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诊断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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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法学教学中,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法学教育方法的创新和应用,同时它也是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学教育自身的需要,诊断式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创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效果方面,体现并发挥了传统教学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和作用力。本文侧重论述了“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及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实践活动能更好、更全面、更健康的促进诊断式教学法的应用,同时,也在不同侧面阐述了现阶段的法学现状,法学教学中关于诊断式教学法的实践和应用。
  关键词 法学教学 诊断式教学法 教学效果
  作者简介:王烜,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24-02
  虽然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专题式教学法等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有着各自的方法特点,但其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实践表明,传统教学模式下,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弱。为了培养当代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诊断式教学法在教学效果其作用的发挥方面,有着其他教学方法所不及,也不能替代的地位。
  一、有关法学现状的若干思考
  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务实的专业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学过于强调知识的传授和纯理论的讨论,对于学生分析处理实际法律案例能力的培养比较忽略,即“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很突出。传统教学方法中,学生往往停留在枯燥的书面知识上,接触不到真实生动的案例,和老师的交流互动也较欠缺。同时,教师在授课的时候,还是以传统“老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多数是以教学大纲为本,按照教材内容编排顺序授课,单纯的教师讲述占据了课堂教学的大部分时间。举例来说,关于刑法学的讲授,在平日的授课中,教师会将讲授的重点放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罪数、刑事责任、刑法量刑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原理制度上,这种系统性,层次感、细节性很强的讲授方式,虽然可以让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却由于缺乏实际应用的案例,将理论架空,导致了其空洞化。理论空洞又会导致学生很难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也很难将其应用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案例中。在传统法学教学方式方法暴露其弊端的同时,为了增加学生法律职业生活的体验机会,更健康的树立他们法律职业应有的精神品质,法学诊断式教学方的出现,也正是社会发展和法学教育教学的内在需要。
  二、简述诊断式教学法
  苏格拉底说:“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也不知道。”
  诊断式教学法(clinical education),又名苏格拉底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由案例教学法演化而来,其创意源于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即在行动中学习,改变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鼓励学生自由自主地根据最初的感受、认识和体验,对将要学习的知识表述原始感受、认识和体验,再通过教师引导重新构建合理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的原始感受、认识和体验加以修正和完善,从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和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诊断式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教学当中,将教师和学生看做医生,继而将教师甄选的案例作为病例进行实际诊断,通过案例诊断,学生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有机的同实践相结合,培养了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和法律职业素养的能力。
  三、诊断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虽然诊断式教育法在法学教学中有着其独有的优势和地位,但其在教学实践中仍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及完善。
  第一,由教师提出“待诊”问题。关于教师提出的待诊问题,要特别注意它是否足够典型,操作性是否够强,教师所提出待诊问题的典型性和可操作性往往决定了诊断式教学法的成败,然后再由学生表发自己的最原始感受,亦如医生对病例的初诊,诊断式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题,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为了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的表述自己的感受,教师在课前不提供给学生任何相关信息,也要禁止他们预习,以保证学生所表达感受的真实性。在整个诊断式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的任何回答,教师要积极予以肯定,以激发给他们继续发表意见的能动性。教师要身体力行,通过自身的热情和激情感染学生,创造活跃明快的讨论气氛,同時对学生进行分组,每个学生都充分表达的自身感受,最后由小组负责人对该小组讨论结果的提炼,初诊目的是了解学生的初步感受、认识和体验是否客观全面。
  第二,学生间的互相“诊断”。对于在上一阶段学生表达的初步原始感受、认知和体验,学生们可以对其他同学的看法提出质疑,比较,然后进行完善和修正,这可以让大家看到彼此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也使自己的观点得到进一步论证。这一过程完全体现了学生的自主地位,给学生以展示的平台,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生演讲辩论等语言的表达能力及其团队协作的精神。
  第三,教师“再诊”。教师的再诊是诊断式教学法达到和完善教学目标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此环节中,相比传统教学法,诊断式教学法更侧重体现了教师地位的主题确定性。此时,教师不仅传道授业解惑而且应是一位名医,其对学生提出的看法要进行诊断,分析其合理和不足之处,总结归纳正确完善的结论,即“诊断—找病因—开处方”的过程,学生在运用修正整的观点,重新审视自己的原始感受、认识和体验,可以看到自己之前的不足。教师再诊也是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考评,需要教师知识储备深厚,思路清晰,应变和运用能力强。
  四、实践中开展诊断式教学法的其他途径
  (一)在法学教学中开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
  法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强的学科性质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在实际的法学教育中具备完善的理论知识网,同时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这是现阶段法学教育教学者的重要课题。开设“模拟法律诊所”是社会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双向要求,也为理论结合实践提供并开辟了新思路。   “模拟法律诊所”,顾名思义,是指由教师遴选相对典型的实际案例,然后由学生进行扮演,角色包括“原告”、“被告”、“证人”、“审判员”、“律师“等等,通过角色扮演进行案例研究,证据搜集,和法律推理,进而真实完整的模拟演练整个法院庭审过程,学生也能进行切身体验。模拟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其主要形式分为三种,第二种是内设式诊所,由教师具体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第一种是是外置式诊所,学生在法学院外的机构中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服务;第三种是模拟法律诊所,让学生在模拟法律诊所环境中学习律师技能及职业道德。
  法律诊所在我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我国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体现了“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其一,指导教师的确定。指导教师,在整个诊断式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任务是制定教学计划和规章制度,以对整个教学全局进行把控,在典型案例的诊断中,让学生完成由认识—实践——再认识的提高及飞跃。其二,典型案例的甄选。在整个诊断式教学中,关于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要确保案件典型和新颖。收集案件的方式多样,不必拘泥,但不要选择太过复杂,争议性过大的案件,以免影响教学效果。其三,学生的分组和角色分配。根据实际案例,将学生分为“原告”、“被告”“审判”和“诉讼”等不同组别,这对学生的表述能力、临场发挥能力,心理素质和法学知识储备有一定要求。其四,诉讼文书的准备。不同组别也分别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其五,开庭审判。开庭能够比较充分和真实的体现每个参与者的综合能力,比如律师的表达能力,控辩双方的辩论能力等。其六,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对于整个模拟过程,指导教师需要进行全面点评,指出有点和缺陷。
  目前我国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二)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和其他的法律实践活动,对诊断式法学教学进行校外延伸
  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很多高校和大学生参与其中,成果颇显。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四分之三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因此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无疑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支生力军。
  法学学科自身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强的特点和我国现阶段仍以应试教育为主的教学方法比较冲突,这给我国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造成了阻力。我国自2000年开始引进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以进行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这种教育方式与法律援助自然而有机的结合,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成效显著。
  同时,学院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缓解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资源紧缺现状,同时也可以有机的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这正是学校和社会所提倡、鼓励和想要达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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