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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赦免制度,是指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该死刑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具有其他特定条件,暂缓死刑命令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执行的赦免令,原死刑判决不予执行,而改处并执行其他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消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有利于避免错杀,同时也是更好地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