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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积极与消极双重属性: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有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被侵犯时受到保护的积极权能;二是不受任何组织、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的消极权能属性.姓名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是姓名登记,公安机关对该法律保留事项若要进行干涉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并遵循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在公安机关过错对自然人姓名权或其附带权益造成侵害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予以纠正、消除影响,对于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