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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制度在我国已建立多年,然而实践中既未形成掠夺性定价体系化的行为要件制度,也未形成典型性的执法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掠夺性定价行为要件制度存在错误与漏洞,使得掠夺性定价陷入执法困境.究其缘由,平均可变标准的错误适用、补偿要件的缺失、持续性因素的被忽视是造成目前制度困境的三大主要原因.对此,我国应通过分阶段适用平均可避免成本标准、增加适用补偿要件、对持续性因素明文规定等措施进行制度纠错与漏洞填补,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破解掠夺性定价的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