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妇女用药对胎儿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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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的 了解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方法 通过论述说明药物在胎儿的不同发育期产生的不良反应和影响。结果 某些药物对胎儿的发育会造成严重危害。结论 妊娠期妇女用药应遵守一定的原则。
  【关键词】 妊娠期妇女 药物 胎儿
  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也逐渐增强,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是每一个家庭的期望。而妊娠期是女性一生中重要的特殊生理时期,在这期间很多孕妇要不可避免地与药物打交道。但药物在发挥疗效的同时,还有许多副反应。如果在此期间用药不当,可导致胎儿死亡、畸形、发育不良或功能障碍等。因此妊娠期如何正确合理选择用药,对于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孕妇用药生理特点
  药物自母体进入胎儿体内需要通过胎盘,胎盘的通透性与一般血管生物膜相近,小分子(分子量小于1000者尤甚),脂溶性高,非外离型药物均易通过,药物还可通过羊膜进入羊水,从妊娠第12—15周起胎儿开始吞饮羊水,可使羊水中药物通过消化道吸收。
  2 药物对不同孕期胎儿的影响
  2.1 细胞增值早期
  大约为受精后18d左右,此阶段胚胎的所有细胞尚未进行分化,细胞的功能活力也相等,对药物无选择性中毒的表现,致畸作用无特异性的影响所有细胞,其结果为胚胎死亡,受精卵流产或仍能存活而发育成正常个体,因此在受精后半个月内,几乎见不到药物的致畸作用。
  2.2 器官发育期
  为药物致畸的敏感期,受精后3周至3个月,胎儿心脏、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四肢、性腺及外阴相继发育。此期如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产生形态或功能上的异常而造成畸形。敏感期药物的致畸作用与器官形成的顺序有关,妊娠3—5周,中枢神经系统、心脏、肠、骨格及肌肉等均处于分化期,致畸药物在此期间可影响上述器官或系统;在妊娠34—39d,可致胎儿肢体短缩或无肢;在43—47d,可致胎儿拇指发育不全及肛门直肠狭窄。
  2.3 胎儿形成期
  此时期为妊娠3个月至足月,为胎儿发育的最后阶段,器官形成过程已经大体完成,除中枢神经系统或生殖系统可因有害药物致畸外,其他器官一般不致畸,但根据致畸因素的作用强度及持续时间也可影响胎儿的生理功能和发育成长。
  3 药物对胎儿的危害
  3.1 致畸
  妊娠早期(妊娠3个月)是胚胎器官和脏器的
  分化时期,沙利度胺(反应停)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雌激素、孕激素和雄激素常引起胎兒发育异常,叶酸拮抗剂如氨基蝶呤,可致颅骨和面部畸形、腭裂等;烷化剂和氮芥类药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统异常,指趾畸形;其他如抗癫痫药(苯妥英钠、三甲双酮等)、抗凝药(华法令)、酒精等均能引起畸形。
  3.2 神经中枢抑制和神经系统损害
  胚胎期已经出现胚胎的中枢神经活动,妊娠妇女服用镇静、安定、麻醉、止痛、抗组织胺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的制剂,可抑制胎儿的神经活动,并改变脑的发育。产程中给孕妇麻醉剂(如乙醚、氯仿等)、镇痛药(如吗啡、哌呋啶)、安定药(地西泮)可引起胎儿神经中枢抑系统损害,娩出的新生儿呈现不吃、不哭、体温低、呼吸抑制或循环衰竭等。
  3.3 溶血
  临产期使用抗疟药、磺胺类、硝基呋喃类、解热镇痛药如氨基比林、大剂量脂溶性维生素k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
  3.4 出血
  妊娠后期孕妇使用双香豆素类抗凝药、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3.5 其他不良影响
  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可致胎儿永久性耳聋及肾脏损害;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噻呋类利尿药可引起死胎,胎儿电解质紊乱,血小板减少症;氯喹可引起神经损害,智力障碍和惊厥;长期应用氯丙嗪可致婴儿视网膜病变;抗甲状腺药如硫尿嘧啶、他巴唑、碘剂可影起胎儿甲状腺肿大,甚至压迫呼吸,引起窒息;孕妇摄入过量维生素D可致新生儿钙过高,智力障碍,肾或肺小动脉狭窄及高血压;妊娠期缺乏维生素A可引起新生儿白内障;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
  4 妊娠期妇女用药七项原则
  4.1 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症,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孕妇因为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更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4.2 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4.3 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4.4 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4.5 已肯定的致畸药物就禁止使用。如孕妇病情危重,则慎重权衡利弊后,方可考虑使用。
  4.6 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4.7 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药物,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对于妇女的用药安全,应从七个方面进行考虑:(1)在准备怀孕之前,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排除妇女患有基础疾病的可能,从而保证妊娠的健康状态;(2)在孕前检查后,如果患有某些慢性疾病,在治疗疾病时要注意用药的安全性,要考虑到用药是否对妊娠有影响,尽可能服用中药或中成药;(3)在妊娠早期,即妊娠12周以前[4-5],应该少用药物,尽量避免不使用药物;(4)妇女在妊娠期间应参照美国FDA妊娠用药的标准,在服用药物的时候不能只参照说明书,要最大限度保证妊娠期妇女用药安全;(5)妇女妊娠期间如果能够单独用药治愈,那么就单独给药,不宜联用药物来治疗;(6)注意药物的剂量,并且对药物的持续时间要考虑周全,时间尽量短,剂量尽可能小;(7)如果孕妇的病情急需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那么应慎重考虑剂量和药物持续时间,而且根据病情的变化来随时做调整,停止服用药物的时间要及时掌握,对于必要的情况应该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妊娠期妇女应以中成药或中药为首选,第二选择的药物可以考虑使用维生素类药物或叶酸及微量元素药物。在妊娠期即使使用中药也应该慎重考虑,因为有些常用的中药也有孕妇禁忌证,比如板蓝根、黄连、柴胡等,而一些含有这些成分的中成药,如板蓝根冲剂、双黄连口服液等,它的安全性对妊娠期妇女而言还有待进一步的评价;同时也应注意中成药中所含的西药成分,如复方感冒中成药,因此,即使是常用的中药或中成药,妊娠期妇女也应该慎重选择。
  结语
  总之,妇女孕期用药要慎之又慎,能不用者尽量不用,如因某些疾病必须用药者一定要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尽量避免因用药不当而造成对胎儿的损害。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减少和杜绝药品不良反应发生,要从胎儿抓起,以保障人口素质,让每个家庭都有健康宝宝。
  参考文献
  [1]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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