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选辑和摘录清代福建溺女之风的历史记录和育婴堂“条规”或“规条”一类历史文件。认为,“严禁溺女”、“董行育婴”和“劝抚苗媳”是清代官方遏制溺女之风的主要措施;“童养”和“育婴”相配套,曾经是救济女婴的“因风成俗,随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令不禁,听从民便”;然而,当童养婚俗参与维护女婴的生存权时,预先(而不待其年届婚龄)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童养婚俗亦是侵犯女权的陋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