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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得到规范,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发展;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质量監督管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深化监督机构改革,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成为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行政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市场的行为主体所发生的质量行为实施监控、督察、见证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宏观上规范建设市场的质量行为,引导行为主体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不断深化内部的质量体制改革,开放市场,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微观上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执法,从政府的角度协调建设各方,保证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意义:一,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市场信用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监控、见证市场主体的行为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重要作用;二,通过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可以有效地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促进建设企业向集约化、现代化、知识化方向发展,对整个建设市场科技含量的不断提升有益,对国内建设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及更有效地开放建设市场有利;三,在目前国有投资仍占城市建设很大份额的状况下,通过政府部门参与见证建设的全过程,可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提高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2000年以来,通过调研、论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合法化。尤其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两部规范性文件间世以后,其发展有了明确的目标,质量监督机构相继进人了改革阶段。但如何改、改什么却成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难题,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地的做法、改革的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内容的改变;二是监督方式的转变。
前者可以归纳为: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由实体的监督变为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②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实现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全方位的管理;③提高环境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后者可以归纳为:①执法方式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②实体质量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③现场检查方式由传统的“看、间”检查方式转向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④政府对主体行为监督方式的转变,由过去“传、帮、带”保姆式的方式转为执法监督,恢复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
但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理解上的问题,在改革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集中表现在:
(1)监督对象不明确。由于缺乏对整体建设程序的认识以及不能很好地界定各责任主体的地位,在监督中仍然沿袭以往的工作方式,重视现场的实体检查而忽略了对责任六方(建设方、承建方、监理、设计、勘察、检测)行为的控制,特别是有很多监督部门没能有效地对建设方、设计及检测部门的质量行为予以控制。
(2)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落后。由于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机制相对落后,致使监督机构人员的素质相对偏低,监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相对狭窄,无法有效地对工程的各种质量行为加以监督。
(3)工作程序更复杂。个别监督部门在程序改革中过分偏重书面行为,使工作程序变得复杂化,而且造成个别工作的重叠,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4)机构设置管理不清。部分直属检测机构仍然没有与监督部门脱离,在一些地区检测工作存在市场垄断,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有些监督检测机构存在“两个部门一套班子”的现象。
(5)不依法行政。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已经明显改变的同时没有及时跟进机构改革,监督工作流程继续沿用以往的做法,尤其是执法的观念没有及时转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执法过程中不规范行为仍然大量存在。
(6)与职能主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委托执法的同时只委托了责任,没有赋予足够的权力,个别监督工作难以开展,有些监督行为被迫流于形式。总体来看,由于仍没有很好地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没有清晰地划分行政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机构与企业之间责、权、利的关系,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监督改革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4发展份要,点改进的方面
4.1依法监督
在改革中,应该首先转变观念,规范行为,提高执法人员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是执法的依据,应明确界定执法范围,减少和避免执法行为上的重复交错。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出台,目前关于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但具体的行为法没有具备,因此在规范执法行为时有必要在基本法规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或暂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因为目前主要困扰执法部门和社会相关企业的环节就在于执法行为不统一、程序不明确,权力与义务不对称。
(1)依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监督工作是执法行为,犹如交警,通过专业人员的科学判断发现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查处。发生问题、出现质量事故后,它是问题及事故处理的参与者,不被列为事故的责任方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当然事故的发生如与相关的执法部门或个人行为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甚至违法有关时,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必须明确质量监督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委派的监督工程师是执法者,因此无论施工现场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在追究责任时始终要以工程质量的主体及相关责任方为主,而不应该将质量监督部门作为主要责任对象予以查处。作为政府执法的延伸机构—质量监督站是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的,也无须承担这样的责任。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是建设方、承建方、监理、设计、勘察、检测,另外还包括材料及机具供应方等单位(部门)。这一点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明确。
当然工程监督也不完全同于交警执法,事件发生总有其必然的过程,监督工程师当然有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特别对基本建设程序的把关方面,如果对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行政不作为,甚至帮助违法者隐瞒事实真相,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监督行为及对应的人员予以查处。
另外,由于目前参与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比较多、在行为上也有重叠,因此在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时,必须划定各执法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具有的权利。为了减少工程项目的压力,精简政府的执法行为,对于施工现场的执法工作应该交由具备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监督部门来执行,如有些地区将工程质量交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交由安全监督站负责。而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查可以委托给以上两单位的任何一方,没有必要都来负责。
总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它的工作是巡查工地,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因此它不应该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它的组成人员可以是非公务员,但其担负的责任却是代表政府执法。必须树立其在建设行业中的合法地位。
(2)依法明确监督机构的责、权、利
在明确监督机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尚需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目前多数质量监督机构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赋予了明确的执法内容,担负着艰巨的任务,但所具备的权力不够明确。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必须使其具备一定的处罚权限,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当机立断地对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如若不然,仅靠发整改通知,其维法行为往往会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如此大量的执法任务,如果一定将所有的处罚权都由政府自身来完成,其效率和力度很难提高,也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委托时,很有必要将一定范围的处罚权一并授予监督部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作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能因为怕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烂用职权而随意收回部分理应授予的权力。为了防止政府主管部门行为的随意性,给质量监督部门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就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形式确定主要的、必要的委托内容。规范政府委托行为是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的前提,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质量监督部门的责、权、利问题已到了必须进一步明确的时候,仅有责任而无权利的委托是不利于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开展的。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质量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认为,尽管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投资方的行为问题,但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对投资方(建设方)行为的约束力不足,在实际生产中仍然存在大量由于建设方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一系列违法建设行为。如何解决开放市场、积极吸引资金与合法化生产、规范投资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急待研究的间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各方的责、权、利,尤其要规范投资方、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
(3)依法明确操作程序及内容
当前,各地区之间,甚至同一单位内的各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程序、方法都不尽相同,由于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予以规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执法对象的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使执法的公平性、公证性受到了影响。为了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减少企业的负担,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成长,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程序,以便更好地统一监督执法行为。
根据工程进展的客观程序,质量监督也应贯穿整个工程的始末。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的不同性质,应分别由监督机构内部的不同部门来具体落实各阶段的监督。在接到报监申请书之后,应由报监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监的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工程是否已经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如果条件成熟,就可以派出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相关的档案资料应移交给站档案室保存,并由专门的部门接手验收后的质量监控,受理相关的投诉,参与完工后质量间题的处理。
在派出监督工程师展开工程监督工作到工程完工的整个过程中,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应该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由相关的监督工程师对工程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见证,而质量监督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不应该干预。同时在工程的关键控制环節,如施工图交底,基础、主体结构等的中间验收、乃至竣工验收时,只需要监督工程师现场把关监控,其他人员及部门均不宜干预。尤其在各阶段验收时,监督工程师的作用是见证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如程序不合法,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择日再验,但不能直接干预验收的结果,是否通过验收应由工程的责任主体来确定。
为了核实具体监督工作的到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的内部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个别监督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可以采取问责的方式或到现场巡查予以实现。但监察部门在抽查时必须注意方法,不能干涉监督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在受理、终结监督任务时应该做到窗口化办公,除具体的监督工作由监督工程师与建设项目的各方联系以外,其他的工作受理应该由一个办公窗口对外联系,所有的申报工作应实现电子化,尽量推进网上申报做法。简化、明确申报条件,突出重点,特别要明确报监的条件、监督工程师介人监督管理的条件。所有程序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必须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反映某地区的工程质量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高效的数据统计系统,该系统应该由办公窗口的人员负责维护,监督工程师应该建立定期的上报制度,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上报可按季度执行。
通过对监督机构内、外的工作程序的介绍,可以看出新时期监督的程序必须立定依法监督、宏观控制的基点,强化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减免监督机构内其他部门的重复执法,从而简化程序、提高监督效率、以人为本。
4.2转变工作重心
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已经有法可依,监督的重心必须顺应改革的方向。以往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施工企业,监督的方式是来取环环把关的保姆式做法,因此过去的监督可以说是一个点上的纵向深人式管理;而今,应实现从点到面的转移,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责任各方,主要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材料供应、机具供应等相关部门。检查的方法应该采用抽查、抽检为主,通过现场的实物及资料,评价各方的行为合法性。另外还应列席部分与质量行为有重大关系的多方协调会议,如:图纸会审、重大事故的处理、关键方案的最终评定、工程的分部及竣工验收等,监督工程师应该对涉及质量方面的各方行为予以监控,提出合理意见,当质量责任主体各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参与协调。
监督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武器强制违法方进行整改,并视行为的严重性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如今的工作重心应放在有效的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问题上面,而不应该通过核验、审批的方式来把关。
另外,质量监督部门不仅是执法部门,它还代表了工程质量的权威,是政府监控社会质量行为的主体。因此,它有权对与质量有关的行为加以监督,但其落实不应该采取许可制,包括强制对重大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撑、外脚手架等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做法都是不科学的,这样只会使政府再次陷人工程责任方的困境,应在法律范围内裁定合理的部门审批,通过监督工程师采用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指导。对于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采用了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可组织专家组会审,由建设方组织、专家组把关,使质量监督工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4.3深化机构改革
目前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均属于事业单位,而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要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已经开始,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抓住机会通过改革改善自身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机构改革中的重点是如何赋予监督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事业单位全员执行聘用制后,应借此机会提升部门的整体素质,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裁减冗员、提高机构效率。而且既然实现聘用制,就可以在收人方面打破限制,改善目前监督人员收人低、责任重的不平衡状态。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吸引社会人才,改变目前监督系统人才流失的状况。
根据新形式的要求设立监督机构内部的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不同学历水平、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管理人才,监督机构应该实现高素质化。
对于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分问题,原则上应该实现两种部门的分离,因为两者间在监督执法深度、范围、方式方面存在不同,必须设立专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来具体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控。当然更不应该采取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一体化的做法,这样既不利于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也不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深人,而且监督工程师所背负的责任太大、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激发工作积极性。
5结语
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新旅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地位也有了法律的保障,但这仅仅是改革的开始,许多的工作还有待政府职能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来共同研究解决,而机构改革和工作方法、工作重心的转变是改革的重点,本文阐述了作者关于未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的看法、建议,以供同仁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发展;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质量監督管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深化监督机构改革,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成为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行政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市场的行为主体所发生的质量行为实施监控、督察、见证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宏观上规范建设市场的质量行为,引导行为主体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不断深化内部的质量体制改革,开放市场,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微观上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执法,从政府的角度协调建设各方,保证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意义:一,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市场信用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监控、见证市场主体的行为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重要作用;二,通过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可以有效地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促进建设企业向集约化、现代化、知识化方向发展,对整个建设市场科技含量的不断提升有益,对国内建设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及更有效地开放建设市场有利;三,在目前国有投资仍占城市建设很大份额的状况下,通过政府部门参与见证建设的全过程,可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提高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2000年以来,通过调研、论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合法化。尤其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两部规范性文件间世以后,其发展有了明确的目标,质量监督机构相继进人了改革阶段。但如何改、改什么却成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难题,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地的做法、改革的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内容的改变;二是监督方式的转变。
前者可以归纳为: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由实体的监督变为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②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实现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全方位的管理;③提高环境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后者可以归纳为:①执法方式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②实体质量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③现场检查方式由传统的“看、间”检查方式转向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④政府对主体行为监督方式的转变,由过去“传、帮、带”保姆式的方式转为执法监督,恢复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
但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理解上的问题,在改革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集中表现在:
(1)监督对象不明确。由于缺乏对整体建设程序的认识以及不能很好地界定各责任主体的地位,在监督中仍然沿袭以往的工作方式,重视现场的实体检查而忽略了对责任六方(建设方、承建方、监理、设计、勘察、检测)行为的控制,特别是有很多监督部门没能有效地对建设方、设计及检测部门的质量行为予以控制。
(2)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落后。由于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机制相对落后,致使监督机构人员的素质相对偏低,监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相对狭窄,无法有效地对工程的各种质量行为加以监督。
(3)工作程序更复杂。个别监督部门在程序改革中过分偏重书面行为,使工作程序变得复杂化,而且造成个别工作的重叠,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4)机构设置管理不清。部分直属检测机构仍然没有与监督部门脱离,在一些地区检测工作存在市场垄断,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有些监督检测机构存在“两个部门一套班子”的现象。
(5)不依法行政。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已经明显改变的同时没有及时跟进机构改革,监督工作流程继续沿用以往的做法,尤其是执法的观念没有及时转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执法过程中不规范行为仍然大量存在。
(6)与职能主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委托执法的同时只委托了责任,没有赋予足够的权力,个别监督工作难以开展,有些监督行为被迫流于形式。总体来看,由于仍没有很好地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没有清晰地划分行政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机构与企业之间责、权、利的关系,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监督改革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4发展份要,点改进的方面
4.1依法监督
在改革中,应该首先转变观念,规范行为,提高执法人员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是执法的依据,应明确界定执法范围,减少和避免执法行为上的重复交错。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出台,目前关于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但具体的行为法没有具备,因此在规范执法行为时有必要在基本法规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或暂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因为目前主要困扰执法部门和社会相关企业的环节就在于执法行为不统一、程序不明确,权力与义务不对称。
(1)依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监督工作是执法行为,犹如交警,通过专业人员的科学判断发现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查处。发生问题、出现质量事故后,它是问题及事故处理的参与者,不被列为事故的责任方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当然事故的发生如与相关的执法部门或个人行为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甚至违法有关时,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必须明确质量监督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委派的监督工程师是执法者,因此无论施工现场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在追究责任时始终要以工程质量的主体及相关责任方为主,而不应该将质量监督部门作为主要责任对象予以查处。作为政府执法的延伸机构—质量监督站是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的,也无须承担这样的责任。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是建设方、承建方、监理、设计、勘察、检测,另外还包括材料及机具供应方等单位(部门)。这一点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明确。
当然工程监督也不完全同于交警执法,事件发生总有其必然的过程,监督工程师当然有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特别对基本建设程序的把关方面,如果对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行政不作为,甚至帮助违法者隐瞒事实真相,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监督行为及对应的人员予以查处。
另外,由于目前参与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比较多、在行为上也有重叠,因此在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时,必须划定各执法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具有的权利。为了减少工程项目的压力,精简政府的执法行为,对于施工现场的执法工作应该交由具备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监督部门来执行,如有些地区将工程质量交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交由安全监督站负责。而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查可以委托给以上两单位的任何一方,没有必要都来负责。
总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它的工作是巡查工地,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因此它不应该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它的组成人员可以是非公务员,但其担负的责任却是代表政府执法。必须树立其在建设行业中的合法地位。
(2)依法明确监督机构的责、权、利
在明确监督机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尚需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目前多数质量监督机构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赋予了明确的执法内容,担负着艰巨的任务,但所具备的权力不够明确。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必须使其具备一定的处罚权限,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当机立断地对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如若不然,仅靠发整改通知,其维法行为往往会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如此大量的执法任务,如果一定将所有的处罚权都由政府自身来完成,其效率和力度很难提高,也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委托时,很有必要将一定范围的处罚权一并授予监督部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作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能因为怕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烂用职权而随意收回部分理应授予的权力。为了防止政府主管部门行为的随意性,给质量监督部门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就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形式确定主要的、必要的委托内容。规范政府委托行为是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的前提,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质量监督部门的责、权、利问题已到了必须进一步明确的时候,仅有责任而无权利的委托是不利于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开展的。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质量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认为,尽管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投资方的行为问题,但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对投资方(建设方)行为的约束力不足,在实际生产中仍然存在大量由于建设方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一系列违法建设行为。如何解决开放市场、积极吸引资金与合法化生产、规范投资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急待研究的间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各方的责、权、利,尤其要规范投资方、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
(3)依法明确操作程序及内容
当前,各地区之间,甚至同一单位内的各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程序、方法都不尽相同,由于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予以规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执法对象的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使执法的公平性、公证性受到了影响。为了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减少企业的负担,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成长,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文件的形式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程序,以便更好地统一监督执法行为。
根据工程进展的客观程序,质量监督也应贯穿整个工程的始末。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的不同性质,应分别由监督机构内部的不同部门来具体落实各阶段的监督。在接到报监申请书之后,应由报监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监的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工程是否已经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如果条件成熟,就可以派出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相关的档案资料应移交给站档案室保存,并由专门的部门接手验收后的质量监控,受理相关的投诉,参与完工后质量间题的处理。
在派出监督工程师展开工程监督工作到工程完工的整个过程中,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应该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由相关的监督工程师对工程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见证,而质量监督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不应该干预。同时在工程的关键控制环節,如施工图交底,基础、主体结构等的中间验收、乃至竣工验收时,只需要监督工程师现场把关监控,其他人员及部门均不宜干预。尤其在各阶段验收时,监督工程师的作用是见证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如程序不合法,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择日再验,但不能直接干预验收的结果,是否通过验收应由工程的责任主体来确定。
为了核实具体监督工作的到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的内部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个别监督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可以采取问责的方式或到现场巡查予以实现。但监察部门在抽查时必须注意方法,不能干涉监督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在受理、终结监督任务时应该做到窗口化办公,除具体的监督工作由监督工程师与建设项目的各方联系以外,其他的工作受理应该由一个办公窗口对外联系,所有的申报工作应实现电子化,尽量推进网上申报做法。简化、明确申报条件,突出重点,特别要明确报监的条件、监督工程师介人监督管理的条件。所有程序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必须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反映某地区的工程质量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高效的数据统计系统,该系统应该由办公窗口的人员负责维护,监督工程师应该建立定期的上报制度,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上报可按季度执行。
通过对监督机构内、外的工作程序的介绍,可以看出新时期监督的程序必须立定依法监督、宏观控制的基点,强化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减免监督机构内其他部门的重复执法,从而简化程序、提高监督效率、以人为本。
4.2转变工作重心
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已经有法可依,监督的重心必须顺应改革的方向。以往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施工企业,监督的方式是来取环环把关的保姆式做法,因此过去的监督可以说是一个点上的纵向深人式管理;而今,应实现从点到面的转移,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责任各方,主要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材料供应、机具供应等相关部门。检查的方法应该采用抽查、抽检为主,通过现场的实物及资料,评价各方的行为合法性。另外还应列席部分与质量行为有重大关系的多方协调会议,如:图纸会审、重大事故的处理、关键方案的最终评定、工程的分部及竣工验收等,监督工程师应该对涉及质量方面的各方行为予以监控,提出合理意见,当质量责任主体各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参与协调。
监督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武器强制违法方进行整改,并视行为的严重性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如今的工作重心应放在有效的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问题上面,而不应该通过核验、审批的方式来把关。
另外,质量监督部门不仅是执法部门,它还代表了工程质量的权威,是政府监控社会质量行为的主体。因此,它有权对与质量有关的行为加以监督,但其落实不应该采取许可制,包括强制对重大施工方案(如:深基坑、高支撑、外脚手架等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做法都是不科学的,这样只会使政府再次陷人工程责任方的困境,应在法律范围内裁定合理的部门审批,通过监督工程师采用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指导。对于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采用了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可组织专家组会审,由建设方组织、专家组把关,使质量监督工作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4.3深化机构改革
目前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均属于事业单位,而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要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已经开始,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抓住机会通过改革改善自身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机构改革中的重点是如何赋予监督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事业单位全员执行聘用制后,应借此机会提升部门的整体素质,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裁减冗员、提高机构效率。而且既然实现聘用制,就可以在收人方面打破限制,改善目前监督人员收人低、责任重的不平衡状态。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吸引社会人才,改变目前监督系统人才流失的状况。
根据新形式的要求设立监督机构内部的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不同学历水平、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管理人才,监督机构应该实现高素质化。
对于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分问题,原则上应该实现两种部门的分离,因为两者间在监督执法深度、范围、方式方面存在不同,必须设立专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来具体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控。当然更不应该采取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一体化的做法,这样既不利于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发展,也不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深人,而且监督工程师所背负的责任太大、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激发工作积极性。
5结语
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新旅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地位也有了法律的保障,但这仅仅是改革的开始,许多的工作还有待政府职能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来共同研究解决,而机构改革和工作方法、工作重心的转变是改革的重点,本文阐述了作者关于未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的看法、建议,以供同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