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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居住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但在居住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仍存有不足,特别是在关涉主体设计问题上,范围界定过于模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诸多障碍,如何通过主体范围的正确解读,实现当代技术性功能与价值的突破,给投资性居住权以及消费性居住权预留空间,是当下居住权制度设计中亟需探索的难题,关涉我国民法典时期的居住权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