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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在讨论商标戏仿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时,主要是从商标具有社会公共文化属性的角度出发的,认为为了公众的表达自由,需要对商标权加以限制,而戏仿恰恰契合了这个要求。但是,商标戏仿与表达自由的关系非常复杂,远非学界论述的那样简单。在对美国的相关判例和学说检讨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商业性戏仿行为造成混淆或淡化的,不受表达自由保护;非商业性戏仿即使造成混淆或淡化,也可以获得表达自由不同层次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