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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强对所有执行公务人员的监督,使得国家监察体系更为完整.然而它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有漏洞,因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团体中的人员未被明确纳入监察范围等.在分析国内外相关制度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细化与完善国家监察对象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