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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纵向分层的地方性立法格局,出现了横向之间跨越行政区划进行立法的情况。由于地方性立法事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诸多问题,立法格局的变化必然产生立法范围及立法效力的冲突,在尚无先例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决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需要立足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尝试立法协作机制,并以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原则处理具体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