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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关于历史方法论、法律发展的阶段论、法律性质的反映论思想启示我们: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适用上,应反对纯粹的“理性司法”;在适合本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寻求兼顾民族化与国际化相结合、法的民族性与趋同性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双重路径,使法的不同渊源在纠纷解决中相得益彰。遁历史法学派思路反思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清晰看到我国纠纷解决方式的民族特色和历史演进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