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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含有一般例外条款的协定数量极少,且条款内容存在诸多不足。为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利合作与发展,平衡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中国应适时转变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立法理念,合理选取修改途径,采用合适的条款表现形式,还要完善一般例外条款的保护目标范围、明确措施实施前提、区分不同保护目标的措施关联性,并补充协定中与公共利益有关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