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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1998年7月2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发布了帼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对《国内收人法典》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增补,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纳税人保护和权利问题。概括而言,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l、征纳主体权利平等。纳税人有义务只交纳应纳税款,不能少交,但也不必多交。纳税人多交税款,有权要求退还,并获得一定利息。以前纳税人少交税须向国内收人署支付利息,利率等于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3个百分点,而政府付给多缴税的纳税人利息时利率却按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