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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中增加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旨在惩处这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斟酌本条规定,其罪名确定、组织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目的以及司法认定中都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究并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解决本罪的定性处罚问题。