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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治维新期间,日本主要向法国和德国学习,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开展了一场深度的改革,为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明治维新是日本开始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开端,自此至1907年日本刑法典颁布,日本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实现了法制近代化。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实现,为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应立足本国实际,同时也可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制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法制;近代化;法律移植;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文章编号:2095-2627-(2017)13-0144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过程
从地理位置上看,日本与中国隔海相望。在西方列强逐渐入侵,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下,日本开始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改革本国法律制度,走上了法制近代化的道路。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开始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标志,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1907年日本刑法典的颁布,至此,日本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近代化。因而,日本在从明治维新到日本六法体系形成这一时期内实现了法制近代化。日本法制近代运动化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奠基时期”,时间从1868年至1875年。在这一时期,为了给日本法制近代化提供思想物质基础,明治政府在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政治上,废藩置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经济上,改革土地制度,许可土地买卖,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大力扶持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文化教育上,颁布教育改革法令,发展近代资产阶级性质的义务教育。所有的这些改革,不仅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政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法典编纂时期”(1875-1907年)。19世纪70年代中期,明治政府开始法典编纂工作。这一时期,日本从以学习法国为中心转向以德国法典为蓝本。日本学习法国期间制定的法典多是在当时的日本政府顾问、巴黎大学教授保阿索纳特的直接指导下编纂的,先后有“刑法典草案”(1880年公布、1882年实施)、“治罪法”(1882年实施)、“民法典”(1890年公布)等。由于这些法典呈现出浓厚的法国色彩,甚至直接照搬法国的规定,这些并不符合当时的日本社会经济情况,所以这些法典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导致这些法典中有的在实际上根本没有生效,有的生效时间很短就被废除。所以,日本不得不参照德国法进行重新修订。1889年,明治政府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颁布了“明治宪法”。随后又编纂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又称“明治民法”)、《日本商法典》(又称“明治商法”)、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法院构成法》。自此至1907年日本刑法典颁布,日本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典均已编纂完成,这成为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最终形成的标志。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内容
在实现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日本对本国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法律部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此,我们主要介绍日本对本国的宪法、民法、刑法所做的改革。
1889年,明治政府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在性质上它属于钦定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之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等七章组成,共計76条。明治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明治宪法的第1条和第3条基本上确立了天皇主权原则;确立天皇位于国家领导核心地位;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第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明治宪法在第二章“臣民之权利和义务”中,规定臣民应履行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同时也规定臣民享有居住、言论、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和权利。但对臣民权利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种类也比较少;对臣民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较多限制。总的来看,明治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政府学习西方法制的成果,对日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法制近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民主和自由极其有限,且明治政府默许军队享有独立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埋下了祸根。
制定民法典伊始,明治政府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历经几番周折,民法典草案终于在1890年予以公布,并计划于18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1890年的日本民法典严重脱离日本国情,甚至照搬法国民法典。因此,法典自公布之时便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抵制。最终,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该法典。1893年,明治政府成立民法典调查会,决定立足本国国情,以德国民法典为根据,重新制定民法典。“明治民法”共五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确定全部五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在体例结构上,明治民法与《德国民法典》大致相同,只是把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前,并且物权编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占据了较大篇幅,这说明日本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债权的重要性远不及物权。明治民法中还出现了类似《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弹性概念。因此,从整体上看明治民法是一部富有封建残余色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鉴于之前的刑事法律大都是日本封建时期的产物,对实现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近代化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因此,明治政府在1875年以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刑法典。该刑法典于1880年7月正式公布,并于188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制定的刑法后来被称为“旧刑法”。与明治初期的刑事法律法规相比,该刑法典具有显著的进步性,但由于其“法国化”程度较高,不符合日本当时的国情,因而遭到普遍的反对。鉴于后来要求修改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明治政府于1892年设置刑法修改审查委员会,决定对刑法进行修改。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明治政府在1906年设立新的委员会,对原修正案进行修订,并于1907年1月向议会提交新的修正案,后获得通过。新的修正案于1907年4月予以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刑法后被称为“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总体上贯彻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还体现出一定的封建色彩。另外,新刑法对部分罪名的规定比较模糊,量刑幅度过大。因而,新刑法施行以后,日本臣民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为统治阶级镇压进步人士提供了便利,故,新刑法施行后不久就收到了诟病。 三、日本法制近代化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就已经完成了本国的法制近代化。二战后,日本又进行了以和平宪法为标志的法制改革。日本现已成为一个发达的法治国家,中国正面临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艰巨任务。因此,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我们国家更好地汲取國外先进立法经验、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对中国的启示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足本国国情,重视法律移植。法律移植的重点在于使移植的法律能够适应本国的法制环境,移植的法律在本国可以落地生根。在这方面,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在法制改革之前首先对欧美先进的法制实践进行考察,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在实现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日本也走过弯路。改革之初,日本以法国法律为学习的范本,有的甚至照搬法国的相关规定。因而制定的法律严重脱离日本国情,所以受到了日本各界的强烈抨击。于是立法者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转而学习与日本实际更加符合的德国法律。日本立法者求真务实,敢于革新的精神值得学习。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我们国家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但这些法律文化并不都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适应。因而,在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的过程中,应注重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制经验,更要立足本国实际,使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勇于学习,以包容的心态看待西方法律文明。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完全抵制西方文明。但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每年都有很多人员到英美、法德、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留学;我国各级政府每年也会派出一定的考察团到这些国家进行访问交流。这些都表明我们在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对待西方文明。上述情形與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派遣使节考察欧美法制具有相似之处。
第三,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当今的日本,已经形成了层次分明、精英化的法学教育体系。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重新创办的,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得不予以重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大力招生,重数量而忽视质量,且同质化严重。国家投入不足,师资力量短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等问题都成为了当前法学教育发展的阻碍。
第四,理顺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因而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是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阶段,矛盾更加尖锐。因而,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制建设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法制;近代化;法律移植;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文章编号:2095-2627-(2017)13-0144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过程
从地理位置上看,日本与中国隔海相望。在西方列强逐渐入侵,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下,日本开始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改革本国法律制度,走上了法制近代化的道路。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开始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标志,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1907年日本刑法典的颁布,至此,日本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近代化。因而,日本在从明治维新到日本六法体系形成这一时期内实现了法制近代化。日本法制近代运动化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奠基时期”,时间从1868年至1875年。在这一时期,为了给日本法制近代化提供思想物质基础,明治政府在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政治上,废藩置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经济上,改革土地制度,许可土地买卖,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大力扶持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文化教育上,颁布教育改革法令,发展近代资产阶级性质的义务教育。所有的这些改革,不仅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政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法典编纂时期”(1875-1907年)。19世纪70年代中期,明治政府开始法典编纂工作。这一时期,日本从以学习法国为中心转向以德国法典为蓝本。日本学习法国期间制定的法典多是在当时的日本政府顾问、巴黎大学教授保阿索纳特的直接指导下编纂的,先后有“刑法典草案”(1880年公布、1882年实施)、“治罪法”(1882年实施)、“民法典”(1890年公布)等。由于这些法典呈现出浓厚的法国色彩,甚至直接照搬法国的规定,这些并不符合当时的日本社会经济情况,所以这些法典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导致这些法典中有的在实际上根本没有生效,有的生效时间很短就被废除。所以,日本不得不参照德国法进行重新修订。1889年,明治政府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颁布了“明治宪法”。随后又编纂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又称“明治民法”)、《日本商法典》(又称“明治商法”)、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法院构成法》。自此至1907年日本刑法典颁布,日本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典均已编纂完成,这成为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最终形成的标志。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内容
在实现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日本对本国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法律部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此,我们主要介绍日本对本国的宪法、民法、刑法所做的改革。
1889年,明治政府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在性质上它属于钦定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之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等七章组成,共計76条。明治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明治宪法的第1条和第3条基本上确立了天皇主权原则;确立天皇位于国家领导核心地位;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第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明治宪法在第二章“臣民之权利和义务”中,规定臣民应履行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同时也规定臣民享有居住、言论、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和权利。但对臣民权利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种类也比较少;对臣民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较多限制。总的来看,明治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政府学习西方法制的成果,对日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法制近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民主和自由极其有限,且明治政府默许军队享有独立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埋下了祸根。
制定民法典伊始,明治政府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历经几番周折,民法典草案终于在1890年予以公布,并计划于18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1890年的日本民法典严重脱离日本国情,甚至照搬法国民法典。因此,法典自公布之时便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抵制。最终,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该法典。1893年,明治政府成立民法典调查会,决定立足本国国情,以德国民法典为根据,重新制定民法典。“明治民法”共五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确定全部五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在体例结构上,明治民法与《德国民法典》大致相同,只是把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前,并且物权编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占据了较大篇幅,这说明日本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债权的重要性远不及物权。明治民法中还出现了类似《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弹性概念。因此,从整体上看明治民法是一部富有封建残余色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鉴于之前的刑事法律大都是日本封建时期的产物,对实现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近代化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因此,明治政府在1875年以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刑法典。该刑法典于1880年7月正式公布,并于188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制定的刑法后来被称为“旧刑法”。与明治初期的刑事法律法规相比,该刑法典具有显著的进步性,但由于其“法国化”程度较高,不符合日本当时的国情,因而遭到普遍的反对。鉴于后来要求修改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明治政府于1892年设置刑法修改审查委员会,决定对刑法进行修改。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明治政府在1906年设立新的委员会,对原修正案进行修订,并于1907年1月向议会提交新的修正案,后获得通过。新的修正案于1907年4月予以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刑法后被称为“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总体上贯彻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还体现出一定的封建色彩。另外,新刑法对部分罪名的规定比较模糊,量刑幅度过大。因而,新刑法施行以后,日本臣民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为统治阶级镇压进步人士提供了便利,故,新刑法施行后不久就收到了诟病。 三、日本法制近代化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就已经完成了本国的法制近代化。二战后,日本又进行了以和平宪法为标志的法制改革。日本现已成为一个发达的法治国家,中国正面临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艰巨任务。因此,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我们国家更好地汲取國外先进立法经验、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对中国的启示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足本国国情,重视法律移植。法律移植的重点在于使移植的法律能够适应本国的法制环境,移植的法律在本国可以落地生根。在这方面,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在法制改革之前首先对欧美先进的法制实践进行考察,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在实现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日本也走过弯路。改革之初,日本以法国法律为学习的范本,有的甚至照搬法国的相关规定。因而制定的法律严重脱离日本国情,所以受到了日本各界的强烈抨击。于是立法者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转而学习与日本实际更加符合的德国法律。日本立法者求真务实,敢于革新的精神值得学习。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我们国家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但这些法律文化并不都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适应。因而,在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的过程中,应注重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制经验,更要立足本国实际,使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勇于学习,以包容的心态看待西方法律文明。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完全抵制西方文明。但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每年都有很多人员到英美、法德、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留学;我国各级政府每年也会派出一定的考察团到这些国家进行访问交流。这些都表明我们在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对待西方文明。上述情形與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派遣使节考察欧美法制具有相似之处。
第三,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当今的日本,已经形成了层次分明、精英化的法学教育体系。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重新创办的,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得不予以重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大力招生,重数量而忽视质量,且同质化严重。国家投入不足,师资力量短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等问题都成为了当前法学教育发展的阻碍。
第四,理顺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因而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是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阶段,矛盾更加尖锐。因而,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制建设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