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分析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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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高科技、智能化等新型犯罪手段明显增多,民生领域特别是食品药品、烟草酒类涉案金额逐年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重视程度不够、调查取证困难、数额认定存在分歧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由此,立足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从完善协作机制、构建保护体系、加大检察宣传等方面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应成为化解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对策建议
  自2010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福建省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两家基层检察院之一,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达71件13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5件68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31件36人,涉案金额达到1372.09万元。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在全部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权类案件36件72人,侵犯著作权类案件10件11人,这两类案件占据了前两位,占全部案件的65%。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3人,涉及制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类案件23件48人,共占案件的35%。
  二是共同犯罪突出。在全部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27件90人,共同犯罪人数占到全部涉案人数的67%。犯罪嫌疑人各自分工负责,分别负责生产假冒产品、联系客户、进行销售等环节,与此同时,不少犯罪分子注册公司,以单位行为为由规避刑事处罚。如犯罪嫌疑人周世利、王海东、张松涛共同出资成立了捷诺(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已掌握的原单位计算机源代码,从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原单位损失73万余元。
  三是侵权产品集中于民生领域,且知名品牌屡被侵犯。在侵犯注册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产品均涉及民生领域,如烟酒、箱包、鞋袜、T恤、香水等,涉及的品牌有:LV、GUCCI、香奈儿、耐克、阿迪达斯、惠普、索尼、坦洋工夫等国内外知名、驰名品牌,犯罪嫌疑人利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及其良好质量和信誉,谋求巨额利润。近年来尤其是烟草行业受害较大,涉及假烟类案件共有16件27人,涉案金额达到580.45万元,侵犯的注册商标主要有中华、红双喜、熊猫、南京等。
  四是新类型犯罪向高科技、智能化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针对计算机软硬件的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加,并向着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最明显的便是破译计算机正版软件并生产、销售盗版光盘的案件激增,此类案件已达到10件11人,占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20%。又如近年出现的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出游戏“外挂”软件并进行销售牟利的案件,需要较高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也呈现出高科技犯罪增加的趋势。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定性差异较大。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情况多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根据2011年1月两高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擇一重罪处罚,但从实际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当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时,因种种原因无法收集到达到定罪要求的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的,均根据涉案的金额大小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犯罪成本低而收益率高为犯罪创造了动机和条件。犯罪嫌疑人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省去了正品厂家高额投入的产品研发费用、广告费用。如犯罪嫌疑人潘某销售假冒SAMSUNG商标标识的品牌打印机墨盒,就是向旧墨盒内灌装质量低劣的墨粉后冒充正品出售,成本不过十几元,流通到市场上,价格就能翻几十倍,从而牟取高额利润。又如销售光盘类非法出版物犯罪收益也较高,据犯罪嫌疑人林某交待,盗版光盘等非法出版物的进货成本为2—4元不等,销售价格为7-10元,利润率可达300-500%。
  二是防伪技术落后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部分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提供了防伪查询电话,但更多的商品未提供上述防伪手段,仅仅依靠注册商标作为真品的惟一标识,而作为消费者很难具有专业鉴定水平,犯罪分子作假水平的提高更使消费者难辨真伪。
  三是鉴定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指控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多根据厂商正品的价格出具鉴定结论,如涉及LV、GUCCI等奢侈品牌的鉴定时,其正品价格是伪劣、侵权产品售价的数百倍,不符合实际情况,亦不利于准确地指控犯罪,客观评价其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对于假冒产品的价格鉴定费用较高,且其鉴定费用的收取方式是按照最终鉴定的标的比例收取鉴定费,即鉴定标的价格越高,其鉴定费用越高。此种收费机制不利于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
  四是轻刑判决较普遍降低了对犯罪的威慑力。在全部已判决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缓刑的为28人,占已判决人数77%。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类、非法经营罪名的案件判处较轻,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成本和风险。
  五是上游生产类案犯难以到案对打击犯罪留有隐患。涉案的上游生产盗版光盘、图书及网络产品、电池等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基地多在外地,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无固定的批发点和交接货方式,犯罪分子的联系方式亦经常变化,因此犯罪源头很难找到,导致到案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多为终端销售商。
  三、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数额认定存在分歧。案件经审查后,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会存在差异。如“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时,若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在庭审过程中翻供,必然需要重新认定犯罪数额。同时,此类犯罪多为牵连犯,以销售假烟为例,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经营数额的认定发生改变,那么可能出现定罪的变化,从而影响检察院起诉认定。
  二是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目前制假售假等的侵权犯罪已经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案件承办人员普遍反映,在烟草类案件中,由于大量的现金交易难以查实,往往难以查处“幕后黑手”。同时,网络犯罪的出现和电子证据的往来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以罚代刑”的现象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落后,很少主动调查了解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动意识不强,导致案件线索缺乏。
  四是被害人损失弥补率偏低。案发时,大部分涉案资金已消耗于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大肆挥霍,形成严重亏空,而犯罪分子本身无经济能力,或采用多种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无法恢复。部分案件被害人不能及时到案,或案件判决后仍不断有新的被害人出现并要求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涉检信访风险。
  五是办案人员缺乏相应专业知识。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多為法律专业出身,但多精通刑事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新类型、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中涉及高科技、金融等专业知识了解明显不足。目前办案人员多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一些专业性问题,也难以做到轻松应对、收放自如。
  四、案件刑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深入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局、海关、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走访和座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案件查询和移送等方面的长效联动机制;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个案协调等工作制度的作用,对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统一认识,确保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二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备案制度,加强与权利人合作。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的特点,与公安机关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与此同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良性沟通,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平台的建设。
  三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相关职能部门的实务人员,讲授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案件办理技巧,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规律和人才特点,重点培养一批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突出又具备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人员。
  四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法说理,使社会公众熟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进一步威慑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的意识,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简介]王苏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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