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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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时代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现不少新形式,然而各式各样的幌子下仍是承诺定时还本付息的旧模式。文章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条件,分析某品牌“0元购”活动的实质,发现其以商品促销为名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实。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商品销售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6-01
  作者简介:何旻钰,女,汉族,广东南海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非法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形式。生活中此现象很普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支配资金增加,投资意识和意愿也不断增强。此类活动以高额回报和熟人相互介绍的发展模式使不少人遭受巨额损失。
  如今又出现销售房产、转让林权、种植养殖、推销商品等新形式,各式各样的幌子,使一般群众很难抽丝剥茧辨别其真面目。再加上一如既往高额回报的推动,近几年相关案件不减反增,如昆明泛亚有色案件、“e租宝”案件、“蓝天格锐”案件等。这些案件虽形式眼花缭乱,实质仍是不具资质的主体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某品牌推出的“0元购”活动也不例外。
  一、“0元购”活动的形式
  该电子数码企业自2016年推出“0元购”活动,涉及路由器、体脂称、智能音箱、扫地机器人等产品,价格从399元至1999元不等。全款购买后在与之合作的某金融APP上返现。按附带的激活卡片指引下载APP、注册、输入激活码即可返现。金额越高,返现周期越长,399元可一个月后到账,1999元需12个月全部到账。如想加快返现速度或多次购买需在APP上投资。卡片上注明活动方为该公司和金融APP所属公司。
  线上渠道包括电商平台,线下渠道涉及营业厅和知名家电卖场。线上旗舰店一度断货,每种商品评价均在万条以上,最多达到7万条;线下渠道遍布各大城市,销售一度火爆。据其官方微博、微信显示,其在“6.18”促销中“狂卖7亿元,总销量突破72.2万台”“多项数据位居同行业第一”,影响范围甚广。
  因活动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阿里系相关平台淘宝等早在2017年就将其列为违禁词。今年6月,金融APP无法正常返现,随后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受其影响,该公司商品也被多家平台下架。雖然该公司发文称与金融APP只是合作伙伴,但企业公示信息显示两公司关系非常复杂。
  二、“0元购”活动的法律分析
  通过三段论推理可分析其法律性质,大前提为法律规范,小前提为案件事实。经预判将大前提暂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第1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需要解决如此高额的商品可否算作利息。以路由器为例分析,市场上同类商品通常在100元左右,而该公司定价将近是其四倍;但很多用户表示,商品质量并未与价格成正比,甚至不如价格更低的产品。可见研发、生产或销售成本并不至于使价格如此高昂,成本价可能远低于零售价,商品可以被视作利息。如果没有返现活动的存在,如此性价比势必会被市场淘汰。有理由认为该公司实际目的并非销售产品,或并不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的,只是巧立名目吸收资金,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实。
  从构成要件违法性的角度分析,活动中吸收资金的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并以价值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实物产品作为利息,通过高额回报吸引资金,符合“非法”。在不完全统计的情况下销售数量已十分可观,且不特定人群可能接触并购买,符合“公众”。在此期间内,资金去向并无公示或说明,结合该P2P平台的性质和警方立案侦查的原因推断,资金很可能用于民间小额借贷,并非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融资,客观上足以达到“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法益的程度。从主观责任方面分析,两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相应行为,符合“故意”的责任形式。综上,就上文事实而言,行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主客观相统一,能够成立相应犯罪。
  此外,上述行为也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的规定。第一,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用商品推销这种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第二,该公司在线上知名电商平台、线下各大城市卖场公开宣传,影响广泛。第三,该公司根据金额不同承诺在1-12个月内以货币、实物方式还本付息。第四,该公司在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各类人群均有接触和购买的可能,吸收资金的对象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具体形式则符合该解释第2条“(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的情形。
  虽然返现在金融APP上进行,然而最初收钱的是该公司,两者势必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两平台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无论谁暂时占有资金都不合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的认定做了特别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抛开公示信息显示的二者联系不谈,即使只是合作伙伴,该公司将大量消费者引向不具资质的金融平台,足以构成共同犯罪,其对消费者因在金融APP投资而造成的损失难辞其咎。
  [ 参 考 文 献 ]
  [1]滕修福,胡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Z].【法宝引证码】CLI.A.091132.
  [2]徐彰.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判断[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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