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之外的重要补充力量,为维持农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由于受到现实制度约束,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探索推进民间借贷活动进一步发展、构建农村民间信用基础。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民间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2-0061-02
农村金融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农村组织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能够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所集中的信用,其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而以民间借贷形式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服务活动所依赖的信用,是根植于农村社会的民间信用,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在新时期开放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职能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信用方式和融资渠道加以补充。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存在民间信用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农村民间信用状况如何?如何发挥民间信用和民间融资活动的金融功能、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这都是迫切需要了解并解决的现实问题。
1 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深厚的现实发展基础,它能够便捷地利用农村民间社会、经济、信息资源,降低融资活动所必要的信用评价的执行成本和融资交易成本。而且,民间融资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满足各种农户形态各异、规模有别的资金需求,它向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是当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所无法完全替代的,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下,有强大的市场需求与广阔的发展空间。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成为农户解决资金需求的主要方式,这个趋势日益显著,这种需求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观的市场生存空间。然而,事实同时显示,农户对民间借贷秉持保守的风险意识,农村民间信用基础并不十分坚实,这又将阻碍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阻力何以形成、又如何解决?目前,问题的关键是,农户对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尚无有效的识别、防范与化解措施,导致农户对民间借贷中资金的安全性没有充分的把握,农民在应对信用风险时,往往采取十分保守的防范措施,总体的风险意识十分保守。
农村尚未形成制度化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与方法,农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借贷资金供给者还是借贷资金需求者,都没有稳定、成熟的方法来识别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借贷关系中潜在的信用风险,因此很难形成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为应对偿还借贷资金时的不确定性,放款人采取谨慎的态度应对借款人,也是一种原始朴素的防范风险措施。同时,尽管民间借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很强的生命力,但它在我国目前尚未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由此渠道融通的资金信用风险较大。一旦信用关系破裂,借贷资金中只有很有限部分能获得国家法律保障,主要是借贷利率在规定范围之内的部分,即不高于同时期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的4倍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资金,无疑面临着很大的信用风险。为补偿这种风险承担,放贷者往往采取提高借贷利率的方式,甚至放弃提供借贷资金,由此加大了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互不信任,加剧了借贷资金的信用风险,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关系自诞生而始就存在脆弱的品质,从而严重阻碍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扩展、阻碍农村民间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缺乏坚实的民间信用基础,妄谈发展农民民间借贷等各种民间金融,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促进作用就变成了空中楼阁,这种现实关系更加凸显了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现实的、客观的必要性。
2 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可能措施
为适应并促进农村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促进民间借贷中民间信用关系健康发展,针对上述调查结果呈现出的相关情况,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与经验,在此总结几点认识,作为解决问题的可能措施:
第一,加速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提供基础性条件。个人信用体系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信用消费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不充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估,于是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查,这不可避免地耗费时间和人力,而最终银行会将此项耗费作为成本,通过提高借贷资金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农村民间借贷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农村民间借贷交易双方通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既定的人际关系,彼此比较熟悉或容易了解情况,对放款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可以掌握更加真实可靠的征信信息,征信费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尽管如此,这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却没有严格保证,放款人无法追究虚假信用信息的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相信这样的信用信息也存在风险。为此,放款人也可能通过抬高借贷利率来补偿自己对这种风险的承担。这种现实无论对降低借贷资金价格,还是对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避免民间借贷中出现“不良资产”等,都是严重的阻碍。事实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缺乏已经阻碍了我国城乡居民的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一定信用范围内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奖惩机制,例如,对信用不佳的个人进行舆论监控或请专门机构追究责任;对信用良好的个人给予贷款激励,如增加可贷款额度、延长还贷期限等。加速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就为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性条件,对降低农村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和资金风险尤其重要。
第二,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方法,提高防范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能力。银行在审核借款人申请、核定贷款价格时要同时评估贷款的风险度,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同样需要进行贷款风险预期,只是在形式上可能采取非正式的、内容简单的方法进行。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度与以下因素相关: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人品声誉、借款的用途、借款有无担保、借款金额大小及期限长短等。银行通常将信贷违约风险成本计入借贷价格,通过提高借贷利率对银行承担的风险予以补偿,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银行较为固定的业务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学习并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方法,提高预期民间借贷风险的水平,在当前缺乏权威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防范风险的做法。
第三,重视农村民间借贷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关系,维护信用文化基础。
民间借贷资金的形成,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的过程。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更是一个借贷交易关系逐渐培养和建立的自然而缓慢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培育起来的交易关系和交易规则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个过程,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农村,商品交易更加普遍,市场交易行为更加广泛和深入,对借贷资金的需求总水平更高,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农民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当地农村货币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积极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当地农村社会民俗中信用文化的发展程度。民间借贷是以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当地信用文化传统在建立民间借贷形式的民间信用关系时,对防范和化解借贷资金信用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顺应民间金融的发展,尊重民间借贷的发展规律。民间借贷活动就其本质,是民营经济在货币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交易的产物。我国积极发展民间金融,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是历史的必然。农村民间融资渠道的开拓,一方面依赖于民间金融力量在农村土壤上的自然成长,另一方面需要正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支持和引导。目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因为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抑制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受到牵制。前文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资金短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可用的借贷资金供需总量失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农户将闲余资金存放在分布于农村当地的各种民间融资渠道中,进而放回农村且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安全保障,就可以将这些货币资金保留在农村使用,以备“三农”发展的货币资金需求不足。因此,发展农村当地的民间融资活动、开辟民间融资渠道,则无异于给农业发展铺设资金的输血管道,以利其货币资金融通,实现经济补血。
民间融资机制的核心问题是融资价格或借贷利率的定价。现实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遵循其特定的客观规律。在制度上,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游离于正式金融监管制度之外,也在中央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因而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并不能直接作用于民间借贷,利率政策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有限。在这种经济和金融制度环境下,民间借贷利率较少受到人为干预和政府政策调控,基本上是民间借贷活动的市场决定的,这种独特的利率形成机制产生的正是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定价的民间借贷利率有其重要的市场信号作用:作为配置稀缺经济资源的“看不见的手”,它对农村借贷资金供求关系进行市场化均衡,且以经济方式解决农村资金紧缺的问题,对此规律的客观性,我们必须予以尊重。在农村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借贷利率,是由流通在农村领域的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和其信用风险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如果在农户的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为强调农贷的低利率政策,则可能严重扭曲这部分资金供求关系的真实市场状态,从而进一步激化原有的资金供求矛盾,阻碍民间融资和私人借贷关系的正常建立与发展,增加高利贷的隐蔽形式,也会为资金供求双方采取必要的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措施等合理行为带来阻力。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民间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2-0061-02
农村金融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农村组织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能够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所集中的信用,其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而以民间借贷形式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服务活动所依赖的信用,是根植于农村社会的民间信用,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在新时期开放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职能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信用方式和融资渠道加以补充。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存在民间信用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农村民间信用状况如何?如何发挥民间信用和民间融资活动的金融功能、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这都是迫切需要了解并解决的现实问题。
1 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深厚的现实发展基础,它能够便捷地利用农村民间社会、经济、信息资源,降低融资活动所必要的信用评价的执行成本和融资交易成本。而且,民间融资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满足各种农户形态各异、规模有别的资金需求,它向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是当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所无法完全替代的,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下,有强大的市场需求与广阔的发展空间。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成为农户解决资金需求的主要方式,这个趋势日益显著,这种需求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观的市场生存空间。然而,事实同时显示,农户对民间借贷秉持保守的风险意识,农村民间信用基础并不十分坚实,这又将阻碍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阻力何以形成、又如何解决?目前,问题的关键是,农户对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尚无有效的识别、防范与化解措施,导致农户对民间借贷中资金的安全性没有充分的把握,农民在应对信用风险时,往往采取十分保守的防范措施,总体的风险意识十分保守。
农村尚未形成制度化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与方法,农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借贷资金供给者还是借贷资金需求者,都没有稳定、成熟的方法来识别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借贷关系中潜在的信用风险,因此很难形成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为应对偿还借贷资金时的不确定性,放款人采取谨慎的态度应对借款人,也是一种原始朴素的防范风险措施。同时,尽管民间借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很强的生命力,但它在我国目前尚未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由此渠道融通的资金信用风险较大。一旦信用关系破裂,借贷资金中只有很有限部分能获得国家法律保障,主要是借贷利率在规定范围之内的部分,即不高于同时期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的4倍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资金,无疑面临着很大的信用风险。为补偿这种风险承担,放贷者往往采取提高借贷利率的方式,甚至放弃提供借贷资金,由此加大了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互不信任,加剧了借贷资金的信用风险,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关系自诞生而始就存在脆弱的品质,从而严重阻碍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扩展、阻碍农村民间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缺乏坚实的民间信用基础,妄谈发展农民民间借贷等各种民间金融,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促进作用就变成了空中楼阁,这种现实关系更加凸显了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现实的、客观的必要性。
2 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发展的可能措施
为适应并促进农村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促进民间借贷中民间信用关系健康发展,针对上述调查结果呈现出的相关情况,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与经验,在此总结几点认识,作为解决问题的可能措施:
第一,加速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提供基础性条件。个人信用体系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信用消费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不充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估,于是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查,这不可避免地耗费时间和人力,而最终银行会将此项耗费作为成本,通过提高借贷资金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农村民间借贷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农村民间借贷交易双方通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既定的人际关系,彼此比较熟悉或容易了解情况,对放款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可以掌握更加真实可靠的征信信息,征信费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尽管如此,这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却没有严格保证,放款人无法追究虚假信用信息的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相信这样的信用信息也存在风险。为此,放款人也可能通过抬高借贷利率来补偿自己对这种风险的承担。这种现实无论对降低借贷资金价格,还是对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避免民间借贷中出现“不良资产”等,都是严重的阻碍。事实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缺乏已经阻碍了我国城乡居民的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一定信用范围内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奖惩机制,例如,对信用不佳的个人进行舆论监控或请专门机构追究责任;对信用良好的个人给予贷款激励,如增加可贷款额度、延长还贷期限等。加速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就为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性条件,对降低农村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和资金风险尤其重要。
第二,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方法,提高防范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能力。银行在审核借款人申请、核定贷款价格时要同时评估贷款的风险度,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同样需要进行贷款风险预期,只是在形式上可能采取非正式的、内容简单的方法进行。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度与以下因素相关: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人品声誉、借款的用途、借款有无担保、借款金额大小及期限长短等。银行通常将信贷违约风险成本计入借贷价格,通过提高借贷利率对银行承担的风险予以补偿,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银行较为固定的业务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学习并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方法,提高预期民间借贷风险的水平,在当前缺乏权威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防范风险的做法。
第三,重视农村民间借贷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关系,维护信用文化基础。
民间借贷资金的形成,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的过程。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更是一个借贷交易关系逐渐培养和建立的自然而缓慢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培育起来的交易关系和交易规则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个过程,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农村,商品交易更加普遍,市场交易行为更加广泛和深入,对借贷资金的需求总水平更高,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农民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当地农村货币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积极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当地农村社会民俗中信用文化的发展程度。民间借贷是以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当地信用文化传统在建立民间借贷形式的民间信用关系时,对防范和化解借贷资金信用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顺应民间金融的发展,尊重民间借贷的发展规律。民间借贷活动就其本质,是民营经济在货币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交易的产物。我国积极发展民间金融,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是历史的必然。农村民间融资渠道的开拓,一方面依赖于民间金融力量在农村土壤上的自然成长,另一方面需要正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支持和引导。目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因为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抑制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受到牵制。前文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资金短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可用的借贷资金供需总量失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农户将闲余资金存放在分布于农村当地的各种民间融资渠道中,进而放回农村且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安全保障,就可以将这些货币资金保留在农村使用,以备“三农”发展的货币资金需求不足。因此,发展农村当地的民间融资活动、开辟民间融资渠道,则无异于给农业发展铺设资金的输血管道,以利其货币资金融通,实现经济补血。
民间融资机制的核心问题是融资价格或借贷利率的定价。现实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遵循其特定的客观规律。在制度上,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游离于正式金融监管制度之外,也在中央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因而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并不能直接作用于民间借贷,利率政策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有限。在这种经济和金融制度环境下,民间借贷利率较少受到人为干预和政府政策调控,基本上是民间借贷活动的市场决定的,这种独特的利率形成机制产生的正是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定价的民间借贷利率有其重要的市场信号作用:作为配置稀缺经济资源的“看不见的手”,它对农村借贷资金供求关系进行市场化均衡,且以经济方式解决农村资金紧缺的问题,对此规律的客观性,我们必须予以尊重。在农村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借贷利率,是由流通在农村领域的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和其信用风险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如果在农户的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为强调农贷的低利率政策,则可能严重扭曲这部分资金供求关系的真实市场状态,从而进一步激化原有的资金供求矛盾,阻碍民间融资和私人借贷关系的正常建立与发展,增加高利贷的隐蔽形式,也会为资金供求双方采取必要的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措施等合理行为带来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