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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如今已成为我们日常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事物,并且正在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而对商标权的保护,也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域名正逐渐发展为一种新型权利。由于二者在很多方面具有共通性,使得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显现出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大量恶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的现象,本文以这种冲突为切入点,对此形势下如何加强商标权的保护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一、商标与域名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现代企业用于在市场中标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手段,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公告等程序核准注册后,就排除了其他人在同一地域内同种类产品或服务再次注册同样商标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不同地域的申请人注册同样的商标,也不能排除同一地域内生产不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其他人注册同一商标。因此,商标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商标权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空间内,由一定的人(注册权人或受让人)专有使用的一种权利。
(二)域名
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IP(Internet Protocal)地址与之对应。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例如北京大学的IP地址是207.46.176.11。由于都是数字难以记忆,人们给IP 地址起了名字,这就是域名,以便于人们利用互联网与其他用户交流,如北京大学的域名是http://www.pku.edu.cn。
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一般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通过域名数据库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一旦注册成功,则在全球范围内排除了相同域名的注册可能性,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行业的申请人,都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注册仅需审查是否有在先的相同域名,而无需审查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相冲突。
二、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及其对商标权的侵犯
(一)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
所谓域名恶意抢注行为,是指有些用户抢先将他人商标(或其他权利,但本文不作讨论)注册为域名,以达到借用他人已经创出的品牌效应或向他人索要高额域名转让费的目的。
“域名恶意抢注”第一次引起世人关注是在1994年,当时美国一个叫Dennis Toeppen的公司以别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了约250个域名。“域名抢注”最早引起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底,而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家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海信等普通商标和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等驰名商标。
(二)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对商标权的侵犯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着真正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一是混淆了真正的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降低了该商标的信誉度;如将他人与自己生产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信誉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借用这种影响力和信誉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从而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路。二是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收回被恶意抢注的域名,从中直接谋取巨大经济利益。如前文提到的美国Dennis?Toeppen公司就抢注了摄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International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并向该公司索要13000美元的转让费。
(三)发生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原因
1, 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
从本质上来看,网络空间也是一种资源。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就必须在网上有一个确定的位置,而商家在网上的位置就靠域名。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地位。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域名恶意抢注者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会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
2,现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
仅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包括域名注册审查程序,依照《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该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由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域名抢注者有可乘之机。其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限制申请人注册域名的数量,这就有可能出现某个主体注册多个域名的抢占行为。
三、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法律应对
(一)完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早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将商标权保护范围扩展到域名的趋势,为打击域名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在第五条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的几种情形,即“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但该法律解释停留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对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显然不足。被侵害对象是驰名商标还是普通商标,都不能改变恶意抢注者侵犯商标权的性质,因此,建议这一保护方式扩大到普通商标。
(二) 建立域名注册实质审查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将域名与商标完全对接起来,而是分别对其进行管理,这就为域名恶意抢注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当迅速完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将域名与商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对接。首要的就是要实行域名注册实质审查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管理机构是国家商标局,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国家商标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均有备案,且按照目前的技术手段来说,将这些备案材料输入电脑终端进行保存并不存在困难,国家商标局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进行联网也并不困难,因此,倘若可以在二者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时便可以对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进行查询,以了解该域名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否相冲突,若冲突,可采取向商标局通报,由商标局通知权利人的手段来避免域名恶意抢注行为。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不但侵犯着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法律对这种行为并不是无法规制,面对愈演愈烈的恶意抢注现象,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制定应对措施,尽快将这一现象遏制住,以营造出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张辉:《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和域名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2] 蒋志培:《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
[3] 宋邵青,周烨:《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西青区 300380)
一、商标与域名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现代企业用于在市场中标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手段,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公告等程序核准注册后,就排除了其他人在同一地域内同种类产品或服务再次注册同样商标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不同地域的申请人注册同样的商标,也不能排除同一地域内生产不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其他人注册同一商标。因此,商标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商标权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空间内,由一定的人(注册权人或受让人)专有使用的一种权利。
(二)域名
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IP(Internet Protocal)地址与之对应。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例如北京大学的IP地址是207.46.176.11。由于都是数字难以记忆,人们给IP 地址起了名字,这就是域名,以便于人们利用互联网与其他用户交流,如北京大学的域名是http://www.pku.edu.cn。
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一般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通过域名数据库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一旦注册成功,则在全球范围内排除了相同域名的注册可能性,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行业的申请人,都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注册仅需审查是否有在先的相同域名,而无需审查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相冲突。
二、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及其对商标权的侵犯
(一)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
所谓域名恶意抢注行为,是指有些用户抢先将他人商标(或其他权利,但本文不作讨论)注册为域名,以达到借用他人已经创出的品牌效应或向他人索要高额域名转让费的目的。
“域名恶意抢注”第一次引起世人关注是在1994年,当时美国一个叫Dennis Toeppen的公司以别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了约250个域名。“域名抢注”最早引起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底,而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家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海信等普通商标和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等驰名商标。
(二)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对商标权的侵犯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着真正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一是混淆了真正的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降低了该商标的信誉度;如将他人与自己生产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信誉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借用这种影响力和信誉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从而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路。二是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收回被恶意抢注的域名,从中直接谋取巨大经济利益。如前文提到的美国Dennis?Toeppen公司就抢注了摄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International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并向该公司索要13000美元的转让费。
(三)发生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原因
1, 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
从本质上来看,网络空间也是一种资源。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就必须在网上有一个确定的位置,而商家在网上的位置就靠域名。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地位。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域名恶意抢注者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会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
2,现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
仅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包括域名注册审查程序,依照《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该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由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域名抢注者有可乘之机。其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限制申请人注册域名的数量,这就有可能出现某个主体注册多个域名的抢占行为。
三、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法律应对
(一)完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早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将商标权保护范围扩展到域名的趋势,为打击域名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在第五条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的几种情形,即“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但该法律解释停留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对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显然不足。被侵害对象是驰名商标还是普通商标,都不能改变恶意抢注者侵犯商标权的性质,因此,建议这一保护方式扩大到普通商标。
(二) 建立域名注册实质审查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将域名与商标完全对接起来,而是分别对其进行管理,这就为域名恶意抢注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当迅速完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将域名与商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对接。首要的就是要实行域名注册实质审查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管理机构是国家商标局,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国家商标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均有备案,且按照目前的技术手段来说,将这些备案材料输入电脑终端进行保存并不存在困难,国家商标局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进行联网也并不困难,因此,倘若可以在二者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时便可以对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进行查询,以了解该域名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否相冲突,若冲突,可采取向商标局通报,由商标局通知权利人的手段来避免域名恶意抢注行为。
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不但侵犯着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法律对这种行为并不是无法规制,面对愈演愈烈的恶意抢注现象,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制定应对措施,尽快将这一现象遏制住,以营造出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张辉:《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和域名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2] 蒋志培:《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
[3] 宋邵青,周烨:《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西青区 3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