当时和当地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而定,应当明显超过一般居民日常消费,不能将居民的日常消费纳入审查范围。就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居民日常一次性现金消费一般不过万元,所以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可以将标准定在10万元。
2.规定消费者的实名登记和申报义务。消费者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的时候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商户处登记。显然,如果消费者不实名登记,后续的司法审查将无法进行。在实名登记的同时,消费者还需书面说明现金的来源供司法机关备查。
3.明确商户接受大额现金支付的报告义务。本制度的关键在于商户,管制消费者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商户作为制度的枢纽,所以商户接受大额现金支付的报告义务是制度的核心。只有商户及时报告,程序才能正常流转。
4.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备案权。鉴于商户向司法机关的关于大额现金消费的情况可作为犯罪线索处理,故司法机关具有审查权,无权另行赋予。而制度中的备案不简单是情况的登记,而是录入专门的备案系统供全国的司法机关查询,日后如有该行为人的犯罪线索,仍可将此作为案件的线索或证据使用,甚至可以提供给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5.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鉴于大额现金消费背后可能隐藏的刑事犯罪既可能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经济犯罪,故两个机关都有合理性。但考虑到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腐败,所以以检察机关为司法审查的主体更为适宜。如果审查后涉嫌的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6.对商户的检查及处罚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对商户收取现金的情况进行检查,金融机构也可将商户大额存入现金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发现存在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的,应予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当然,这个处罚还有赖于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创设。
7.司法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应当是现金从何而来,是否是从消费者本人金融账户中提取。如果是从本人账户中提取则审查终止,司法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是他人给予,则审查消费者接受现金的合法性,合法的则终止审查进行备案,如不能确切证实合法性的应当立案侦查。如经侦查无犯罪事实或证据未达定案标准的,则进行备案。审查首先应查证消费者自述的现金来源是否真实,如不真实则直接立案侦查。
五、相关制度的配套
(一)制定《现金管理法》
作为一项制度当然需要一个载体,笔者认为《现金管理法》是一个较好的载体。当前对现金领域的管理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一来只是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法律层级不够;二来没有规定消费领域的现金使用管理。因此,有必要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入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的内容,上升为《现金管理法》。
(二)《刑法》设立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罪
大额现金消费管理制度实施的关键在商户,只有商户能够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报告相关情况制度才可能实施下去。因此,建立对违反规定商户的处罚则尤其重要。除去行政处罚之外,规定刑事责任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在规定收取大额现金应当报告的情况下,商户不报告有洗钱的危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设立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罪作为洗钱罪的前置罪名,能有效督促商户履行报告义务。
(三)检察机关建立大额现金消费备案系统
检察机关对经司法审查暂未发现的大额现金消费进行备案可以保留对腐败分子日后侦查的可能,防止腐败分子蒙混过关,进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力,因此检察机关建立一套大额现金消费的备案系统尤为必要。该系统应当在全国检察机关内联网,任一检察机关在对某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都可在系统内查询是否有大额现金消费的记录,如果查到可以作为证据或新的线索使用。这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利用大数据侦破案件的途径之一。
六、质疑与释疑
质疑1:中国人有很浓厚的现金情节,交易活动并不喜欢转账结算,这一习惯并非一日两日可以改观。如果不看实际,将个人纳入现金管理对象,对金融机构外的现金流转进行处罚,缺乏民意基础不说,还要耗费大量的执法资源,其间,抵触乃至抗拒执法或将时常发生。
释疑:本文所构建的大额现金消费审查与备案制度所针对的是大额的现金消费而非日常的小额现金消费。考察社会现实,超过10万元的个人正常大额现金消费较为少见,因此并不会民意相抵触。而且,本制度设计中并不直接对大额现金流转既不禁止,也不进行处罚,而是予以审查,未发现犯罪线索的予以备案。只要使用人资金系合法所得,并不会对交易效率及个人造成影响。
质疑2:贪腐官员完全可以用细水长流的方式规避,使用小额现金,譬如法规视1万元及以上为大额现金使用,那就一次使用9999元规避。
释疑:有制度就有规避,但制度的有些内容规避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本制度设计10万元为标准,的确行为人可以采用使用99999元规避,但99999元肯定无法满足其使用赃款购买如动辄数百上千万的房产等大宗商品的要求,这对于实施重大贪腐犯罪的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而本制度重点就是防治重大贪腐犯罪。
质疑3:规定大额现金使用,可能导致抑制市场现金流量运转,导致市场灵性陷于冻结,甚至导致物价体系陷入紊乱。
释疑:笔者虽无法统计当前我国大额现金使用的具体规模,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一个天文数字,相对于我国庞大的经济体量而言可以被忽略不计的。2015年我国的商品销售总量超过30万亿元,如果要导致物价体系陷入紊乱,起码要有数万亿元,该质疑显然是过高估计了现状,夸大了贪腐的状况。事实上,少部分现金不进入流通渠道,是为国家经济做了贡献。
七、结语
反腐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而且要发挥良好的效果还有赖于对贪腐的严厉打击和廉政文化的树立。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将欧美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中国的国情初步设计了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注定还有诸多考虑不周的地方。但目的还是希望能引起社会的注意和讨论,尽早推动制度的实施,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国家。
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提高发现重大腐败案件的能力
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首先是一个腐败线索的发现机制,能大大提高司法机关对于腐败案件特别是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现能力。腐败案件天生具有秘密性,重大腐败分子一般均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其中将财产现金化,避免财产出现在实名账户中是较常使用的方法,这也缘于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产公示制度的逐步推进给腐败分子窝赃空间带来的挤压,故通过现金消费形式使用赃款是腐败分子兑现腐败收益的的重要途径,如果能在现金消费领域建立管制制度必然能有效及时地发现腐败案件特别是重大腐败案件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
(二)让腐败分子无法享用犯罪所得,降低实施腐败的动力
腐败分子贪腐的最直接原因是要享用犯罪所得,否则他们冒着遭受刑罚的风险去实施腐败犯罪显然是不合理的。从遏制腐败的角度出发,斩断犯罪所得的消费途径能从源头上降低腐败的动力,从而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增量。如前所述,当前,反洗钱等一系列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产公示制度的逐步推进,司法机关能较为容易地从实名账户的电子化交易中发现犯罪线索或证据,腐败分子已经很难以非现金消费的形式消化巨额的犯罪所得。除去电子化支付,现金支付将是唯一的通道。因此,只有再在现金消费领域设置管制制度才能织密网络,让腐败分子的大量赃款无法使用,成为一堆废纸,自然也就降低了人们进行腐败的动力,遏制腐败的势头。
(三)有助于推动廉政文化的传播
一项重要制度的实施要求人们以新的行为方式行事,必然会冲击人们的传统思维,进而会传播其中所蕴含的理念。廉政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实现“不想腐”的文化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传播廉政文化固然是很重要的形式,但效果却不那么明显。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如果实现,将会让人们感受到反腐的无处不在,感受到国家打击和遏制的决心,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的约束,潜移默化地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
二、域外考察
美欧等金融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除了对金融领域的大额现金支付、转移等规定了严格的报告及审查义务外,对金融业之外的大额现金消费同样也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美国
美国对现金存取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实施严格的报告制度,主要职责是防止偷漏税和洗钱,重点规范金融机构,但在现金消费领域则将金融机构以外一切商户和个人包含在内。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人不仅为金融机构,任何人在一项或系列交易中接收与其业务相关收入超过10000美金现金的,必须15日内向联邦税务局报告有关交易信息和付款人信息。
(二)英国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额现金交易是15000欧元现金或等价的其他货币,如要接收大额现金交易,销售方应该每年向税务和海关总署登记备案,交纳一笔登记费用,并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接收监督。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或高额罚款处罚。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将现金交易商的报告责任分成四类,其中第一类消费领域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规定所有不低于10000澳元或等值外币的现金交易必须进行报告,违反交易报告规定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该特别工作组建议对贵重金属交易商、珠宝商等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与客户进行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应采取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要求。
三、我国已基本具备实施的条件
(一)电子化支付手段已大面积普及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兴起之后,电子化支付手段得到了极大的普及,改变了以往消费基本依靠现金的状况。特别是在大额消费领域,从安全性和便捷性出发,大多数人都放弃了现金支付,选择银行转账等电子化支付的手段,或是使用银行票据。
(二)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已经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3月1日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反洗钱制度。账户实名制对资金的支付转移、大额现金的存取、外币的汇兑等的管理等使得金融机构基本有能力防控洗钱风险。这就意味着腐败分子通过金融机构消化犯罪所得已不安全,势必有部分人会试图通过现金支付手段,因此缺乏在现金消费领域的管制,反洗钱网络是不闭合的,仍然会有漏洞可钻。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已基本不再发放现金
这个条件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对实施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却有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难度过大的制度注定没有生命力。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通过银行卡发放使得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具有了可行性。如果通过现金发放薪资,在审查过程中使用人如辩解该大额现金是自己正常的薪资积累将使得审查变得困难,难以成为合理解释。因为通过银行卡发放薪资的情况下,将账户内的资金取出变为现金保存不具有合理性,这无疑减少了司法机关侦破贪腐案件的难度,对腐败分子形成更有效的威慑。 (四)人民对制度反腐要求强烈
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打老虎、拍苍蝇,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坚决拥护和欢迎,人民希望反腐斗争能继续持续下去,直至建立起一个廉洁政府。但很多人也同时意识到,仅仅依靠严厉的打击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继续保持对腐败打击的力度的同时,注重各种制度的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否则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新的腐败分子又出现,仍然达不到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
四、制度的内容
(一)概念的确立
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是指行为人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进行消费时应在商户处实名登记,商户再将此信息报告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现金的来源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对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司法备案的制度。
从适用范围看,该制度适用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商品买卖,也包括服务。重点在房地产、贵金属、大宗家电、奢侈品、旅游、医疗等。
从参与主体看,至少包括资金的使用人、商户和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审查的内容是针对大额现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职务犯罪所得或是其他犯罪所得。根据审查结果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于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另一种是对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司法备案,日后发现行为人有犯罪可能的,可作为线索或证据使用。
(二)制度的设计
1.确定大额现金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确定应当依据当时和当地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而定,应当明显超过一般居民日常消费,不能将居民的日常消费纳入审查范围。就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居民日常一次性现金消费一般不过万元,所以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可以将标准定在10万元。
2.规定消费者的实名登记和申报义务。消费者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的时候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商户处登记。显然,如果消费者不实名登记,后续的司法审查将无法进行。在实名登记的同时,消费者还需书面说明现金的来源供司法机关备查。
3.明确商户接受大额现金支付的报告义务。本制度的关键在于商户,管制消费者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商户作为制度的枢纽,所以商户接受大额现金支付的报告义务是制度的核心。只有商户及时报告,程序才能正常流转。
4.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备案权。鉴于商户向司法机关的关于大额现金消费的情况可作为犯罪线索处理,故司法机关具有审查权,无权另行赋予。而制度中的备案不简单是情况的登记,而是录入专门的备案系统供全国的司法机关查询,日后如有该行为人的犯罪线索,仍可将此作为案件的线索或证据使用,甚至可以提供给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5.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鉴于大额现金消费背后可能隐藏的刑事犯罪既可能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经济犯罪,故两个机关都有合理性。但考虑到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腐败,所以以检察机关为司法审查的主体更为适宜。如果审查后涉嫌的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6.对商户的检查及处罚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对商户收取现金的情况进行检查,金融机构也可将商户大额存入现金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发现存在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的,应予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当然,这个处罚还有赖于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创设。
7.司法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应当是现金从何而来,是否是从消费者本人金融账户中提取。如果是从本人账户中提取则审查终止,司法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是他人给予,则审查消费者接受现金的合法性,合法的则终止审查进行备案,如不能确切证实合法性的应当立案侦查。如经侦查无犯罪事实或证据未达定案标准的,则进行备案。审查首先应查证消费者自述的现金来源是否真实,如不真实则直接立案侦查。
五、相关制度的配套
(一)制定《现金管理法》
作为一项制度当然需要一个载体,笔者认为《现金管理法》是一个较好的载体。当前对现金领域的管理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一来只是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法律层级不够;二来没有规定消费领域的现金使用管理。因此,有必要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入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的内容,上升为《现金管理法》。
(二)《刑法》设立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罪
大额现金消费管理制度实施的关键在商户,只有商户能够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报告相关情况制度才可能实施下去。因此,建立对违反规定商户的处罚则尤其重要。除去行政处罚之外,规定刑事责任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在规定收取大额现金应当报告的情况下,商户不报告有洗钱的危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设立收取大额现金不报告罪作为洗钱罪的前置罪名,能有效督促商户履行报告义务。
(三)检察机关建立大额现金消费备案系统
检察机关对经司法审查暂未发现的大额现金消费进行备案可以保留对腐败分子日后侦查的可能,防止腐败分子蒙混过关,进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力,因此检察机关建立一套大额现金消费的备案系统尤为必要。该系统应当在全国检察机关内联网,任一检察机关在对某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都可在系统内查询是否有大额现金消费的记录,如果查到可以作为证据或新的线索使用。这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利用大数据侦破案件的途径之一。
六、质疑与释疑
质疑1:中国人有很浓厚的现金情节,交易活动并不喜欢转账结算,这一习惯并非一日两日可以改观。如果不看实际,将个人纳入现金管理对象,对金融机构外的现金流转进行处罚,缺乏民意基础不说,还要耗费大量的执法资源,其间,抵触乃至抗拒执法或将时常发生。
释疑:本文所构建的大额现金消费审查与备案制度所针对的是大额的现金消费而非日常的小额现金消费。考察社会现实,超过10万元的个人正常大额现金消费较为少见,因此并不会民意相抵触。而且,本制度设计中并不直接对大额现金流转既不禁止,也不进行处罚,而是予以审查,未发现犯罪线索的予以备案。只要使用人资金系合法所得,并不会对交易效率及个人造成影响。
质疑2:贪腐官员完全可以用细水长流的方式规避,使用小额现金,譬如法规视1万元及以上为大额现金使用,那就一次使用9999元规避。
释疑:有制度就有规避,但制度的有些内容规避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本制度设计10万元为标准,的确行为人可以采用使用99999元规避,但99999元肯定无法满足其使用赃款购买如动辄数百上千万的房产等大宗商品的要求,这对于实施重大贪腐犯罪的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而本制度重点就是防治重大贪腐犯罪。
质疑3:规定大额现金使用,可能导致抑制市场现金流量运转,导致市场灵性陷于冻结,甚至导致物价体系陷入紊乱。
释疑:笔者虽无法统计当前我国大额现金使用的具体规模,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一个天文数字,相对于我国庞大的经济体量而言可以被忽略不计的。2015年我国的商品销售总量超过30万亿元,如果要导致物价体系陷入紊乱,起码要有数万亿元,该质疑显然是过高估计了现状,夸大了贪腐的状况。事实上,少部分现金不进入流通渠道,是为国家经济做了贡献。
七、结语
反腐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而且要发挥良好的效果还有赖于对贪腐的严厉打击和廉政文化的树立。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将欧美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中国的国情初步设计了大额现金消费的审查与备案制度,注定还有诸多考虑不周的地方。但目的还是希望能引起社会的注意和讨论,尽早推动制度的实施,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